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PX20161180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纺发纪蕴仓库装饰装修工程(南区)”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35120945号,有效期自2016年6月27日至2021年6月26日止)。
二、准予“上海纺发纪蕴仓库装饰装修工程(南区)”项目产生的19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呼兰西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呼兰西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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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智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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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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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江 |
2016-06-22 |
2021-06-26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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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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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1162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淡水湾花园”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37030487,有效期自2016年06月24日至2021年06月23日止)。
二、准予“淡水湾花园”项目产生123立方米/日污水及项目内雨水从3个排放口分别排入淡水路、马当路、徐家汇路城镇合流管道,最终纳入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你单位排水主体、排水许可内容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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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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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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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时来 |
2016-06-22 |
2021-06-23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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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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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61153 |
填堵河道的审批(其他河道) |
普通 |
详见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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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6989-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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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春雷 |
2016-06-22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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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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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61125 |
填堵河道的审批(其他河道) |
普通 |
详见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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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5000456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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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树逊 |
2016-06-22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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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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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61096 |
填堵河道的审批(其他河道) |
普通 |
详见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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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71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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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东 |
2016-06-22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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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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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61097 |
填堵河道的审批(其他河道) |
普通 |
详见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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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71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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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东 |
2016-06-22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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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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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61024 |
填堵河道的审批(其他河道) |
普通 |
详见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上海奉贤南桥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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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182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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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琪 |
2016-06-22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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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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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61278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非排污口事项) |
普通 |
你公司提出的黄浦江沿岸E10单元新华滨江公共绿地(E01-1b地块)及防汛墙工程在黄浦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由上海市政设计总院和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的)黄浦江沿岸E10单元新华滨江公共绿地(E01-1b地块)及防汛墙工程在黄浦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建设方案。本工程位于黄浦江右岸、东方路与福山路之间的黄浦江沿线,涉及河道岸线长度约217米。本工程有关防汛墙根据划示的规划河道蓝线,按照防御黄浦江千年一遇高潮位、Ⅰ等1级水工建筑物、墙顶高程7.00米(上海吴淞基点,下同)的标准进行改造;工程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本工程桩号Q0+000~Q0+078范围,长度约78米现状防汛墙高程3.60米以上的抛石结构开挖清除后,采用桩长23米、φ600、前排桩距1.0米、后排桩距1.5米的双排冲孔灌注桩低桩承台结构,新建“L”型钢筋砼防汛墙,其底板底高程为3.60米、厚0.6米,墙顶高程为7.00米。
(二)在本工程桩号Q0+078~Q0+202.2范围,长度约124.2米现状防汛墙高程3.60米以上的抛石结构开挖清除后,采用桩长23米、φ600、前排桩距1.0米、后排桩距1.5米的双排冲孔灌注桩低桩承台结构,新建“L”型钢筋砼第一级防汛墙,其底板底高程为3.60米、厚0.6米,墙顶高程为5.00米;在第一级防汛墙后陆域侧8米,新建“L”型结构钢筋砼第二级防汛墙,其底板底高程为4.30米、厚0.4米,墙顶高程为7.00米;第二级防汛墙与上下游防汛墙连接封闭。
(三)在本工程桩号Q0+202.2~Q0+217范围,长度约14.8米现状防汛墙高程2.20米以上的抛石结构拆除后,采用桩长25米、φ600、前排桩距1.0米、后排桩距1.5米的双排冲孔灌注桩低桩承台结构,并在前排桩后侧加设一排φ800×6000@600的高压旋喷桩加固后,新建“L”型钢筋砼第一级防汛墙,第一级防汛墙的底板底高程为2.20米、厚0.6米,墙顶高程为5.00米;在第一级防汛墙后陆域侧8米,新建“L”型结构钢筋砼第二级防汛墙,其底板底高程为4.30米、厚0.4米,墙顶高程为7.00米;第二级防汛墙与上下游防汛墙连接封闭。
(四)在本工程范围内的一、二级防汛墙之间和二级防汛墙后10米范围内按照景观设计,实施土方造型、种植绿化、园林小品、预埋监测光缆、园路铺装等,防汛通道结合园路布置。
(五)本工程防汛墙开缺施工期间,在陆域侧设置临时防汛墙。
二、本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和防汛墙保护范围内景观覆土、绿化品种的选择等应符合《上海市河道绿化建设导则》及黄浦江防汛墙保护的有关要求,同时应符合本工程水工设计的安全复核控制要求。本工程相关建筑物位于改造后的防汛墙保护范围外。
三、为确保施工期间的防汛安全,本工程防汛墙开缺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实施,有关临时防汛墙可以按非汛期标准设置,建议临时防汛墙结合新建的第二级防汛墙布设。
四、有关本工程涉及码头、航道等相关事宜,你公司应征求交通港口和海事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予以落实。
五、本工程老结构清障施工期间,对防汛墙及老码头结构影响较大,你公司应进一步完善、细化施工方案及施工影响范围内防汛设施的监测方案,落实好施工期间的防汛预案和防汛责任制,并于施工前到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办理有关“在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审核和审批”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行政许可。
六、本项目完成后作为公共开放区域,在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你公司应在投入使用前负责落实相关防汛预案和防汛设施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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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洲滨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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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5580-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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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 |
2016-06-22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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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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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60969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非排污口事项) |
普通 |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来文所附设计图纸,在大治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闵行区鲁汇水文测站新建项目建设工程的申请。工程拟在浦江镇大治河北岸、靠近鲁汇取水口处新建水文测站一座,工程为Ⅲ等工程,主要建筑物为3级水工建筑物。主要内容包括:新建1座长6.4m,宽2.7m的水文测站,建筑面积17.28m2,建筑上部结构距离大治河防汛墙0.35m;水文测站下部设置2排钻孔灌注桩,其中前排4根Ф600×30100mm钻孔灌注桩,后排4根Ф600×19100mm钻孔灌注桩,水文站前排桩基与大治河防汛墙后排桩基中心距为1.8m。
二、在施工过程中,须加强对施工影响范围内已整治大治河护岸的监测和保护,如有异常情况应即报市和闵行区河道管理部门,护岸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三、你单位须落实该工程施工期间的防汛责任,落实防汛抢险措施,确保施工期防汛排水安全。
四、工程动工前,应到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另行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请及时组织行政许可验收,并将有关竣工资料送该中心及市和闵行区河道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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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水文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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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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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虹 |
2016-06-20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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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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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1144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汶水路451号厂房扩建工程”项目(位于汶水路451号;用地面积9384平方米,扩建厂房,扩建后项目总建筑面积21483平方米)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属于雨、污水分流制地区,为江场排水系统。同意项目产生的20立方米/日污水排入江场三路城镇污水管道,经西干线至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项目内雨水排入汶水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我局同意你单位提交的《设计文本》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项目内污水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江场三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维修车间车辆冲洗污水须设置沉砂、隔油设施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内雨水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汶水路城镇雨水管道。
(四)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城镇排水管道,以保护周边城镇排水管网,并至原闸北区市政工程管理署(老沪太路202号)办理施工期间《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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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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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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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平 |
2016-06-20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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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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