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GX20171106 |
核发《取水许可证》(地下水) |
普通 |
你单位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的“东门中学、东门小学Ⅱ类应急避难场所应急供水工程”核发《取水许可证》(地下水)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许可意见
㈠ 根据《东门中学、东门小学Ⅱ类应急避难场所应急供水工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评审报告,同意你单位在东门中学校区内建设1口以第Ⅱ承压含水层的地下水为水源,用于民防应急避难场所临时应急供水的备用水源深井,工程设计取水能力为159.9立方米/日,其中用于8200人的饮用和生活用水123立方米/日、备用水量36.9立方米/日。
㈡ 本工程退水主要为日常备用时的少量深井回扬水及应急时的生活污水和发电机冷却水。其中,日常备用时的深井回扬水可用作东门中学、东门小学校区内绿地浇洒或道路冲洗;应急时的生活污水和发电机冷却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不应影响到取水水源水质。
㈢ 本工程的取水计量设施应当与取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同时,取水计量设施应当预留符合监管单位要求的远程传输接口。
㈣ 本工程的实施应当符合相关成井技术要求,建成后应加强设备日常运行养护管理,并落实各项地下水资源保护措施,确保应急供水安全。
㈤ 该地区第Ⅱ承压含水层铁、锰离子含量较高,你单位需增加除铁、锰措施,以确保水质经处理后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㈥ 本项目为应急备用井,日常仅可取少量深井回扬水作为深井养护之用,不得擅自他用。
二、相关事项
㈠ 本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可以作为国家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文件。
㈡ 本工程取水设施(含取水计量设施)竣工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单位应向我局提出取水设施(含取水计量设施)的现场核验申请,经我局组织现场核验合格,并颁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取水。
㈢ 本工程取水设施运行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并按照我局或我局委托之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单位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㈣ 自取水申请批准之日起3年内,本工程取水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本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本工程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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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民防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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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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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俊夏 |
2017-07-14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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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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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GX20171107 |
核发《取水许可证》(地下水) |
普通 |
根据现场核验情况,核验小组认为本工程已基本满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SHGX200900900)的各项要求,建议核发本项目《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
上海市静安区民防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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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4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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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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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GX20171108 |
核发《取水许可证》(地下水) |
普通 |
根据现场核验情况,核验小组认为本工程已基本满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SHGX20162178)的各项要求,建议核发本项目《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五年。 |
上海市静安区民防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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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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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俊夏 |
2017-07-14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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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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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GX20171049 |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新申请) |
普通 |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新建浦江镇122-15号地块商办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经评估,本项目在全部达到设计指标的情况下, 夏季自来水日用水量为445.9立方米,非夏季自来水日用水量为432.7立方米,雨水日均用水量为7.8立方米。
二、建设项目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必须是国家认定的节水型产品。公共场所使用的水嘴、龙头内部建议设置限流配件。
三、项目竣工前应相应配备二、三级水表,二级水表装表率应达到97.5%以上,对绿化浇灌、道路冲洗等公用部位用水也均应安装计量水表。
四、绿化浇灌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项目所有水池或水箱应设置溢流报警装置。
五、雨水利用应合理确定综合利用方式及设施规模,并做好相关安全保障。
六、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节水管理工作,制订施工期间相应的用水、节水管理制度。
七、你单位要严格按照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和节水评估报告实施,加强与市水务局的沟通,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市水务局相关部门将定期上门了解设计方案有关节水设施的施工落实情况,项目投入运营后将不定期检查节水设施使用情况。节水设施竣工后,相关资料应报送市水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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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祥华侨城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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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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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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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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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GX20171212 |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新申请) |
普通 |
你单位于2017年06月07日提出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的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确认市政府规章设定的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核准等十二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序号4(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6月23日通过)、《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徐汇滨江188S-O-1地块商办楼项目》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经评估,本项目在全部达到节水设计指标的情况下,日用新水量为202.91立方米,雨水回用日利用量为1.19立方米。
二、建设项目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必须是国家认定的节水型产品。公共场所使用的水嘴、龙头内部建议设置感应、限流配件。
三、项目竣工前应相应配备二、三级水表,二级水表装表率应达到97.5%以上,对绿化、道路冲洗等公用部位用水也均应安装计量水表,项目所有水池或水箱应设置溢流报警装置及超水位自动关闭系统。
四、你单位应与徐汇传媒港大地块雨水供应单位协调,地面、平台层绿化浇洒、垃圾房地坪、道路场地冲洗应使用经处理的雨水。
五、做好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节水管理工作,绿化浇灌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建议考虑采用微水洗车等节水措施,并做好相关安全保障。
六、你单位要严格按照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和节水评估报告实施,加强与市水务局的沟通,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市水务局相关部门将定期上门了解设计方案有关节水设施的施工落实情况,项目投入运营后将不定期检查节水设施使用情况。节水设施竣工后,相关资料应报送市水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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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合实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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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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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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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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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GX20171213 |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新申请) |
普通 |
你单位于2017年06月07日提出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的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确认市政府规章设定的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核准等十二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序号4(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6月23日通过)、《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圣和圣广场三期13地块工程项目》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经评估,本项目在全部达到节水设计指标的情况下,日用新水量为163.15立方米,雨水回用日利用量为1.39立方米。
二、建设项目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必须是国家认定的节水型产品。公共场所使用的水嘴、龙头内部建议设置感应、限流配件。
三、项目竣工前应相应配备二、三级水表,二级水表装表率应达到97.5%以上,对绿化、道路冲洗等公用部位用水也均应安装计量水表,项目所有水池或水箱应设置溢流报警装置及超水位自动关闭系统。
四、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应做好雨水收集回用设施,经处理达标后用于地面绿化浇洒、垃圾房地坪、道路场地冲洗。
五、做好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节水管理工作,绿化浇灌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建议考虑采用微水洗车等节水措施,并做好相关安全保障。
六、你单位要严格按照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和节水评估报告实施,加强与市水务局的沟通,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市水务局相关部门将定期上门了解设计方案有关节水设施的施工落实情况,项目投入运营后将不定期检查节水设施使用情况。节水设施竣工后,相关资料应报送市水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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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圣和圣置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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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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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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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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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424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上海华信中心”(位于徐汇区,东至云谣路、西至规划十一路、南至黄石路、北至规划九路。用地面积10901平方米,新建办公、商业用房,总建筑面积59689平方米。)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属于雨、污水分流制地区,为龙水南排水系统。同意项目产生的317立方米/日污水排入黄石路、规划九路城镇污水管道,经污水治理二期工程管道至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项目内雨水排入黄石路、规划九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我局同意你单位提交的《设计文本》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项目内污水排放设置2个排放口,排入黄石路(1个排放口)、规划九路(1个排放口)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餐饮污水须设置油水分离设施、车辆及车库冲洗污水须设置沉砂、隔油设施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内雨水排放设置3个排放口,排入黄石路(2个排放口)、规划九路(1个排放口)城镇雨水管道。
(四)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城镇排水管道,以保护周边城镇排水管网,并至徐汇区市政和水务管理署(钦州路111弄30号)办理施工期间《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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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盛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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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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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礼国 |
2017-07-13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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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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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439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84060802号,有效期自2017年07月19日至2022年07月18日止)。
二、准予“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产生的污水(33立方米/日)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平顺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平顺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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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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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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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德荣 |
2017-07-13 |
2022-07-18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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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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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431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XXXXX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XXXXXXX号,有效期自2017年X月X日至2022年X月X日止)。
二、准予“上海XXXXX有限公司”项目产生的XX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XX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XXX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XX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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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湘玲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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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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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全荣 |
2017-07-13 |
2022-07-18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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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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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432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XXXXX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XXXXXXX号,有效期自2017年X月X日至2022年X月X日止)。
二、准予“上海XXXXX有限公司”项目产生的XX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XX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XXX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XX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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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连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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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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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锡森 |
2017-07-13 |
2022-07-18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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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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