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决定日期
2420200016 上海祥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要求修建水工程 未按要求修建水工程(未开河面积约2346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2020-09-11
2220200066 上海宝山国际汽车物流有限公司违法排放污水 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2020-10-10
2320200023 上海宇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取用水资源 上海宇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青浦区夏阳街道01-01地块动迁安置房临横溇港施工工地实施了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2020-09-04
2320200022 上海林观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取用水资源 当事人自2020年6月初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在杨浦区共青路123号厂区内临复兴岛运河实施了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2020-10-04
2320200021 上海喜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取用水资源 当事人自2020年6月初起至2020年8月18日止在青浦区港俞路道路工程临漕港施工工地实施了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2020-09-04
2220200064 上海宝冶冶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排放污水 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2020-09-23
2220200036 上海民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排放污水 2020年4月16日当事人在徐汇区宜山路1388号排水口实施了不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行为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2020-09-15
2320200024 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违法取用水资源 2020年8月19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奉贤金汇43-01地块项目在建工地北侧临淹港设置了1套取水设施,现场测得取水管管径约为73mm。现场人员称大约于2019年9月初安装该取水设施,取水主要用于场地、车辆冲洗及控制扬尘。2020年8月24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李超来二支队接受询问。在询问过程中,当事人承认其在未办理相关取水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初在上海奉贤金汇43-01地块项目在建工地北侧临淹港设置了1套取水设施,取用淹港地表水,用于场地、车辆冲洗及控制扬尘。对于执法人员现场测得取水管管径约为73mm,表示确认。现场未安装计量设施,日取水量不清楚。2020年8月28日,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发现当事人已将取水设施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2020-09-21
2320200020 上海朝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取用水资源 2020年7月29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上海朝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闵行区碧林湾新苑二期新建项目东侧临华星港设置了1套取水设施,执法人员现场测得取水管管径约为63mm。现场人员称取水主要用于场地及车辆冲洗。经核实,当事人取水前未向水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鉴于该行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执法人员向该当事人发出《三告知书》及《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8月3日到二支队接受询问。2020年8月3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葛海峰来二支队接受询问。在询问过程中,当事人承认其在未办理相关取水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1日在碧林湾新苑二期新建项目东侧临华星港设置了1套取水设施,取用华星港地表水用于场地及车辆冲洗。对于执法人员现场测得取水管管径约为63mm,表示确认。现场未安装计量设施,日取水量不清楚。2020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发现当事人已将取水设施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2020-09-09
2320200019 上海鸿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取用水资源 2020年7月28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上海鸿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奉贤区金汇镇东至36A-04B,南至望河路,西至金钱路,北至沿港河,中国福利会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奉贤园区项目在建工地北侧临沿港河设置了1套取水设施,执法人员现场测得取水管管径约为83mm。现场人员称取水主要用于消防用水。经核实,当事人取水前未向水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鉴于该行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执法人员向该当事人发出《三告知书》及《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7月31日到二支队接受询问。2020年8月11日,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发现当事人已将取水设施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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