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114355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异地扩建工程”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511114355号,有效期自2017年09月11日至2022年09月10日止)。
二、准予“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异地扩建工程”项目产生的污水(526立方米/日)设置2个排放口排入江月路(1个排放口)、浦瑞路(1个排放口)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4个排放口排入江月路(1个排放口)、浦瑞路(3个排放口)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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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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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00762-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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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兴怀 |
2017-09-05 |
2022-09-10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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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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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130240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XXXXX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XXXXXXX号,有效期自2017年X月X日至2022年X月X日止)。
二、准予“上海XXXXX有限公司”项目产生的XX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XX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XXX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XX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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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瑞华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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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00762-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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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明 |
2017-09-05 |
2022-09-1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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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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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130247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XXXXX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XXXXXXX号,有效期自2017年X月X日至2022年X月X日止)。
二、准予“上海XXXXX有限公司”项目产生的XX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XX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XXX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XX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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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瑞华自控设备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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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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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明 |
2017-09-05 |
2022-09-1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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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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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114356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507114356,有效期自2017年09月12日至2022年09月11日止)。
二、准予“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项目68.1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龙吴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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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力安装第二工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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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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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杰 |
2017-09-05 |
2022-09-1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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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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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130692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樱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502130692号,有效期自2017年09月08日至2022年09月07日止)。
二、准予“上海樱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7立方米/日)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金园六路城镇污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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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樱发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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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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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凤仙 |
2017-09-05 |
2022-09-07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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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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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130693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晨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502130693号,有效期自2017年09月08日至2022年09月07日止)。
二、准予“上海晨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17立方米/日)设置2个排放口排入丰华公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2个排放口排入丰华公路(1个排放口)、新福路(1个排放口)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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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晨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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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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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阿灼 |
2017-09-05 |
2022-09-07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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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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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72014 |
在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审核和审批 |
普通 |
你公司提出的杨浦区民星南排水系统工程新建排放口在黄浦江防汛墙开缺施工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由上海建工四建集团公司施工的)杨浦区民星南排水系统工程新建排放口在黄浦江防汛墙开缺施工的有关方案(以本次申请提交的材料及许可意见为准)。
本工程位于黄浦江左岸(堤防里程桩号0+074~0+187)、虬江上游侧,涉及河道岸线长度约113米。根据划示的规划河道蓝线,本工程有关防汛墙按照Ⅰ等1级水工建筑物、防御黄浦江千年一遇高潮位、墙顶标高不低于7.20米(上海吴淞高程,下同)的标准进行改造。工程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建排放口工程
本工程新建排放口在拆除现状防汛墙后,采用渐扩式箱涵与泵站出水闸门井(顶标高7.80米)连接,箱涵由四孔过渡为八孔,中心轴线长约80米,出水口处占河道岸线长度约52.7米。排放口箱涵出水口处分为八孔,每孔内径为宽6.0米、高3.0米,箱涵顶板顶高程为3.2米、顶板厚0.7米,箱涵底板顶高程为-0.5米、底板厚0.7米,侧墙厚0.3米;箱涵出口处结合防汛墙设置,采用单排长16米的板桩基础,防汛墙墙身结合箱涵顶板设置,为“L”型钢筋砼结构,墙身厚0.4米,顶高程不低于7.20米。
(二)防汛墙改建工程
本工程箱涵排放口上游侧长度约30.15米(工程桩号0+000.00~0+031.15)、下游侧长度约30.15米(工程桩号0+082.85~0+113.00)、总长度约60.3米防汛墙,结合排放口在拆除现状防汛墙后重建,并与上下游防汛墙接顺封闭。重建的防汛墙均采用“L”型钢筋砼高桩承台结构,防汛墙底板底标高为3.0米、厚0.6米、宽4.7米,墙顶高程不低于7.20米,墙身厚0.4米;其中,在工程桩号0+023.35~0+030.15、0+082.85~0+ 089.65范围,防汛墙总长约13.6米为过渡段,其基础采用前排长20米的板桩、后2排长20米@1.5米的方桩;在工程桩号0+000~0+023.35、0+089.65~0+113.00范围,防汛墙总长约46.7米,其基础采用前排长20米的板桩、后排长20米@1.5米的方桩,防汛墙后地坪标高均为5.3米。
(三)临时工程
本工程新建排放口及防汛墙开缺施工期间,在防汛墙前水域侧采用桩长为18米的双排拉森钢板桩设置顺河施工围堰(兼作非汛期临时防汛墙),围堰顺岸总长度约145米、宽5米、顶高程不低于5.75米,围堰外边线距离防汛墙约15米。
本工程排放口箱涵施工完成后,对近期不作运行的四孔排放口采用钢筋砼进行封堵。
二、有关防汛墙开缺施工前应按报送的施工图做好临时防汛墙(围堰),并在通过市、区防汛墙管理部门的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阶段防汛墙开缺施工。防汛墙开缺施工时间自2017年10月21日至2018年5月31日止,施工期间涉及防汛墙开缺长度约113米。
三、施工期间,你公司应按设计要求落实好施工影响范围内防汛墙及相关设施的保护及监测工作,并做好监测记录。同时你公司应落实好施工期间的防汛预案和防汛责任制,备足必需的抢险物资,及时掌握气象和水位信息,确保防汛安全,如发生异常情况,应按照防汛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市、区防汛墙管理部门。
四、工程完成后,你公司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将竣工资料(包括电子版图纸)送市、区防汛墙管理部门备案,同时落实防汛设施的养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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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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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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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骅 |
2017-09-05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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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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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997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东海广场二期新建项目”(东至上海计算机厂、南至愚园东路、西至常德路、北至市卫生局及变电站;总用地面积4560平方米,新建商业办公楼,总建筑面积30836平方米)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属于雨、污水合流制地区,为昌平排水系统。同意项目产生的污水(135立方米/日)及项目内雨水排入愚园东路城镇合流管道,经合流污水治理一期工程管道至竹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三、我局同意你单位提交的《设计文本》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项目内污水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愚园东路城镇合流管道。项目内餐饮污水须设置油水分离设施、车库冲洗污水须设置沉砂、隔油设施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内雨水至排放口汇同经排水专用检测井后的污水排入愚园东路城镇合流管道。
(四)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城镇排水管道,以保护周边城镇排水管网,并至静安区市政工程和配套管理中心(老沪太路202号)办理施工期间《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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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宇置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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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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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俊敏 |
2017-09-05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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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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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930 |
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审批 |
普通 |
一、为支持轨道交通建设,现同意在十五号线梅岭北路站雨污水管道改排工程排水管道割接施工期间,临时封堵梅岭北路DN2200×DN2200毫米雨水双箱涵。封堵时间为: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实施封堵单位为:上海洋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二、按照《上海市排水管道封堵临时排水方案编制导则》要求, “临时排水措施”不得低于该地区原有排水能力。经审查,原则同意在上述管道临时封堵期间,该地区的排水采用你公司上报的“临时排水措施”过渡。 “临时排水设施”主要内容为:
(一)在大渡河路(梅岭北路南侧)DN1650毫米雨水管上游三座检查井内分别架设2台700QHB-50D-155KW水泵和1台600QHB-50-95KW水泵,敷设DN500-1000毫米钢管与梅岭北路临管汇合后接入下游管道;
(二)在梅岭北路(大渡河路西侧)DN1500毫米雨水管上游三座检查井内分别架设2台700QHB-50D-155KW水泵和1台600QHB-50-95KW水泵,敷设DN500-1000毫米钢管与大渡河路临管汇合后接入下游管道;
(三)在大渡河路(梅岭北路北侧)DN2400毫米雨水管上游三座检查井内分别架设700QQHB-50D-155KW水泵4台,敷设DN700-1800毫米钢管接入下游管道;
(四)在施工期间,现场配备的各类同型号备用水泵不少于一台。
三、为确保该地区排水安全,特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督促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设置“临时排水措施”,并待建成通水及验收通过后,方可实施相关管道的封堵工作。
(二)加强对“临时排水措施”的管理,明确开停泵水位,落实值守人员和应急抢险队伍,确保泵机的正常运行,并加强与相关排水泵站运行单位的沟通和运行配合。
(三)加强工程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组织施工,必须确保在排水管道临封期限内完成相关施工,及时恢复排水管道功能。
(四)管道封堵影响消除后,及时办理有关管道启封手续,并按启封要求组织验收,不得留有坝头等管道内障碍物。
四、请市排水处牵头做好“临时排水设施”的验收工作,加强对临泵值守、管道启封等工作的监管,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防汛排水责任制及应急处置预案;市水务局执法总队、行政服务中心应做好配合工作。
五、请普陀区排水管理部门(单位)加强对该处工地涉及排水方面工作的日常监管,随时跟踪临时措施的设置和使用、管道封堵(启封)以及管道修复等情况。
六、根据有关规定,在实施管道封堵前,应到市排水处办理“危险场所作业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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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轨道交通十五号线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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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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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元陆 |
2017-09-05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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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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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71952 |
填堵河道的审批(其他河道) |
普通 |
上海国际汽车城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提出的嘉定区安亭新镇一期20A-02A、21A-01A地块建造住宅及配套公建项目填堵河道的申请(受理号:SHSX20171952)收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满足地区防汛排水安全的条件下,对东至青龙江,南至地块边界,西至街坊河Ⅲ,北至南安德路的嘉定区安亭新镇一期20A-02A、21A-01A地块建造住宅及配套公建项目地块范围内涉及的现状水系进行调整。
二、你公司应按照《嘉定区安亭新镇一期20A-02A、21A-01A地块填河论证报告(修编稿)》实施水系调整,根据规划要求疏拓青龙江(景观湖以东)、中心河(街坊河Ⅲ~南安德路)、街坊河Ⅲ(中心河以北),共新增河湖面积约2500平方米。青龙江(景观湖以东)规模为:河道长约70米,河口宽8米,河底宽6米,河底高程0.0米(上海吴淞高程,下同),河道两侧各控制陆域宽度6米;中心河(街坊河Ⅲ~南安德路)规模为:河道长约338米,河口宽8~23米,河底宽6~21米,河底高程0.0米,河道两侧各控制陆域宽度6米;街坊河Ⅲ(中心河以北)规模为:河道长约114米,河口宽12米,河底宽6米,河底高程1.0米,河道两侧各控制陆域宽度6米。
三、按照“先开后填”的原则,你公司应抓紧新开河道的实施,新开河道工程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实施完成。新开河道工程需经过市、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核验通过,并在妥善落实过渡时期的防汛排水措施后,方可对地块红线范围内涉及的面积约1981平方米的现状河道实施填堵。
四、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河道填堵前,你公司应就开、填河方案至嘉定区水务局办理施工审核手续。
五、其它事项
(一)填堵河道前,你公司应切实做好过渡时期的防汛排水方案并报嘉定区水务局审核后实施,以确保地块范围内及周边地区防汛排水安全。
(二)请你公司根据嘉定区水务局的指导意见,落实新开河道的工程管理范围和日常养护具体措施。
(三)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规定,你公司应另行编制地块雨、污水排水方案并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抄送: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市水利管理处,嘉定区水务局,嘉定区规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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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汽车城置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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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江鸣 |
2017-09-04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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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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