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2032096
黄浦区一居民公共楼道内私装增压水泵
咨询时间:9/16/2023 8:05:21 PM【内容】本人反映,黄浦区瞿溪路560号501室居民在公共楼道内私装增压水泵设施,造成可能的水质污染,用水噪音大并堵塞消防通道,影响正常生活长达9个多月。经物业上门劝阻,街道和居委会多次上门劝说建议拆除,拒不整改。 本人认为,该户居民违反《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20条,40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 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水务局或者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和供水企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三)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的; (四)擅自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或者经批准但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 有前款第(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本人要求,上海市水务局检依法尽快拆除该户楼道内违法增设设施并检测楼内水质,还居民安居用水环境。
回复时间:9/18/2023 11:11:34 AM
【内容】 关于反映的加装增压泵的事,泵加装在水表后,根据《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的规定,表后的二次供水设施属于业主管理范围。鉴于安装增压泵会影响他人水压,尤其在公用楼道,存在电线外露安全隐患及噪音扰民等问题,建议请物业、居委等部门协调拆除。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上海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