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PX20161215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宝钢高新技术零部件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56125086,有效期自2016年06月29日至2021年06月28日止)。
二、准予“上海宝钢高新技术零部件有限公司”项目产生63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罗春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罗春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你单位排水主体、排水许可内容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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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钢高新技术零部件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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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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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国强 |
2016-06-29 |
2021-06-28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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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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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1098 |
核发《排水许可证》(大于1000(新申请,变更)) |
普通 |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变更申请,即项目内商业污(废)水原来从1个排放口排入莲花南路(1个排放口)城镇污水管道,现变更为从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莲花南路(1个排放口)和银都路(1个排放口)城镇污水管道。
二、除准予变更部分外,其余要求仍按上海市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受理号:SHPX2015202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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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海海容房地产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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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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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平 |
2016-06-29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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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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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1100 |
在重要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审批 |
普通 |
详见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上海轨道交通十三号线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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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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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蔚 |
2016-06-29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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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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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61295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 |
普通 |
详见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上海市嘉定区河道水闸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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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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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少波 |
2016-06-29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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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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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61148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非排污口事项) |
普通 |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实施南港路金汇港桥梁新建工程的申请。新建桥梁一跨过河,跨径为105.0m,梁底高程不低于10.386m(上海吴淞零点,下同)。
二、桥梁新建过程中,须按来文所附设计图纸对桥梁投影面以下及上下游各30m金汇港两岸防汛墙按规划要求进行同步改造,共计约192m,防汛墙顶高程应高于4.2m,并按规划断面对这段范围内的河道进行同步疏浚。在防汛墙施工时,应注意与相邻侧防汛墙接顺。
三、破墙施工应尽可能安排在非汛期,按照设计图纸事先做好施工围堰。在施工过程中,须加强对周边防汛墙的监测和保护,如有异常情况应即报奉贤区和市河道管理部门,防汛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四、你单位须落实该工程施工期间的防汛责任,落实防汛抢险措施,确保施工期防汛排水安全。
五、工程动工前,你单位应到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另行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请及时组织行政许可验收,并将有关竣工资料送市和奉贤区河道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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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奉贤南桥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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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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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平 |
2016-06-29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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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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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61044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 |
普通 |
一、同意你公司提交的北横通道新建工程Ⅱ标长寿路桥下游侧主线明挖段主体结构、二期围堰、永久防汛墙恢复及围堰拆除等工程内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施工方案。
二、本次申请工程内容位于苏州河长寿路桥下游侧,主线隧道明挖施工期间,该段河道中采用设围堰分幅施工,单侧导流。工程主要内容为:
(一)新建主线隧道分为南、北两线,采用明挖施工穿越苏州河,其中长度约66米范围位于河道内,结构形式为单层三孔箱涵。该河段两岸隧道结构顶板以上至高程1.00米处,从河口线往后至伸缩缝的陆域侧为空箱结构,河口线位置空箱结构以上为防汛墙墙身,隧道投影面内上述结构组成防汛墙结构。主线隧道建成后,在其上方及上下游各10米范围,采用40厘米的膜袋混凝土护底防冲刷措施。
(二)主线隧道第一阶段(左岸)完成后,拆除一期苏州河左岸钢平台围堰,恢复苏州河左岸的防汛墙体系。除与主线隧道合建(31.4米)的防汛墙结构外,苏州河左岸长度26.6米防汛墙恢复重建并恢复墙后绿化及道路;同时在主线隧道河道端部按度汛临时防汛墙的标准设临时挡水墙,并与二期围堰形成封闭。二期围堰位于苏州河右岸,总长度210.6米、总宽度9.20米、顶高程5.40米。该围堰施工前在防汛墙与围堰连接处的墙后陆域侧按照非汛期标准设施临时防汛墙,临防采用砼块砌筑结构,顶高程不低于4.85米。临防设10米宽通道闸门供施工进出,闸门采用双侧插板,中间粘土填实。
(三)主线隧道第二阶段(右岸)完成后,拆除二期苏州河右岸钢平台围堰及导流墙,对位于河道中心的临时挡水墙进行水下拆除,拆除结束后对受影响的河床进行恢复;恢复苏州河右岸的防汛墙体系,除与主线隧道合建(34.3米)的防汛墙结构外,苏州河右岸长度77.7米防汛墙恢复重建。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上报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施工时的技术要求也应严格按照SHSX20152388建设项目许可决定书的相关内容。
四、该河段施工期间,临时导流的工程措施使河道过水断面大幅减少且需跨汛期使用,请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的前提下,河道过水断面不得小于36米。
五、施工过程中涉及航道等相关事宜,请你公司征询航道管理部门意见并另行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六、施工过程中,你公司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防汛设施进行监测和保护,如遇位移及沉降值超过设计警戒值,应立即按照报送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市、区堤防管理部门;同时应严格按照报送的防汛预案落实防汛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备足必需的抢险物资,及时掌握气象和水位信息,确保防汛安全。
七、临时防汛墙(含围堰及临时挡水墙)施工结束后,请你公司及时组织临防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拆除老防汛墙。
八、施工期限为批准之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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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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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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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仔 |
2016-06-29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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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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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60335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非排污口事项) |
普通 |
你公司提出的淀浦河和黄白猫公司段防汛墙专项维修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由上海城建设计总院设计的)淀浦河和黄白猫公司段防汛墙专项维修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建设方案。
本工程位于淀浦河左岸、黄浦江河口,涉及河道岸线长度约460米。该段防汛墙在“菲特”台风影响期间出现多处渗水险情,为确保防汛设施的安全,本工程根据划示的规划河道蓝线,按照Ⅰ等1级水工建筑物、防御黄浦江千年一遇高潮位、防汛墙顶高程不低于6.20米(上海吴淞基点,下同)的标准对防汛墙进行维修改造。工程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本工程桩号DL0+000~DL0+060和DL0+115~DL0+210范围,将现状防汛墙高程2.50米以上结构拆除后,采用前排250×500×15000板桩、后排300×300×15000@1200方桩基础,新建骑跨式高桩承台结构L型钢筋砼防汛墙,防汛墙承台底高程2.50米、宽3.3米、厚0.5米,防汛墙顶高程6.20米,墙身厚0.4米。
(二)在本工程桩号DL0+060~DL0+080、DL0+100~DL0+115、DL0+210~DL0+255范围,将现状防汛墙高程2.50米以上结构拆除后,采用前排φ600×15000@800、后排φ600×15000@1800双排钻孔灌注桩基础,新建骑跨式高桩承台结构L型钢筋砼防汛墙,防汛墙承台底高程2.50米、宽4.27米、厚0.5米,防汛墙顶高程6.20米,墙身厚0.4米。
在本工程桩号DL0+080~DL0+100范围内,有一根过江污水管道,考虑防汛墙施工期间对现状管线的保护,污水管投影面内及两侧各3米范围内保留原防汛墙基础、不增设桩基,仅实施L型防汛墙承台和墙身结构;污水管两侧各3米范围外的本节防汛墙采用前排φ600×15000@800、后排φ600×15000@1800双排钻孔灌注桩基础,新建骑跨式高桩承台结构L型钢筋砼防汛墙。
(三)在本工程桩号DL0+255~DL0+278、DL0+323~DL0+460.33范围,将现状防汛墙高程2.50米以上结构拆除后,采用前排250×500×15000板桩、后排300×300×15000@1200方桩基础,新建骑跨式高桩承台结构L型钢筋砼防汛墙,防汛墙承台底高程2.50米、宽4.1米、厚0.5米,防汛墙顶高程6.20米,墙身厚0.4米。
(四)在本工程桩号DL0+278~DL0+323范围内,将现状防汛墙高程2.50米以上结构拆除后,采用前排φ600×15000@800、后排φ600×15000@1800双排钻孔灌注桩基础,新建骑跨式高桩承台结构L型钢筋砼防汛墙,防汛墙承台底高程2.50米、宽3.0米、厚0.5米,防汛墙顶高程6.20米,墙身厚0.4米。
(五)本工程防汛墙开缺施工期间,在墙后陆域侧按照非汛期标准设置临时防汛墙。
(六)本工程施工期间,拆除2座调蓄池及1座涵闸;临时搬迁2根排水管,防汛墙维修后恢复;恢复墙后厂区道路并兼做防汛通道。
二、本工程范围内,污水管上方长度20米防汛墙作为1节墙处理,建议结合其上下游的伸缩缝进行局部调整,减少该节墙的长度。
三、本工程范围内,防汛墙后局部较近距离内存在建、构筑物,临时防汛墙及施工通道的布置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完善。
四、你公司应进一步完善、细化施工方案及施工影响范围内防汛设施的监测方案,落实好施工期间的防汛预案和防汛责任制,并应在今年汛后抓紧组织本工程的实施。施工前,你公司应到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办理有关“在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审核和审批”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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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和黄白猫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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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晋昭 |
2016-06-28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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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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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1183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成亿宝盛家苑”《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23120350,有效期自2016年06月27日至2021年06月26日止)。
二、准予“成亿宝盛家苑”产生1829立方米/日污水从4个排放口分别排入水产西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从5个排放口分别排入水产西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你单位排水主体、排水许可内容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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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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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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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挺 |
2016-06-28 |
2021-06-26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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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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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1205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浮法玻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56125074,有效期自2016年06月29日至2021年06月28日止)。
二、准予“上海浮法玻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产生1.9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市一东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市一东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你单位排水主体、排水许可内容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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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浮法玻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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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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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孟国 |
2016-06-28 |
2021-06-28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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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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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1193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大学静安校区”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44060248号,有效期自2016年6月27日至2021年6月26日止)。
二、准予“上海大学静安校区”项目产生的29立方米/日污水及项目内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江宁路城镇合流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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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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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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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东寒 |
2016-06-28 |
2021-06-26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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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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