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82292
水费
咨询时间:7/9/2015 10:23:41 AM【内容】贵局张嘉毅局长曾在2010年的夏令热线上说“如果发现失误,正差的我们将按三个月的差额,和用户协商退还水量”,是否还有效?是否有依据?依据是什么? 谢谢
回复时间:9/23/2016 3:38:28 PM
【内容】魏峻同志,您好。关于您反映的情况,我局信访办已与您电话联系,详细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在此建议如下:一、从2012年至今您单位拖欠的自来水费,建议您尽快主动向供水企业缴付,尽可能避免日后供水企业的追加处罚与罚款。二、2009年供水企业换表后水费大幅减少,导致您单位认为2009年前一直冤枉多付的水费,鉴于双方均无有力证据能证明是对方的过失,建议您单位与供水企业继续沟通协商,彼此求同存异、互让一步,最终达成双方都能认可和接受的解决方案,早日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