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PX20171156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东航物资仓库”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141051150号,有效期自2017年06月23日至2022年06月22日止)。
二、准予“东航物资仓库”项目产生的11立方米/日生活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空港二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空港二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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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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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04001116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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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绍勇 |
2017-06-20 |
2022-06-22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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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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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143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上海市上海宾馆有限公司”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核发“上海市上海宾馆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57060084号,有效期自2017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1日止)。
二、准予“上海市上海宾馆有限公司”项目产生的464立方米/日生活污水排入乌鲁木齐北路(2个排放口)城镇合流排水管道,经泵站提升后至竹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至总排放口处与上述经检测井后的污水合并后排入铜仁路城镇合流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T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抄送: 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上海市排水管理处, 静安区市政工程和配套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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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海宾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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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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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谦 |
2017-06-20 |
2022-06-2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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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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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151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上海虹德养老院扩建项目”项目(下称: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上海虹德养老院扩建项目”(位于普陀区东至兰州路,西至丹东路,南至规划安浦路,北至杨树浦路。项目性质:办公、商业用地。总用地面积约2.1152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6.7686万平方米)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属于雨、污水合流制地区,为市政惠民排水系统。同意项目产生的520立方米/日生活污水达标后汇同雨水排入杨树浦路城镇合流管道,纳入污水治理一期总管,最终至竹园第一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文本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基地内污水总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内雨水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项目雨水与上述已经过排水专用检查井后的污水合并后排入杨树浦路城镇合流管道。
(四)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餐厨废弃油脂从严监管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54)的要求,经营性餐饮的污水处理设施须设置有效的油水分离器,以强化动植物油脂的去除能力,并加强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严禁餐饮污水未经除油处理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本项目经营性餐饮排放的污水量约117立方米/日,请你单位提供餐饮污水处理方案和设计文本,报我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市政管道,以保护周边市政排水管网,并至杨浦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事务中心(政通路168号)办理施工期间《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抄送:上海市排水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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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口区北外滩敬老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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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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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德才 |
2017-06-20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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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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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078 |
核发《排水许可证》(大于1000(新申请,变更)) |
普通 |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虹桥商务区主功能区物流片区1号地块南片区(III-F04-F06-01)项目”(项目位于虹桥商务区内,在东至申昆路、南至丰虹路、西至公共绿带、北至宁虹路范围内建设仓储、展示楼、食堂及配套楼和宿舍等。总用地面积4.99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7万平方米。)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属于雨、污水分流制地区,为虹桥枢纽排水系统。同意项目内产生的1035立方米/日污(废)水达标后分别排入丰虹路和宁虹路城镇污水管道,经污水治理二期工程管道,最终至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排入丰虹路和宁虹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我局同意你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文本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项目内污(废)水排放共设置2个排放口。项目内的污(废)水从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丰虹路(1个排放口)和宁虹路(1个排放口)城镇污水管道。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内雨水排放共设置2个排放口。项目内的雨水从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丰虹路(1个排放口)和宁虹路(1个排放口)城镇雨水管道。
(四)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执行。
(五)根据《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餐厨废弃油脂从严监管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54号)的要求,食堂餐饮的废水须设置有效的油水分离器,以强化动植物油脂的去除能力,并加强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严禁餐饮废水未经除油处理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市政管道,以保护周边市政排水管网,并至闵行区水务局办理《排水许可证(施工)》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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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地嘉兆物联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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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0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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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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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132 |
核发《排水许可证》(大于1000吨+其他)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针织九厂(三枪工业城)”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78140001号,有效期自2017年06月21日至2022年06月20日止)。
二、准予“上海针织九厂(三枪工业城)”项目产生的1224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康柳路城镇污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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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针织九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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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00201610260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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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剑 |
2017-06-20 |
2022-06-20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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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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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134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美丽华花园”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核发“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北片区03地块(中骏广场)”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502114323号,有效期自2017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1日止)。
二、准予“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北片区03地块(中骏广场)”项目产生的720立方米/日生活污水排入水城南路(各1个排放口)城镇污水管道,经污水泵站提升至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排入水城南路(各1个排放口)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T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抄送: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上海市排水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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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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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220170324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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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日乐 |
2017-06-20 |
2022-06-20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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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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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140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延续“兆丰嘉园(玫瑰坊商场)”项目《排水许可证》的申请,经审查,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延续,有效期限自2017年6月27日至2022年6月26日止(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60050736号)。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准予你单位申报的101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汇川路城镇合流管道,经污水泵站提升至竹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至总排放口处与上述经检测井后的污水合并后排入汇川路城镇合流排水管道。
二、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三、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四、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五、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抄送: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上海市排水管理处,   |
上海利雄置业发展有限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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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2201612230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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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开鑫 |
2017-06-20 |
2022-06-26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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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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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141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北片区03地块(中骏广场)”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核发“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北片区03地块(中骏广场)”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502114323号,有效期自2017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1日止)。
二、准予“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北片区03地块(中骏广场)”项目产生的720立方米/日生活污水排入宁虹路、迁虹路、申长路、申虹路(各1个排放口)城镇污水管道,经污水泵站提升至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排入宁虹路、迁虹路、申长路、申虹路(各1个排放口)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 T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抄送: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上海市排水管理处, 闵行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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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骏创富房地产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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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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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晓东 |
2017-06-20 |
2022-06-2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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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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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71060 |
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审批(80公顷以上) |
普通 |
你单位于2014年6月19日提出的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审批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你单位因实施南汇东滩促淤工程而临时使用南汇东滩区域的滩涂,使用期限为二年(临时使用),用途为农用地促淤。
二、该工程使用滩涂面积148.67平方公里(约22.3万亩),具体范围及坐标点以实际测量图为准。
三、你单位应凭准予许可决定书到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领取该工程的临时《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后续南汇东滩区域的圈围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另行申请圈围工程的《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
四、该工程实施过程中,你单位应做好与临港新城、浦东新区水务局和浦东新区土地储备中心等单位及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五、涉及海塘开缺等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需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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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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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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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庆祥 |
2017-06-20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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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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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71001 |
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审批(80公顷以下) |
普通 |
一、为支持我市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和管理工作,拟同意上海市宝山区林业站提出的延续宝山区陈行-宝钢水库周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建设与管理项目的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申请。
二、原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编号为2015-05,使用期限至2017年5月28日;现拟同意延期原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有效期二年,用途为野生动物栖息地建设后续管理,滩涂开发利用面积及其他要求同上海市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SHSX20150790要求。
三、因该项目是生态环保项目,资金渠道为市区两级财政专项资金,属社会公益性质,根据《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和《关于本市滩涂有偿使用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拟同意免征滩涂使用费。
四、临时使用期间,不得开展任何与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无关的商业经营行为,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设施管理及防汛统一管理要求;同时,如遇政府规划、滩涂促淤圈围工程、水利工程等建设需要,你单位应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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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林业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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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0113425049002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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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进 |
2017-06-20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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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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