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PX20171759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海红印刷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56125217号,有效期自2017年6月23日至2022年6月22日止)。
二、准予“上海海红印刷有限公司”项目产生的3立方米/日污水(其中餐饮污水须经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处理后)从1个排放口排入长发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长发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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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品新冶金设备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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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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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青英 |
2017-08-18 |
2022-08-17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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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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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809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鸿祥大厦”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36010773号,有效期自2017年08月22日至2022年08月21日止)。
二、准予“鸿祥大厦”项目产生的污水(99立方米/日)及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黄河路城镇合流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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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杏花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鸿祥置业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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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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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喆 |
2017-08-18 |
2022-08-2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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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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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810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博银国际大厦”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核发“黄浦区政法大楼”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31010877,有效期自2017年7月11日至2022年7月10日止)。
二、准予“延安路中运量公交系统工程(外滩首末站)”项目产生的1立方米/日生活污水排入长乐路和淡水路(各1个排放口)城镇合流排水管道,经泵站提升后至竹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至总排放口处与上述经检测井后的污水合并后排入黄陂南路和嵩山路城镇合流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T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抄送: 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上海市排水管理处,黄浦区市政工程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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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银瑞豪控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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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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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晓东 |
2017-08-17 |
2022-08-2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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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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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811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香港广场”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核发“黄浦区政法大楼”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31010877,有效期自2017年7月11日至2022年7月10日止)。
二、准予“延安路中运量公交系统工程(外滩首末站)”项目产生的1立方米/日生活污水排入广西南路(1个排放口)城镇合流排水管道,经泵站提升后至竹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至总排放口处与上述经检测井后的污水合并后排入黄陂南路和嵩山路城镇合流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T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抄送: 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上海市排水管理处,黄浦区市政工程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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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豪都大酒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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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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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智勤 |
2017-08-17 |
2022-08-2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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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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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812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七宝中闻商务广场(东区)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核发“上海中怀制衣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503114323号,有效期自2017年7月22日至2022年7月21日止)。
二、准予“上海中怀制衣有限公司”项目产生的39立方米/日生活污水排入七莘路(各1个排放口)城镇污水管道,经污水泵站提升至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排入罗阳路(各1个排放口)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T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抄送: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上海市排水管理处, 闵行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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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百协中闻置地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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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0012002111300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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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湘梅 |
2017-08-17 |
2022-08-22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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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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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808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上海红宁护理院”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核发“上海红宁护理院”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39041152,有效期自2017年6月26日至2022年6月25日止)。
二、准予“上海红宁护理院”项目产生的106立方米/日生活污水排入船厂路(1个排放口)城镇合流排水管道,经泵站提升后至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至总排放口处与上述经检测井后的污水合并后排入东安路城镇合流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抄送: 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上海市排水管理处, 徐汇区市政和水务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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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上海消防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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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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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永林 |
2017-08-17 |
2022-08-2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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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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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793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低温位余热回收装置研发设计中心”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58121588号,有效期自2017年08月21日至2022年08月20日止)。
二、准予“低温位余热回收装置研发设计中心”项目产生174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园庆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园庆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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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奥格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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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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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际宜 |
2017-08-17 |
2022-08-20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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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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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778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浦江坤庭(浦江镇125-2地块商办综合用地项目)”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511114345号,有效期自2017年08月21日至2022年08月20日止)。
二、准予“浦江坤庭(浦江镇125-2地块商办综合用地项目)”项目产生的污水(291立方米/日)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浦锦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2个排放口排入浦锦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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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利特房地产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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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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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忠明 |
2017-08-17 |
2022-08-20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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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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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538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新黄浦金融大厦”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28010885号,有效期自2017年08月25日至2022年08月24日止)。
二、准予“新黄浦金融大厦”项目产生的污水(55立方米/日)及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四川中路城镇合流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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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兴业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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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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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奕 |
2017-08-17 |
2022-08-24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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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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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820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准予延续,有效期限自2017年2月20日至2022年2月19日(延续期限为5年)。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准予你单位申报的污水(XX立方米/日)从1个排放口排入XX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XX路城镇雨水管道。
二、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三、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四、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XXXXXXX号)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五、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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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月工具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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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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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华 |
2017-08-17 |
2022-08-22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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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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