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项目名称 审批类别 许可内容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许可决定日期 许可截止期 许可机关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
SHGX20200287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 普通 上海临港浦江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0年04月10日提出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的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确认市政府规章设定的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核准等十二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序号4(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6月23日通过)、《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浦江高科技园“先租后售”公共租赁房一期项目(项目总建筑面积:109621平方米;项目建设地点:东至三鲁公路、南至建泽路、西至三友河、北至周浦塘;主要建设内容:公共租赁住宅及配套设施用房)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经评估,本项目在全部达到设计指标的情况下,日用新水量为360.11立方米(其中自来水日用水量为346.81立方米,雨水回用日利用量为13.3立方米)。 二、建设项目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必须是国家认定的节水型产品。公共场所使用的水嘴、龙头内部建议设置感应、限流配件。 三、项目竣工前应相应配备二、三级水表,二级表计量率应达到97.5%,三级表计量率应达到90%;二级表配备率应达到95%以上,三级表配备率应达到90%以上。 四、对绿化浇灌、道路冲洗等公用部位用水均应安装计量水表,绿化浇灌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项目所有水池或水箱应设置溢流报警装置及超水位自动关闭系统。 五、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应做好雨水收集回用设施,经处理达标后用于地面绿化浇洒、垃圾房、车库场地、道路场地冲洗;景观水体不得取用市政自来水。 六、做好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节水管理工作,制订施工期间相应的用水、节水管理制度。建议考虑采用微水洗车等节水措施,并做好相关安全保障。 七、你单位要严格按照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和节水评估报告实施,加强与市水务局的沟通,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市水务局相关部门将定期上门了解设计方案有关节水设施的施工落实情况,项目投入运营后将不定期检查节水设施使用情况。节水设施竣工后,相关资料应报送市水务局备案。   上海临港浦江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2020-04-22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20-04-22
SHSX20200283 非社会投资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不涉及排污口) 普通 1   上海松江西部水环境净化有限公司 2020-04-22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20-04-22
SHSX20200296 河道管理范围内树木迁移的审批 普通 你单位于20200年4月22日提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树木迁移的审批的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为配合2019年度拦路港堤防专项维修工程的实施,同意你单位迁移本工程实施影响范围内的河道绿化。 1、绿化搬迁位置及范围:拦路港(古浦塘至界泾)东岸河道管理范围内。 2、搬迁绿化品种数量:香樟68株、柳树2株、水杉15株、银杏21株、乌桕3株、女贞5株、桂花42株、红叶石楠17株、垂丝海棠9株、木槿42株、紫荆69株、紫薇97株、杜英15株、花石榴8株、红叶李25株、海桐球3株、瓜子球119株、海桐120株、金丝桃50株。 3、绿化搬迁至太浦河钱盛荡南苗圃内,搬迁时间为自批准之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本次搬迁范围内绿化结合景观设计,部分进行回迁恢复,绿化恢复标准不得低于原标准。 二、负责绿化迁移的绿化施工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设立告示牌,向社会公示绿化迁移项目的基本情况。绿化搬迁时严格按照绿化迁移技术规程和上报的实施方案等实施迁移,确保施工质量和绿化成活率,并加强对迁移绿化的养护管理。 三、绿化迁移后一年内未成活的,你单位应当负责补植相应的绿化。 四、你单位在绿化迁移过程中应加强对周边水利设施的保护,尽量减少对其影响,如对其造成损毁的应进行原样恢复。   上海市提防(泵闸)设施管理处 兰士刚 2020-04-22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20-04-22
SHSX20200206 在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的审批 普通 你单位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延续上海化学工业区一期大堤内坡改造工程在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的审批(原受理号:SHSX20191828)的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延续。工程施工作业时间自批准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 原准予许可决定书中其他事项不变。   上海化学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 吴海君 2020-04-21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20-04-21
SHSX20200217 在一线河道堤防破堤开缺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审核和审批 普通 一、原则同意你所报审的2019年度黄浦江(奉贤区)堤防专项维修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开缺方案。 二、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沪水务[2019]1242号)要求,本工程拟对金汇港左岸(堤防里程桩号J0+000~J1+048)、黄浦江右岸(堤防里程桩号65+430~65+453)进行改造及维修加固,总长度约1071m。有关防汛墙改建按照Ⅰ等1级水工建筑物、防御黄浦江千年一遇高潮位的标准设计,临时防汛墙为3级水工建筑物。主要工程内容包括: (一)护岸工程 金汇港左岸(堤防里程桩号J0+000~J0+030)共计30m范围将现状L型防汛墙墙身凿除至标高4.9m(上海吴淞高程,下同)后采用C30钢筋砼接高至5.50m。 金汇港左岸(堤防里程桩号J0+030~J1+048)共计1018m范围拆除重建防汛墙,改建防汛墙采用低桩承台结构。墙身采用L型挡墙结构型式,底板底标高优化为3.00m,底板厚0.6m,底板顶标高3.60m,墙身厚0.4m,墙顶标高5.50m。其中约898m(堤防里程桩号J0+030~J0+695、J0+799~J1+032)基础采用前排300×500密排板桩,后排400×400方桩,桩长均为17m;约120m(堤防里程桩号J0+695~J0+799、J1+032~J1+048)基础采用双排φ600钻孔灌注桩,桩长均为17m。 黄浦江右岸(堤防里程桩号65+430~65+453)共计23m范围优化为拆除重建防汛墙墙身,墙顶标高5.30m,在墙前采用长12m槽钢封堵,墙后底板下压密注浆加固处理。 (二)附属工程 新建防汛墙墙后陆域范围内布置4m宽防汛道路及2m宽绿化,其中金汇港左岸J0+799~J1+048段防汛道路路面标高为5.20m,其余段路面标高为4.50m。 沿墙后约0.9m处敷设2根φ40信息管,埋深不小于0.6m。防汛通道下方埋设1根DN400雨水管。 修复位于金汇港左岸J0+049、J0+294、J0+432、J0+543、J0+799、J0+869、J0+998处共7个潮拍门。恢复闸外侧靠船墩接线栈桥54㎡;恢复闸门墩1处、路灯15盏。 (三)临时工程 金汇港左岸(J0+000~J0+069)段、黄浦江右岸段防汛墙施工时沿墙后约10m处设置非汛期临时防汛墙,墙身厚0.5m,墙顶标高4.80m。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你所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防汛设施进行监测和保护,如遇位移及沉降值超过设计警戒值,应立即按照报送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市、区堤防管理部门;同时应落实好施工期间的防汛预案和防汛责任制,备足必需的抢险物资,及时掌握气象和水位信息,确保防汛安全。 四、你所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沿防汛墙后陆域侧约10m处、按照非汛期设防标准设置袋装土临时防汛墙,墙身厚0.5m。临时防汛墙须通过市、区防汛墙管理部门的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阶段防汛墙开缺施工。防汛墙开缺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截止,其中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不得开缺施工。   上海市奉贤区黄浦江防汛墙管理所 林仁龙 2020-04-21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20-04-21
SHSX20200238 非社会投资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不涉及排污口) 普通 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 你单位于2020年04月15日提出的2019年度拦路港堤防专项维修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本次提出的2019年度拦路港堤防专项维修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建设方案。   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 2020-04-21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20-04-21
SHSX20200167 非社会投资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不涉及排污口) 普通 一、同意你中心报审的2020年度黄浦江(闵行区)堤防专项维修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建设方案。 二、按照初步设计批复(沪水务[2020]61号)要求,本工程拟对黄浦江右岸(堤防里程桩号46+984~47+020)、中心河左岸(堤防里程桩号0+000~0+143)、周浦塘右岸(堤防里程桩号0+000~0+530)、淀浦河右岸(堤防里程桩号3+218~3+651)进行改造及维修加固,总长度约1117m。有关防汛墙改建按照规划河道蓝线要求布置,Ⅰ等1级水工建筑物、防御黄浦江千年一遇高潮位的标准设计,临时防汛墙为3级水工建筑物。主要工程内容包括: (一)护岸工程 黄浦江右岸(堤防里程桩号46+984~47+020)、中心河左岸(堤防里程桩号0+000~0+030)、周浦塘右岸(堤防里程桩号0+000~0+065)共计134m范围防汛墙拆除至标高2.70m(上海吴淞高程,下同),其余结构保留。新建防汛墙下部增设单排φ600钻孔灌注桩基础,墙身采用“L” 型挡墙结构型式,底板底标高2.70m,底板厚0.6m,底板顶标高3.30m,墙顶标高5.80m,墙身厚0.4m。 中心河左岸(堤防里程桩号0+030~0+128)共计98m范围拆除原挡墙结构。新建防汛墙下部采用后排300×300方桩、前排250×500板桩基础,桩长均为13m,墙身采用“L”型挡墙结构型式,底板底标高2.70m,底板厚0.5m,底板顶标高3.20m,墙顶标高5.80m,墙身厚0.4m。 中心河左岸(堤防里程桩号0+128~0+143)共计15m范围拆除原挡墙结构。新建防汛墙下部采用双排φ600钻孔灌注桩基础,桩长均为13m,墙身采用“L”型挡墙结构型式,底板底标高2.70m,底板厚0.6m,底板顶标高3.30m,墙顶标高5.80m,墙身厚0.4m。 周浦塘右岸(堤防里程桩号0+065~0+530)共计465m范围防汛墙拆除至标高3.70m后设置高0.3m钢筋砼压顶。在原结构后侧约2.4~5.4m处(规划河口线位置)新建防汛墙,下部采用后排400×400方桩、前排300×500板桩基础,桩长均为16m,墙身采用“L”型挡墙结构型式,底板底标高2.70m,底板厚0.5m,底板顶标高3.20m,墙顶标高5.60m,墙身厚0.4m。 淀浦河右岸(堤防里程桩号3+218~3+651)共计405m范围防汛墙拆除咨标高2.70m,保留原结构底板及桩基础。新建骑跨式防汛墙下部采用后排300×300方桩、前排250×500板桩基础,桩长均为13m,墙身采用“L”型挡墙结构型式,底板底标高2.70m,底板厚0.5m,底板顶标高3.20m,墙顶标高5.80m,墙身厚0.4m。 (二)附属工程 新建防汛墙墙后陆域范围内布置2m宽绿化及4m宽防汛道路,防汛道路路面标高为5.00m。墙后约0.9m处敷设2根φ40信息管,埋深不小于0.6m。 防汛墙临水侧每间隔100m左右设置1m×1m附着式禁令标志牌,总计13块。 (三)临时工程 防汛墙施工时沿墙后约10m处设置砼砌块非汛期临时防汛墙,总长度约1223m,墙身厚0.4m,其中淀浦河段墙顶标高5.20m,其余段墙顶标高均为5.05m。 三、你中心应进一步完善、细化施工方案及施工影响范围内防汛设施的监测方案,落实好施工期间的防汛预案和防汛责任制,并于施工前到我局办理有关 “在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审核和审批”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的行政许可手续。   上海市闵行区防汛管理服务中心 2020-04-21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20-04-21
SHPX20200293 核发《排水许可证》 普通 一、同意核发“上海同舜混凝土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04101250号,有效期自2020年04月28日至2025年04月27日止)。 二、准予“上海同舜混凝土有限公司”项目产生的污水(21立方米/日)及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黎平路城镇合流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同舜混凝土有限公司 2020-04-21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20-04-21
SHPX20200298 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审批 普通 一、因武宁路(兰溪路口)新建DN2400毫米雨水管道接入的需要,同意临时封堵兰溪路(武宁路口)DN2200毫米雨水管道(该管道规划管径DN2700毫米,具体位置见施工方案附图);封堵日期为:自批准之日起至2020年05月31日。封堵施工单位:上海洋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二、按照《上海市排水管道封堵临时排水方案编制导则》要求,经审查,原则同意在临时封堵期间,采用你单位上报的“临时排水措施”过渡。 “临时排水措施”主要内容为: (一)在兰溪路(武宁路口)DN2200毫米雨水管道封堵处上游新建1座钢板沉井(3.8米*2米),井内分别架设1台900QZ-50G-220KW水泵、1台500QZ-100G-110KW水泵,敷设1根DN900毫米钢管、1根DN500毫米钢管接入钢板集水箱(3.0米×3.0米×3.0米)后,敷设1根DN900毫米钢管、1根DN500毫米钢管接入封堵处下游管道。 (二)在武宁路(兰溪路口)DN1800毫米雨水管道检查井内分别架设1台700QZ-50-185KW水泵、1台200QW-330-8-18KW水泵,敷设1根DN700毫米钢管、1根DN200毫米钢管接入封堵处下游管道。 (三)在施工期间,现场配备的各类同型号备用水泵不少于1台。 三、为确保地区排水安全,特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督促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设置“临时排水措施”,并待建成通水及验收通过后,方可实施相关管道的封堵工作。 (二)加强对“临时排水措施”的管理,明确开停泵水位,落实值守人员和应急抢险队伍,确保泵机的正常运行;并加强与相关排水泵站运行单位的沟通和运行配合。 (三)加强工程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组织施工,必须确保在排水管道临封期限内完成相关施工,及时恢复排水管道功能。 (四)管道封堵影响消除后,及时办理有关管道启封手续,并按启封要求组织验收,不得留有坝头等管道内障碍物。 四、请市排水处会同普陀区建设管理委做好“临时排水措施”的验收工作,加强对泵站运行、管道启封等工作的监管,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防汛排水责任制及应急处置预案;市水务局执法总队、行政服务中心应做好配合工作。 五、请普陀区排水管理部门加强对该处工地的日常监管,随时跟踪临时措施的设置和使用、管道封堵(启封)以及管道修复等情况。 六、根据有关规定,在实施管道封堵前,应到市排水处办理“危险场所作业备案”手续。 七、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加强与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的联系和协调,做好封堵期间的运行配合工作,确保地区排水安全。 八、如遇突发灾害性天气,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规定,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临时启封。   上海公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20-04-20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20-04-20
SHPX20200299 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审批 普通 一、因武宁路(大渡河路口)新建DN2400毫米雨水管道接入的需要,同意临时封堵大渡河路(武宁路口)DN2400毫米雨水管道(具体位置见施工方案附图);封堵日期为:自批准之日起至2020年05月31日。封堵施工单位:上海洋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二、按照《上海市排水管道封堵临时排水方案编制导则》要求,经审查,原则同意在临时封堵期间,采用你单位上报的“临时排水措施”过渡。 “临时排水措施”主要内容为: (一)在大渡河路(武宁路口)DN2400毫米雨水管道封堵处上游2座检查井内分别架设1台900QZ-50G-220KW水泵、1台500QZ-50D-65KW水泵、1台150WQ/E475-5.5水泵,敷设1根DN900毫米钢管、1根DN500毫米钢管、1根150毫米钢管接入封堵处下游管道。 (二)在施工期间,现场配备的各类同型号备用水泵不少于1台。 三、为确保地区排水安全,特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督促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设置“临时排水措施”,并待建成通水及验收通过后,方可实施相关管道的封堵工作。 (二)加强对“临时排水措施”的管理,明确开停泵水位,落实值守人员和应急抢险队伍,确保泵机的正常运行;并加强与相关排水泵站运行单位的沟通和运行配合。 (三)加强工程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组织施工,必须确保在排水管道临封期限内完成相关施工,及时恢复排水管道功能。 (四)管道封堵影响消除后,及时办理有关管道启封手续,并按启封要求组织验收,不得留有坝头等管道内障碍物。 四、请市排水处会同普陀区建设管理委做好“临时排水措施”的验收工作,加强对泵站运行、管道启封等工作的监管,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防汛排水责任制及应急处置预案;市水务局执法总队、行政服务中心应做好配合工作。 五、请普陀区排水管理部门加强对该处工地的日常监管,随时跟踪临时措施的设置和使用、管道封堵(启封)以及管道修复等情况。 六、根据有关规定,在实施管道封堵前,应到市排水处办理“危险场所作业备案”手续。 七、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加强与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的联系和协调,做好封堵期间的运行配合工作,确保地区排水安全。 八、如遇突发灾害性天气,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规定,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临时启封。   上海公路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20-04-20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20-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