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PX20171231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准予延续,有效期限自2017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0日(延续期限为5年)。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准予你单位申报的污水(1.29立方米/日)及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河南中路城镇合流管道。
二、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三、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四、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28010800号)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五、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
上海欧美药妆医疗门诊部有限公司 |
|
无 |
|
|
|
崔晓彤 |
2017-07-10 |
2022-07-20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7-07-10 |
|
SHPX20171403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准予延续,有效期限自2017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15日(延续期限为5年)。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准予你单位申报的污水(48.2立方米/日)从1个排放口排入真陈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真陈路城镇雨水管道。
二、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三、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四、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24120515号)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五、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
上海沪供电器配套有限公司 |
|
|
|
|
|
戴杰 |
2017-07-10 |
2022-07-16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7-07-10 |
|
SHPX20171385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香港广场”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核发“黄浦区政法大楼”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31010877,有效期自2017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0日止)。
二、准予“延安路中运量公交系统工程(外滩首末站)”项目产生的1立方米/日生活污水排入黄陂南路(1个排放口)城镇合流排水管道,经泵站提升后至竹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至总排放口处与上述经检测井后的污水合并后排入黄陂南路和嵩山路城镇合流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T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抄送: 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上海市排水管理处,   |
上海万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无 |
|
|
|
吴斌 |
2017-07-10 |
2022-07-12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7-07-10 |
|
SHPX20171386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市静安区芷江西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26060800号,有效期自2017年07月13日至2022年07月12日止)。
二、准予“上海市静安区芷江西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产生的污水(13立方米/日)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大统路城镇合流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
上海市静安区芷江西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无 |
|
|
|
顾竞春 |
2017-07-10 |
2022-07-12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7-07-10 |
|
SHPX20171387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市静安区彭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24060801号,有效期自2017年07月13日至2022年07月12日止)。
二、准予“上海市静安区彭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产生的污水(5立方米/日)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灵石路城镇合流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灵石路城镇合流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
上海市静安区彭浦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无 |
|
|
|
陶海琦 |
2017-07-10 |
2022-07-12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7-07-10 |
|
SHPX20171388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嘉定区外环生态绿带一期综合业务用房”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核发“浩力森涂料(上海)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503130260号,有效期自2017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12日止)。
二、准予“嘉定区外环生态绿带一期综合业务用房”项目产生的21立方米/日生活污水排入新郁支路(1个排放口)城镇污水管道,经污水泵站提升至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排入新郁支路和莲花路(各1个排放口)城镇雨水管道。
本项目雨、污水管道穿越虬江,申请人应至嘉定区水务局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T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抄送: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上海市排水管理处, 嘉定区水务局
  |
上海嘉定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无 |
|
|
|
张耀光 |
2017-07-10 |
2022-06-12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7-07-10 |
|
SHPX20171363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低温位余热回收装置研发设计中心项目”(东至园庆路,北至城银路,西、南至农田。拟建一幢余热回收技术研发大厦及辅助设施,项目用地面积1.6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6万平方米)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属于雨、污水分流制地区,宝山城市工业园区北排水系统。同意项目产生的174立方米/日污水排入园庆路城镇污水管道,经西干线,至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提交的《方案设计》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项目内污水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园庆路城镇污水管道。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内雨水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园庆路城镇雨水管道。
(四)项目内车辆及车库冲洗废水须设置隔油、沉砂处理设施,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五)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 、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市政管道,以保护周边市政排水管网,并至宝山区水务局(密山路10号)办理施工期间的《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
上海奥格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
无 |
|
|
|
叶际宜 |
2017-07-10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7-07-10 |
|
SHPX20171366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市静安区北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22060414号,有效期自2017年07月12日至2022年07月11日止)。
二、准予“上海市静安区北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产生的污水(8立方米/日)及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海宁路城镇合流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
上海市静安区北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无 |
|
|
|
曹海涛 |
2017-07-10 |
2022-07-1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7-07-10 |
|
SHPX20171367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84060745号,有效期自2017年07月12日至2022年07月11日止)。
二、准予“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产生的污水(31立方米/日)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临汾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临汾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
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无 |
|
|
|
罗维 |
2017-07-10 |
2022-07-1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7-07-10 |
|
SHPX20171394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挡圈厂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117071790号,有效期自2017年07月14日至2022年07月13日止)。
二、准予“上海挡圈厂有限公司”项目产生的11立方米/日生活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同普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同普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
上海挡圈厂有限公司 |
|
91310112132906306H |
|
|
|
李增全 |
2017-07-10 |
2022-07-13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7-07-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