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69284
民生问题居民正常用水
咨询时间:10/31/2011 11:59:31 AM【内容】领导: 我是上海市普陀区泾惠路 4-12 号二楼的业主,于2005年11月买如该产权房,入住后,我向供水部门申请过居民用水,后被告知,需要先支付原先业主未付5万元的水费,才能让我们使用。至今普陀区泾惠路 4-12 号二楼的业主仍然处于无水状态,所购住房不能正常使用。为此6年来给我们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实际困难和经济损失。 禁止市民用水没有法律依据:1、主体资格:民法规定谁过错谁负责?原业主未付清水费,应有原业主偿付。我买房入住,应享有正常的用水权利,要我后者为前者承担未付水费的法律责任,这于民法不符。 2、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前者没有按义务按规定去缴费,享受权利的人不尽义务,供水部门的理论是荒谬的,逻辑上是混乱的,是法盲行为。 本事件正确的处理方法应当是:1、供水部门向原业主追缴所欠水费。2、给新业主重新安装新水表,从零开始计算用水费用。 现向供水主管部门反映上述情况,请贵部门领导及时处理,以确保上海市民应当享有的日常生活所必须的用水权为荷。
回复时间:11/1/2011 12:29:08 PM
【内容】张永明同志,你好。你反映的有关“水费欠缴停止供水”一事,根据《信访条例》“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已由我局受理并转交市供水管理处办理,将视情况尽快答复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