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项目名称 审批类别 许可内容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许可决定日期 许可截止期 许可机关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
SHPX20161181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详见行政许可决定书 上海天安中心大厦有限公司 李成伟 2016-06-20 2021-06-26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06-20
SHPX20161174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详见行政许可决定书 上海新江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沈斌 2016-06-20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06-20
SHPX20161175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详见行政许可决定书 上海新江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沈斌 2016-06-20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06-20
SHPX20161206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一、同意核发“上海蝶蝶实业有限公司”《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56125068,有效期自2016年06月29日至2021年06月28日止)。 二、准予“上海蝶蝶实业有限公司”产生5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市一东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市一东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你单位排水主体、排水许可内容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蝶蝶实业有限公司 朱耀良 2016-06-20 2021-06-28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06-20
SHPX20161199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详见行政许可决定书 上海云飞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朱云飞 2016-06-20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06-20
SHPX20161197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详见行政许可决定书 维虹(上海)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310000400740129 JOSEPH 2016-06-20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06-20
SHPX20161190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详见行政许可决定书 上海华江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林艳 2016-06-20 2021-06-26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06-20
SHPX20161191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详见行政许可决定书 上海音乐学院 42500622-1 林在勇 2016-06-20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06-20
SHPX20161087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一、同意核发“东方海外大厦”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44060510号,有效期自2016年6月20日至2021年6月19日止)。 二、准予“东方海外大厦”项目产生的78立方米/日污水及项目内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延安中路城镇合流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澳佳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310000400356113 杨应恒 2016-06-20 2021-06-19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06-20
SHPX20161211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一、同意核发“上海市宝山区罗店农副经营公司农科站”《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56125092,有效期自2016年06月29日至2021年06月28日止)。 二、准予“上海市宝山区罗店农副经营公司农科站”产生1.6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集贤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石太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你单位排水主体、排水许可内容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市宝山区罗店农副经营公司农科站 陶燕华 2016-06-20 2021-06-28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