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项目名称 审批类别 许可内容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许可决定日期 许可截止期 许可机关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
SHSX20200489 在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审核和审批 普通 1   上海市纺织运输有限公司 杨建国 2020-06-05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20-06-05
SHGX2020T022 核发《取水许可证》 普通 444444444444444444444   王自勤 测试法人2 2020-06-04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20-06-04
SHGX2020T023 核发《取水许可证》 普通 王自勤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详情请看行政许可决定书SHGX2020T023。   王自勤 法人2 2020-06-04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20-06-04
SHGX20200347 核发《取水许可证》(地下水) 普通 大   上海市徐汇区民防办公室 肖慧奇 2020-06-04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20-06-04
SHPX20200439 核发《排水许可证》 普通 一、同意核发“美奂大厦”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39040898号,有效期自2020年06月10日至2025年06月09日止)。 二、准予“美奂大厦”项目产生的污水(64立方米/日)及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兆丰路城镇合流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稻盛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2020-06-04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20-06-04
SHPX20200413 核发《排水许可证》 普通 上海怡百康护理院申请核发《排水许可证》,详情请看行政许可决定书SHPX20200413。   上海怡百康护理院 2020-06-04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20-06-04
SHPX20200418 核发《排水许可证》 普通 准予延续,有效期限自2020年06月10日至2025年06月09日(延续期限为5年)。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准予你单位污水(293立方米/日)及雨水从2个排放口排入济南路(1个排放口)、崇德路(1个排放口)城镇合流管道。 二、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三、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四、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五、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兴侨房地产有限公司 2020-06-04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20-06-04
SHPX20200472 核发《排水许可证》 普通 上海唐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核发《排水许可证》,详情请看行政许可决定书SHPX20200472。   上海唐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020-06-04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20-06-04
SHPX20200481 核发《排水许可证》 普通 一、同意核发“平型关路商品楼”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19080242号,有效期自2020年06月09日至2025年06月08日止)。 二、准予“平型关路商品楼”项目40立方米/日污水及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平型关路城镇合流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彭浦商品住宅开发总公司 2020-06-04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20-06-04
SHPX20200520 核发《排水许可证》 普通 你单位于2020年04月28日提出的“建发新江湾嘉苑”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并颁发《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41100936号,有效期为2020年5月28日至2025年5月27日止)。 二、准予你单位申报的76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国安路城镇污水管道。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国安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市杨浦区定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20-06-04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2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