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PX20171545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港十四区(上港集团宝山码头)产业转型项目新建05-02地块公共绿地二期工程”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03121581号,有效期自2017年07月28日至2022年07月27日止)。
二、准予“上港十四区(上港集团宝山码头)产业转型项目新建05-02地块公共绿地二期工程”项目产生的污水(46立方米/日)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帆顺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2个排放口排入帆顺路(1个排放口)、富锦东路(1个排放口)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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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港集团瑞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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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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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智勇 |
2017-07-17 |
2022-07-27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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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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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546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罗店新镇E4-2地块幼儿园”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17121579号,有效期自2017年07月28日至2022年07月27日止)。
二、准予“罗店新镇E4-2地块幼儿园”项目产生的污水(15立方米/日)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罗迎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抚远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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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罗店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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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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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晓威 |
2017-07-17 |
2022-07-27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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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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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547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罗店大型居住社区动迁安置房二期C12地块”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17121582号,有效期自2017年07月28日至2022年07月27日止)。
二、准予“罗店大型居住社区动迁安置房二期C12地块”项目产生的污水(533立方米/日)设置2个排放口排入杨南路(1个排放口)、联杨路(1个排放口)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2个排放口排入杨南路(1个排放口)、联杨路(1个排放口)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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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顺置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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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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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发水 |
2017-07-17 |
2022-07-27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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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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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458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XXXXX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XXXXXXX号,有效期自2017年X月X日至2022年X月X日止)。
二、准予“上海XXXXX有限公司”项目产生的XX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XX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XXX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XX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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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迅豪置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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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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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四弟 |
2017-07-17 |
2022-07-19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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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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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460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准予延续,有效期限自2017年2月20日至2022年2月19日(延续期限为5年)。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准予你单位申报的污水(44立方米/日)从1个排放口排入红松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红松路城镇雨水管道。
二、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三、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四、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113040769号)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五、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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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欣梅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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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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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四弟 |
2017-07-17 |
2022-07-19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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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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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465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海红印刷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56125217号,有效期自2017年6月23日至2022年6月22日止)。
二、准予“上海海红印刷有限公司”项目产生的3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长发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长发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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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久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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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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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强 |
2017-07-17 |
2022-07-20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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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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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71443 |
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审批(80公顷以下) |
普通 |
一、拟同意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提出的办理南汇东滩N1库区临江外侧渣土应急消纳临时码头工程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申请。
二、本工程使用滩涂区域位于南汇东滩N1库区东堤外侧,面积为12601平方米(具体范围及坐标点以实际测量图为准);用途为临时码头用地;使用方式为临时,使用期限三年。
三、因该工程是我市应急抢险救灾项目,根据《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和《关于本市滩涂有偿使用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拟同意免征滩涂使用费。
四、申请单位届时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到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领取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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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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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1010113222855X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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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7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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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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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71324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非排污口事项) |
普通 |
你公司提出的黄浦江东岸滨江公共空间贯通开放—白莲泾公园区域贯通及景观提升改造工程在黄浦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由上海中交水运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城建集团市政公用工程设计院和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的)白莲泾公园区域贯通及景观提升改造工程在黄浦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建设方案(以本次申请提交的材料及许可意见为准)。
本工程位于黄浦江右岸、自南码头地块往上游至世博庆典广场,涉及河道岸线长度约2250米(对应黄浦江堤防里程桩号:31+717~33+991)。本工程涉及的防汛墙按照Ⅰ等1级水工建筑物、防御黄浦江千年一遇高潮位的标准设计。涉河工程主要内容如下:
(一)防汛墙改造
1.在白莲泾下游侧、黄浦江右岸堤防里程桩号31+717~31+759范围(原上海外贸仓储码头段),总长度约42米,将现状一级防汛墙拆除后,采用低桩承台“L”型钢筋砼结构重建一级防汛墙;其基础采用前、后两排桩长均为22.5米、φ0.7米的钻孔灌注桩;其中,前排桩间距为0.9米,后侧设长6米、φ0.7米@0.55米的高压旋喷桩加固土体,后排桩间距为2.0米;防汛墙承台宽4.0米、厚0.6米、底高程为2.40米(上海吴淞高程,下同),一级防汛墙顶高程为4.80米,墙身厚0.4米。
2.在白莲泾上游侧、黄浦江右岸堤防里程桩号32+650~32+875范围(原上港木材装卸公司码头段),总长度约225米,将现状一级防汛墙拆除后,采用低桩承台“L”型钢筋砼结构重建一级防汛墙;其基础采用前、后两排桩长均为23.4米、φ0.7米的钻孔灌注桩;其中,前排桩间距为0.9米,后侧设长6米、φ0.7米@0.55米的高压旋喷桩加固土体,后排桩间距为2.0米;防汛墙承台宽4.0米、厚0.6米、底高程为2.40米,一级防汛墙顶高程为4.80米,墙身厚0.4米。
(二)码头加固修复
1.本工程范围原上海外贸仓储码头段进行加固改造,主要为将现状码头及后平台的上部结构拆除后,保留码头桩基,破损处修复,在码头每榀排架增设2根桩长28米、φ0.8米的钻孔灌注桩,后平台每榀排架增设1根桩长30米、φ0.8米的钻孔灌注桩后,采用现浇横梁及面板的结构型式重建。
2.本工程范围原上港木材装卸公司码头段,主要对出现构件破损的露筋、裂缝等采用碳纤维加固进行修复。
3.本工程范围原上钢三厂成品码头段,主要对出现构件破损的露筋、裂缝等采用碳纤维加固进行修复。
(三)滨江贯通、桥梁工程
本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滨江贯通道路大部分沿用现有防汛通道,新建道路大部分与现状路面标高一致,局部采用高架桥梁形式贯通,有3处区域跨越防汛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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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博土地控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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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4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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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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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440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市静安区宝山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21060803号,有效期自2017年07月19日至2022年07月18日止)。
二、准予“上海市静安区宝山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产生的污水(11立方米/日)及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天通庵路城镇合流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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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宝山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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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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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丽森 |
2017-07-14 |
2022-07-18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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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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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444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准予延续,有效期限自2017年07月20日至2022年07月19日(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504110692号)。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准予你单位申报的120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申南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至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项目内雨水从2个排放口排入申南路城镇雨水管道。
二、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三、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四、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五、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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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特道格拉斯建筑产品(中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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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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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 |
2017-07-14 |
2022-07-19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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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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