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PX20200415 |
核发《排水许可证》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舜元企业发展大厦”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57050857号,有效期自2020年05月22日至2025年05月21日止)。
二、准予“舜元企业发展大厦”项目产生的污水(121立方米/日)及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宣化路城镇合流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其中口腔诊所排放医疗污水浓度,按《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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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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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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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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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200410 |
核发《排水许可证》 |
普通 |
你单位于2017年10月09日提出的“莲花路1733号二期厂房”项目(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17111574号)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变更申请,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变更,具体要求告知如下:
一、准予你单位提出的将原《排水许可证》申请主体由“上海新桥实业公司”变更为“上海泓毅实业有限公司”,备注栏中项目地址由“莲花路1733号” 变更为“万源路2158号”;
二、除准予变更部分外,其他许可内容不变;
三、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应加强该项目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排水监督检查;
四、污(废)水排放标准应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的有关规定;
五、在《排水许可证》期满三个月前请办理续期手续。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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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老西门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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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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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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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200159 |
核发《排水许可证》 |
普通 |
准予延续,有效期限自2020年05月15日至2025年05月14日(延续期限为5年)。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准予你单位污水(28立方米/日)从1个排放口排入田州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田州路城镇雨水管道。
二、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三、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四、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五、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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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莎齿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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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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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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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200332 |
核发《排水许可证》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造币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51071390号,有效期自2020年05月15日至2025年05月14日止)。
二、准予“上海造币有限公司”项目182立方米/日污水及项目内部分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光复西路城镇合流管道;另有部分雨水从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光复西路、清水湾路城镇合流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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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造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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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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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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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200301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 |
普通 |
1   |
上海市虹口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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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建新 |
2020-05-12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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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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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200263 |
非社会投资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不涉及排污口) |
普通 |
上海市徐汇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中心:
你单位于2020年05月06日提出的春申塘(黄浦江-区界)、淀浦河(原水利工程公司段)整治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本次提出的春申塘(黄浦江-区界)、淀浦河(原水利工程公司段)整治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建设方案。
二、本工程位于徐汇区,包含春申塘(黄浦江-区界)、淀浦河左岸(原水利工程公司段)三个岸段,对应堤防里程桩号春申塘左岸0+286~0+539、春申塘右岸0+217.8~0+550.5、淀浦河左岸3+444~3+698范围,共维修改造防汛墙839.7米,新建防汛墙通道420米,并新建景观绿化和信息管线;本工程有关防汛墙按照Ⅰ等工程、1级水工建筑物、千年一遇防洪标准设计。工程内容主要如下:
(一)春申塘左岸
春申塘左岸、本工程桩号CN0+000~CN0+062.1、CN0+078.1~CN0+158.6及CN0+195~CN0+253、总长度约216.6米范围,拆除高程2.70米(上海吴淞高程,下同)以上老防汛墙墙身,底板及桩基保留,按规划蓝线新建倒T型钢筋砼墙身,墙顶高程6.00米、墙厚0.4米;新建底板宽4.275~5.325米、厚0.5米、底高程2.70米;基础采用前排0.25×0.5×12米板桩、后排Φ0.6×16×10@1.8米钻孔灌注桩。
春申塘左岸、本工程桩号CN0+158.6~CN0+195、总长度约36.4米范围,拆除高程5.40米以上老防汛墙墙身后,加高至6.00米;现状防汛墙前设置一排0.25×0.5×12米板桩。
春申塘左岸、本工程桩号CN0+000~CN0+420、总长度420米范围新建1.6米宽绿化带+4.0米宽防汛通道并敷设信息管线。
(二)春申塘右岸
本段防汛墙改造采用两级挡墙形式,一级挡墙与规划河口线平齐,二级挡墙结合陆域侧景观绿化布置。
春申塘右岸、本工程桩号CS0+000~CS0+310.1、总长度约310.1米范围,拆除高程2.70米以上老防汛墙墙身,底板及桩基保留,新建倒T型一级挡墙,墙顶高程4.80米、墙厚0.4米,墙顶设置栏杆;结合陆域侧景观绿化新建二级挡墙,墙顶高程6.00米、墙厚0.3米;新建底板宽3.85米、厚0.5米、底高程2.70米;基础采用前排0.25×0.5×12米板桩、后排Φ0.6×16×10@1.8米钻孔灌注桩。墙后绿化带及防汛通道拆除重建:新建1.5米宽人行步道、景观绿化(高程由4.80米渐变至6.00米)并敷设信息管线。
春申塘右岸、本工程桩号CS0+310.1~CS0+332.7、总长度约22.6米范围,拆除高程5.40米以上老防汛墙墙身后,加高至6.00米;墙后绿化带及防汛通道拆除重建:新建1.6米宽绿化带+4.0米宽防汛通道并敷设信息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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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中心(上海市徐汇区防汛指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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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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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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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200408 |
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审批 |
普通 |
一、因轨道交通十四号线真新新村站北侧出入口建设的需要,同意临时封堵铜川路(祁连山南路-靖边路)DN1500毫米雨水管道、靖边路(铜川路口)DN800毫米雨水管道(具体位置见施工方案附图);封堵日期为:2020年06月01日起至2021年01月30日。封堵施工单位:上海清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按照《上海市排水管道封堵临时排水方案编制导则》要求,经审查,原则同意在临时封堵期间,采用你单位上报的“临时排水措施”过渡。
“临时排水措施”主要内容为:
(一)第一阶段(2020年06月01日-10月15日)在铜川路(祁连山南路-安边路)DN1500毫米雨水管道封堵处上游2座检查井内分别架设2台700QZ-110KW水泵、1台150 QW-7.5KW水泵,敷设2根DN700毫米钢管、1根DN150毫米钢管接入钢板集水箱(1.5米×1.5米×2.0米)后,敷设1根DN1000毫米钢管接入下游管道。
(二)第二阶段(2020年10月15日-2021年01月30日)在铜川路(安边路-靖边路)DN1500毫米雨水管道封堵处上游2座检查井内分别架设2台700QZ-110KW水泵、1台150 QW-7.5KW水泵,敷设2根DN700毫米钢管、1根DN150毫米钢管接入钢板集水箱(1.5米×1.5米×2.0米)后,敷设1根DN1000毫米钢管接入下游管道。
在靖边路(铜川路口)DN800毫米雨水管道封堵处上游检查井内分别架设1台500QZ-75KW水泵、1台150 QW-7.5KW水泵,敷设1根DN500毫米钢管、1根DN150毫米钢管接入下游管道。
(三)在施工期间,现场配备的各类同型号备用水泵不少于1台。
三、为确保地区排水安全,特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督促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设置“临时排水措施”,并待建成通水及验收通过后,方可实施相关管道的封堵工作。
(二)加强对“临时排水措施”的管理,明确开停泵水位,落实值守人员和应急抢险队伍,确保泵机的正常运行;并加强与相关排水泵站运行单位的沟通和运行配合。
(三)加强工程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组织施工,必须确保在排水管道临封期限内完成相关施工,及时恢复排水管道功能。
(四)管道封堵影响消除后,及时办理有关管道启封手续,并按启封要求组织验收,不得留有坝头等管道内障碍物。
四、请市排水处会同嘉定区建设管理委做好“临时排水措施”的验收工作,加强对泵站运行、管道启封等工作的监管,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防汛排水责任制及应急处置预案;市水务局执法总队、行政服务中心应做好配合工作。
五、请嘉定区排水管理部门加强对该处工地的日常监管,随时跟踪临时措施的设置和使用、管道封堵(启封)以及管道修复等情况。
六、根据有关规定,在实施管道封堵前,应到市排水处办理“危险场所作业备案”手续。
七、如遇突发灾害性天气,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规定,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临时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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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轨道交通十四号线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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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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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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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200350 |
核发《排水许可证》 |
普通 |
上海绿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核发《排水许可证》,详情请看行政许可决定书SHPX20200350。   |
上海绿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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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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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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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200270 |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保持方案的审批) |
普通 |
1   |
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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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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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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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200276 |
填堵河道的审批 |
普通 |
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你镇于2020年4月20日提出的颛桥镇25A-11A地块填堵河道的申请(受理号:SHSX20200276)及2020年4月30日的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你镇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镇在满足地区防汛排水安全的前提下,对东至沪闵路、西至北庙泾、南至鑫都路、北至横沙港的颛桥镇25A-11A地块及周边区域范围内涉及的现状水系进行调整。
二、你镇应按照《颛桥镇25A-11A地块填河论证报告》实施水系调整,新开新港河(东六号河南侧河段)长341米,河道中心线城建坐标X:-20135.95,Y:-5028.42~ X:-20446.48,Y:-4886.70,新增河道面积14424平方米。新港河规模为:河口宽47~59米,河底宽20~30米,河底高程-0.5米(上海吴淞高程)。
三、按照“先开后填”的原则,你镇应按程序抓紧落实新开河道用地,并于2020年12月底前实施完成新开河道工程。新开河道工程须经过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验通过,并在妥善落实过渡时期的防汛排水措施后,可对地块及周边区域范围内涉及的面积约10844平方米的杨家浜等现状河道实施填堵。
四、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河道填堵前,你镇应就开、填河方案至闵行区水务局办理施工审核手续。同时,填河实施期间,你镇应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五、其它事项
(一)你镇应切实做好过渡时期的防汛排水方案并报闵行区水务局审核后实施,以确保地块范围内及周边地区防汛排水安全。
(二)请你镇根据闵行区水务局的指导意见,落实新开河道的工程管理范围和日常养护具体措施。规划道路穿越规划河道时应设置跨河桥梁,你镇应根据河道蓝线及《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具体落实。
(三)本次新港河新增面积不再用作其它项目填堵河道的补偿,请闵行区水务局根据本项目开填河情况做好与年度航空遥感影像成果的对接和区域现状河湖数据的复核。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抄送:上海市水务局,闵行区水务局,闵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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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颛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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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冬发 |
2020-05-09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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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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