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PX20171708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昂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506114346,有效期自2017年08月28日至2022年08月27日止)。
二、准予“上海昂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产生55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澄江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澄江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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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昂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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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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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序和 |
2017-08-22 |
2022-08-27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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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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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701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云翔14A-04A地块经适房商业配套项目”(下称: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金运路西、鹤旋路南商办项目”(位于嘉定江桥金运路以西、鹤旋路以南,主要从事食品加工。项目总建筑面积约51015.35平方米)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地块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属雨、污分流制地区,为市政江桥区域排水系统。同意项目产生的540立方米/日生活污水达标后排入金运路(1个排放口)城镇污水管道,最终至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根据设计,项目内雨水就近排入河道水体,请你单位至河道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文本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项目应在基地内污水总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餐厨废弃油脂从严监管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54)的要求,经营性餐饮的污水处理设施须设置有效的油水分离器,以强化动植物油脂的去除能力,并加强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严禁餐饮污水未经除油处理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
本项目产生的餐厨污水须按上述要求,经有效处理,达标排放。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道,以保护周边城镇排水管网,并至嘉定区水务局(永盛路1190号)办理施工期间《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抄送:上海市排水管理处,嘉定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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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绿地南翔置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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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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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军 |
2017-08-22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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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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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713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荣威塑胶工业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502130074,有效期自2017年08月28日至2022年08月27日止)。
二、准予“上海荣威塑胶工业有限公司”项目301立方米/日生活污水从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规划路(金园二路延伸段)、金园四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金园五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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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荣威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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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 |
2017-08-22 |
2022-08-27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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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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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405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准予变更,具体要求告知如下:
一、准予将原《排水许可证》中排水量(米3/日)由“170”变更为“323”;
二、准予将原《排水许可证》备注栏中“该项目内不设食堂厨房,如需设置,另行申报”变更为“该项目内食品加工产生的废水经生化处理、油水分离器除油处理后排放;本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执行”;
三、除准予变更部分外,其他许可内容不变;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应加强该项目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排水监督检查;
五、污(废)水排放标准应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92)中的有关规定;
六、在《排水许可证》期满3个月前请办理续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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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千奥工贸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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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荣 |
2017-08-22 |
2021-10-27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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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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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814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航空印刷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02110563号,有效期自2017年08月23日至2022年08月22日止)。
二、准予“上海航空印刷有限公司”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23立方米/日)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黄坪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2个排放口排入黄坪路(1个排放口)、中和路(1个排放口)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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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航空印刷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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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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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鹏斌 |
2017-08-22 |
2022-08-22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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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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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819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大场老镇改造北弄地块配套商品房”项目(位于宝山区,东至大场机场、南至场中路、西至沪太路、北至西径,总用地面积54139平方米,新建住宅楼及配套用房等,总建筑面积45190平方米)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属于雨、污水分流制地区,为大场老镇排水系统。同意项目产生的446立方米/日污水排入沪太路城镇污水管道,经西干线至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项目内雨水排入沪太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我局同意你单位提交的《设计文本》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项目内污水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沪太路城镇污水管道。配套独立商业用房内餐饮污水须设置油水分离设施,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内雨水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沪太路城镇雨水管道。
(四)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城镇排水管道,以保护周边城镇排水管网,并至宝山区水务局(密山路10号)办理施工期间《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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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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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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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建华 |
2017-08-22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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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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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867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彩虹湾幼儿园”项目(位于虹口区,东至规划水电路、南至规划三门路,用地面积8094平方米,新建幼儿园用房;总建筑面积7694平方米)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属于雨、污水分流制地区,为临汾花园排水系统。同意项目内产生的29立方米/日污水排入规划三门路城镇污水管道,经污水治理三期工程管道至竹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项目内雨水排入规划三门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我局同意你单位提交的《设计文本》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项目内污水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规划三门路城镇污水管道。
项目内食堂餐饮污水须设置油水分离设施,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项目内雨水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规划三门路城镇雨水管道。
(五)项目建设须与规划三门路城镇排水设施建设进程相衔接,才能保证项目内雨、污水排放出路。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城镇排水管道,以保护周边城镇排水管网,并至虹口区市政和水务管理署(四平路421弄3号)办理施工期间《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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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湾置业(上海)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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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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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宏智 |
2017-08-22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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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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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869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海红印刷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56125217号,有效期自2017年6月23日至2022年6月22日止)。
二、准予“上海海红印刷有限公司”项目产生的3立方米/日污水(其中餐饮污水须经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处理后)从1个排放口排入长发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长发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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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淞特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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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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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飞 |
2017-08-22 |
2022-08-28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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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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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861 |
在重要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审批 |
普通 |
同意高科西路(沪南路-罗山路)新建工程在重要排水设施(污水南干线及罗山路合流污水二期中线总管连通管)保护范围内施工的申请,根据上海纺织建筑设计研究院组织专家对“高科西路(沪南路-罗山路)新建工程污水南干线及罗山路合流污水二期中线总管连通管保护方案、监测方案”进行评审后得出的评审报告和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等单位的意见,具体要求告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报送的“高科西路(沪南路-罗山路)新建工程污水南干线及罗山路合流污水二期中线总管连通管保护方案、监测方案”。
二、由于污水南干线及罗山路合流污水二期中线总管连通管的重要性,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评审报告(详见附件)中所提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优化保护方案和监测方案并精心实施。
三、请你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在施工期间对工程所涉及的污水南干线及罗山路合流污水二期中线总管连通管进行监测,监测数据实时提供给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上海市排水管理处及施工、管理单位,一旦发现排水管道变形数据达到或超过单次或累计报警值,应立即通报,并采取紧急措施。管道发生异常变形或事故,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由你单位组织抢修和事故处理,控制事故范围和影响。
四、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加强与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的联系和协调,做好施工期间的运行配合工作,确保工程所涉及的污水南干线及罗山路合流污水二期中线总管连通管的安全。
五、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并自觉接受市、区排水管理和执法部门的监管,确保工程所涉及的污水南干线及罗山路合流污水二期中线总管连通管在施工期间安全、正常运行。
六、施工前,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应急方案和联络网络,并事先报市、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排水管理部门备案;施工现场须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设备,并经市、区排水管理和执法部门现场核实。
七、施工结束后,你单位须继续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工程所涉及的污水南干线及罗山路合流污水二期中线总管连通管进行监测,至各项监测数据达到稳定值,并得到排水管理部门的认可。一旦发现管道变形数据达到或超过单次或累计报警值,应立即通报,并由你单位组织抢修和事故处理。
八、工程结束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管道进行验收,并将竣工资料报送市、区排水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决定。
附件:“高科西路(沪南路-罗山路)新建工程污水南干线及罗山路合流污水二期中线总管连通管保护方案、监测方案”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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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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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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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逊 |
2017-08-22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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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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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857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克隆生物高技术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017040764,有效期自2017年08月28日至2022年08月27日止)。
二、准予“上海克隆生物高技术有限公司”项目437立方米/日生活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宜山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从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宜山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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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克隆生物高技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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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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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志超 |
2017-08-22 |
2022-08-27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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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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