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SX20160082 |
河道管理范围内树木迁移的审批 |
普通 |
详见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水务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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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86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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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民强 |
2016-01-21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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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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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52693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非排污口事项) |
普通 |
你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提出的藻北码头~飞翼码头段水泥及粉煤灰存储筒仓修筑及防汛墙修复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申请收悉。
你公司于2014年12月13日至15日间,在蕰藻浜左岸堤防里程桩号08+978~09+039段防汛墙结构后约8.5米外实施水泥及粉煤灰存储筒仓基础后,受桩基挤土作用,致使刚完成拆除重建的该岸段防汛墙发生变形。经上海勘测设计院对该段防汛墙安全鉴定为三类防汛墙,存在一定的隐患,需要进行较大的修补工作后,可正常使用。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由河南宏兴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市政设计总院设计的)藻北码头~飞翼码头段水泥及粉煤灰存储筒仓修筑及防汛墙修复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建设方案。本工程位于蕰藻浜左岸堤防里程桩号08+978~09+039,防汛墙长度约61米。工程主要内容为:
凿除本工程范围内发生变形的长度约61米防汛墙高程4.80米(上海吴淞零点,下同)以上墙身后,按照防御黄浦江千年一遇高潮位、Ⅰ等1级水工建筑物、防汛墙顶高程不低于6.80米的标准修复;恢复防汛墙后绿化。
二、有关本工程范围内防汛墙后的4个水泥及粉煤灰存储筒仓已修筑完成,4个筒仓呈L形平行于防汛墙,每个钢结构筒仓直径为9.5米、筒高15米、离地11米,单个筒仓下设6个承台、每个承台下设3根桩长为20米的PHS桩,其中3个筒仓的承台及其桩基距离防汛墙底板的最近距离约8.5米。
三、有关本工程防汛墙修复工作应抓紧组织,请你公司进一步完善、细化施工方案及施工影响范围内防汛设施的监测方案,落实好施工期间的防汛预案和防汛责任制,并于施工前到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办理有关“在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审核和审批”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行政许可。
四、本工程完成后,有关水泥及粉煤灰存储筒仓和防汛通道的使用,你公司应按照本次水工设计的使用限制要求和你公司的承诺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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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瑞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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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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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环龙 |
2016-01-20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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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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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52611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非排污口事项) |
普通 |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来文所附设计图纸实施2015年河道应急护岸工程(桃浦河)。工程主要内容:新建桃浦河东岸(塘祁路-涵青路)护岸约333.0m,护岸顶高程为5.0m(上海吴淞零点),新建绿化约635.0m2,翻挖及恢复道路约1332.0m2。在护岸施工时,应注意与相邻侧护岸接顺。
二、破墙施工应尽可能安排在非汛期,按照设计图纸事先做好施工围堰。在施工过程中,须加强对周边护岸的监测和保护,如有异常情况应即报市河道管理部门,护岸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三、你单位须落实该工程施工期间的防汛责任,制定防汛应急预案,落实防汛抢险措施,确保施工期防汛排水安全。
四、工程动工前应到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另行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请及时组织验收,并将有关竣工资料送该中心及市河道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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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水利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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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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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环龙 |
2016-01-20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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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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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52338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非排污口事项) |
普通 |
详见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上海城投原水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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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201510150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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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华成 |
2016-01-20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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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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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093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你单位于2015年06月09日提出的 “锦元公司二期厂房”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并颁发《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110070161号,有效期为2015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止)。
二、准予该项目产生的22.6立方米/日污水设置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红柳路和柳园路市政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红柳路和柳园路市政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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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众国宝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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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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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三未 |
2016-01-20 |
2021-01-30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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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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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091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详见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上海先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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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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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守中 |
2016-01-20 |
2021-01-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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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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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083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详见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上海川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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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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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佳赟 |
2016-01-20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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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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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085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详见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上海文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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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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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家义 |
2016-01-20 |
2021-01-28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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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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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089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人民印刷二厂”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115080065号,有效期自2016年1月30日至2021年1月29日止)。
二、准予“上海人民印刷二厂”项目产生的112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江场西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江场西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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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民印刷二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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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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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 |
2016-01-20 |
2021-01-29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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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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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104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新型材料研发区生物医药产品研发区”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93040728号,有效期自2016年1月30日至2021年1月29日止)。
二、准予“新型材料研发区生物医药产品研发区”项目产生的149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桂平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从2个排放口排入桂平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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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桂林实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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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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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平 |
2016-01-20 |
2021-01-29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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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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