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GX20170376 |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新申请) |
普通 |
你单位于2017年03月01日提出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的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确认市政府规章设定的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核准等十二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序号4(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6月23日通过)、《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两湾一宅飞地项目》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经评估,本项目在全部达到节水设计指标的情况下,日用新水量为116.34立方米,雨水回用日利用量为0.71立方米。
二、建设项目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必须是国家认定的节水型产品。公共场所使用的水嘴、龙头内部建议设置感应、限流配件。
三、项目竣工前应相应配备二、三级水表,二级水表装表率应达到97.5%以上,对绿化、道路冲洗等公用部位用水也均应安装计量水表,项目所有水池或水箱应设置溢流报警装置及超水位自动关闭系统。
四、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应做好雨水收集回用设施,经处理达标后用于室外垃圾房冲洗、道路场地冲洗和绿化浇洒。
五、做好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节水管理工作,绿化浇灌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建议考虑采用微水洗车等节水措施,并做好相关安全保障。
六、你单位要严格按照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和节水评估报告实施,加强与市水务局的沟通,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市水务局相关部门将定期上门了解设计方案有关节水设施的施工落实情况,项目投入运营后将不定期检查节水设施使用情况。节水设施竣工后,相关资料应报送市水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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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企爱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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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0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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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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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GX20171067 |
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 |
普通 |
你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上海市水务局提出的《取水许可证》(地表水)延续及变更申请收悉。经审查,你们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第、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等三部委制定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评估意见
㈠ 本项目为火电企业,为一家应急及黑启动电厂,总装机容量614MW,在4台9E型燃气轮面基础上配备4台余热锅炉,2台汽轮机绊脚石 成2套不补燃型余热发电的燃气-蒸气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取水主要用于发电机组敞开式循环冷却系统补水、工业水、化学水处理系统进水以及消防水等,2011年至2015年5年间分别从黄浦江取水8820.69万m3、5098.93万m3、8093.69万m3、3850.25万m3、4557.43万m3,本项目的取水计量设施完整,运营正常,并已实现取水数据实时传输至监管单位,本项目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超许可水量及年度计划取水情况,并能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㈡ 本项目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承担调峰的职责,本项目近五年的平均用水单耗为202.9m3/MW?h,高于本市循环冷却式火力发电企业154m3/MW?h的限值,用水效率不高的原因主要是作为调峰电厂,机组仅在高峰时段发电运行,非高峰时段虽然不发电但水泵仍处于低负荷运行状态。同时,由于机组开停频繁,维护清洗所用水量较大,虽然目前本项目取水规模远未达到取水许可证所规定的取水量,但考虑到本企业作为调峰电厂,发电情况具有一定特殊性及不确定性,根据近五年最大发电量的基础上预留约20%余量后,折算成发电时间为2000h,评估建议按12000万m3/a作为下个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许可量。
㈢ 本项目退水主要为发电机组冷却系统排水、锅炉排污水、燃机密闭水溢流排水、化学水处理车间排水等,企业工业废水均与生活污水一起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根据我局对本项目的年度取退水水质监测结果,本项目取水水质基本可满足工程取水要求,直排黄浦江退水水质符合《上海市地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09),纳管排放污废水符合《城镇污水纳管排放标准》(DB31/445-2009),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现因超标排放受到相关部门处罚事件。
二、许可意见
根据对你公司过去5年的取退水、用水效率、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缴纳等情况以及区域水资源状况和企业信息变更等进行的综合评估,同意延续你公司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并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取水许可证编号仍为Y0092,取水地点为黄浦江(闸北电厂#4进水间),入河污水及纳管污废水质分别按照《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09)、《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执行,年取水量由16000万m3核减至12000万m3(核减水量4000万m3),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取水权人名称不变,法定代表人由“宋敏强”变更为“马坚”。
三、相关事项
㈠ 你公司应继续落实取水设备(泵)节能降耗管理工作,加强取水口管理和保护,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㈡ 取水计量设施是缴纳水资源费的重要依据,你公司应当保证取水计量设施和远传设施的正常运行,按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并根据本市执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㈢ 你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同时接受取水许可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
㈣ 若取水许可规定的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你公司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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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闸电燃气轮机发电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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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9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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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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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GX20170631 |
核发《取水许可证》(地下水) |
普通 |
你单位于2017年3月31日提出的“虹口区彩虹湾九年一贯制学校Ⅱ类应急避难场所应急供水工程(兼回灌)”核发《取水许可证》(地下水)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许可意见
㈠ 根据《虹口区彩虹湾九年一贯制学校Ⅱ类应急避难场所应急供水工程(兼回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评审报告,同意你单位在虹口区彩虹湾九年一贯制学校校区内建设1口以第Ⅳ承压含水层的地下水为水源,用于民防应急避难场所临时应急供水的备用水源深井,工程设计取水能力为97.5立方米/日,其中用于5000人的饮用和生活用水75立方米/日、备用水量22.5立方米/日;工程设计回灌能力为400立方米/日。
㈡ 本工程退水主要为日常备用时的少量深井回扬水及应急时的生活污水和发电机冷却水。其中,日常备用时的深井回扬水可用作校区内绿地浇洒或道路冲洗;应急时的生活污水和发电机冷却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不应影响到取水水源水质。
㈢ 本工程的取水计量设施应当与取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同时,取水计量设施应当预留符合监管单位要求的远程传输接口。
㈣ 本工程的实施应当符合相关成井技术要求,建成后应加强设备日常运行养护管理,并落实各项地下水资源保护措施,确保应急供水安全。
㈤ 本项目为应急备用井,日常仅可取少量深井回扬水作为深井养护之用,不得擅自他用。
㈥ 根据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规划要求,本项目在非应急状态下应进行地下水人工回灌,你单位应在工程实施中予以落实,地下水人工回灌所需回灌水费、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由市供水管理处承担。
二、相关事项
㈠ 本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可以作为国家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文件。
㈡ 本工程取水设施(含取水计量设施)竣工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单位应向我局提出取水设施(含取水计量设施)的现场核验申请,经我局组织现场核验合格,并颁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取水。
㈢ 本工程取水设施运行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并按照我局或我局委托之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单位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㈣ 自取水申请批准之日起3年内,本工程取水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本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本工程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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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民防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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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9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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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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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71002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排污口事项 设置排水(污)口(设置排水(污)口) |
普通 |
你公司提出的虹桥污水处理厂新建尾水排放工程在苏州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由上海市城建设计总院设计、上海市政设计总院论证的)虹桥污水处理厂新建尾水排放工程在苏州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建设方案(以本次申请提交的材料及许可意见为准)。
虹桥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为20万m3/d,新建尾水排放工程为市政综合污水排放口,采用水泵提升连续排放方式,排水量为2.315m3/s,最大流速为0.486m/s。
本工程新建排放口位于长宁区苏州河右岸、堤防里程桩号21+779.86~21+787.77范围,涉及河道岸线总长度约27.91米。根据划示的规划河道蓝线,本工程有关防汛墙按照II等工程2级水工建筑物、设防水位4.79米(上海吴淞高程,下同)、墙顶高程5.20米的五十年一遇防洪标准设计。涉河工程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建排放口工程
本工程新建尾水排放口位于工程桩号0+030.00~C0+037.91范围,采用单孔现浇钢筋砼渐扩式箱涵结构;排放口箱涵中心线长约6米,内孔净宽由3.0米向河道侧渐扩至6.5米,其顶板底高程为3.6米、底板顶高程为0.4米;防汛墙结合排放口箱涵顶板设置,墙顶高程为5.20米;其基础采用桩长均为12米前排板桩、后侧3排方桩;排放口箱涵基坑施工时,采用水泥土搅拌桩抽条加固。排放口箱涵前的河道泥面设计高程为0.4米,两侧按坡度1:6放坡。箱涵后方排放口采用直径2.2米、总长约159米的管道与出水泵房连接(池顶高程为6.0米),出水泵房处的管道口设铸铁闸门,其后方设溢流堰,溢流堰顶高程为4.9米。
(二)防汛墙改建工程
在本工程桩号C0+020.0~C0+030.0和C0+037.91~C0+ 047.91范围,排放口箱涵上下游两侧长度各为10米的防汛墙结合排放口工程同步改建。上述范围防汛墙在高程1.90米以上结构拆除后,采用“L”型钢筋砼结构重建;新建防汛墙采用桩长为13米的前排板桩、后排方桩基础,其底板顶高程为2.40米、厚0.5米,墙顶高程为5.20米、顶宽0.4米。
(三)临时工程
本工程施工期间,在水域侧设置施工围堰,工程完成后拆除。施工围堰采用桩长为12米的双排拉森钢板桩、双排桩间回填粘土,围堰顺岸总长约50米、顶宽为3.0米、顶高程为4.0米。在虹桥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完工前,本工程排放口末端采用法兰盲板进行临时封堵。
二、虹桥污水处理厂采用“格栅曝气+沉砂预处理、改良型多级AO二级生物处理、混凝沉淀+过滤+脱氮(反硝化深床滤池)深度处理、紫外线消毒”工艺处理生活污水,废污水排放量不得超过20万m3/d;其中,CODcr浓度不超过50mg/L,BOD5浓度不超过10mg/L,NH3-N浓度不超过1.5mg/L(水温>12℃)和3.0mg/L(水温≤12℃),TP浓度不超过0.3mg/L;主要污染物排放量CODcr为3650t/a,BOD5为730t/a,SS为730t/a,TP为21.9t/a、NH3-N为109.5t/a(水温>12℃)和219t/a(水温≤12℃)。你公司应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三、本工程应在入河排放口处竖立标志牌,安装监控其排水的在线流量计、CODcr、NH3-N、TP等污染物监测设备,按规定开展污水水质水量实时监测,实时监测数据应接入市排水管理处监控系统。在应急情况下,溢流的生活污水应通过管道溢流至白龙港污水处理系统统一处理,该管道可应急外排生活污水能力为15万m3/d。若虹桥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全部失效时,应将5万m3污水存储于缓冲调蓄池,另外15万m3可输送至白龙港污水处理系统,禁止将超标尾水直接入河排放。
四、若本工程入河排放口的性质、规模、位置、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水处理工艺发生较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论证后报我局审核批准。
五、为确保施工期间的防汛安全,建议你公司结合下阶段施工安排,做好相应的施工方案、防汛预案等施工准备工作。
六、有关本工程涉及航道等事宜,你公司应征求交通、海事等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结合涉河工程予以落实。
七、你公司应进一步完善、细化施工方案及施工影响范围内防汛设施的监测方案,落实好施工期间的防汛预案和防汛责任制,并于施工前到我局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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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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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201606060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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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仁毅 |
2017-06-19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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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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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71145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设置排水(污)口) |
普通 |
你公司提出的张家浜雨水泵站新建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由上海市城建设计总院设计的)张家浜雨水泵站新建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建设方案(以本次申请提交的材料及许可意见为准)。
本工程位于张家浜闸外右岸、浦明路桥下游,近黄浦江河口,涉及河道岸线长度约148米。雨水泵站的设计规模为30立方米/秒,排放口处的流速为0.34米/秒。根据划示的规划河道蓝线,本工程涉及的防汛墙按照Ⅰ等1级水工建筑物、防御黄浦江千年一遇高潮位、墙顶高程不低6.70米(上海吴淞高程,下同)的标准设计。涉河工程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建排放口工程
在本工程桩号张N0+033~张N0+067范围,在拆除现状防汛墙结构后,按规划河口线向陆域侧后退,采用渐扩式箱涵新建泵站排放口与泵站出水高位闸门井(顶标高7.70米)连接,新建箱涵由双孔过渡为八孔,中心轴线长约62米,出水口处占河道岸线长度约34米。
排放口箱涵出水口处分为八孔,每孔内径为宽3.8米、高3.0米,箱涵顶板顶高程为3.40米、顶板厚0.4米,箱涵底板顶高程为0.00米、底板厚0.4米,侧墙厚0.4米;箱涵出口处结合防汛墙设置,采用前排长9米的板桩,后侧设长3米、直径0.7米的水泥搅拌桩基础,防汛墙墙身结合箱涵顶板设置,为“L”型钢筋砼结构,墙身厚0.4米,顶高程不低于6.70米;排放口箱涵及其上下游各5米范围的防汛墙前5米范围内,采用土工布及碎石护底、表面以灌砌块石铺砌防止冲刷,顶高程为0.00米。
(二)防汛墙改建工程
在本工程箱涵排放口下游侧长度约33米(工程桩号张N0+000~张N0+033)、上游侧长度约87米(工程桩号张N0+067~N0+154)范围,防汛墙总长度约120米,在拆除现状防汛墙结构后,结合新建箱涵排放口、按规划河口线向陆域侧后退重建,并与上下游防汛墙接顺封闭。
新建防汛墙采用“L”型钢筋砼高桩承台结构,其基础为前后两排桩长16米、直径0.6米的钻孔灌注桩,前排钻孔桩间距为0.8米、内插长5米的槽钢,后排钻孔桩间距1.5米,防汛墙底板底标高为2.6米、厚0.6米,墙顶标高不低于6.70米,墙身厚0.4米;墙前泥面设计高程为1.00米,墙后地面设计高程为5.00米。
本工程新建箱涵排放口下游侧的防汛墙后陆域,现存一幢保留建筑,其与改建后的防汛墙结构间最小净距约2.0米。
本工程范围防汛墙后侧,新建宽度不小于3米的防汛通道。
(三)临时工程
本工程新建排放口施工期间,在防汛墙前水域侧采用桩长为18米的双排拉森钢板桩顺设置河施工围堰(兼作汛期临时防汛墙),围堰顺岸总长度约67米、宽4.0米、顶高程为6.70米。
本工程排放口箱涵施工完成后、围堰拆除前,在排放口箱涵出水口门处及第一节分段处,分别设置一道砖砌封堵墙进行临时封堵,待工程结束后拆除。
本工程围堰拆除后,按照河道规划设计断面对本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河段进行疏浚。
本工程排放口上下游侧的防汛墙开缺施工期间,在墙后陆域侧按照汛期标准设置临时防汛墙。
二、本工程计划工期将跨越今年汛期,为确保施工期间的防汛安全,建议你公司结合下阶段施工安排,做好汛期施工的准备工作及相应的施工方案、防汛预案等。
三、有关本工程涉及航道等事宜,你公司应征求交通、海事等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应结合涉河工程予以落实。
四、你公司应进一步完善、细化施工方案及施工影响范围内防汛设施的监测方案,落实好施工期间的防汛预案和防汛责任制,并于施工前到我局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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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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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10000740271906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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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耀明 |
2017-06-19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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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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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71219 |
在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审核和审批 |
普通 |
你公司提出的杨浦大桥区域滨江绿地与生态环境一期工程在黄浦江防汛墙开缺施工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由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的)杨浦大桥区域滨江绿地与生态环境一期工程在黄浦江防汛墙开缺施工的有关方案(以本次申请提交的材料及许可意见为准)。
本工程位于杨浦大桥下方、黄浦江右岸、4805厂至歇浦路轮渡站之间,涉及河道岸线长度约161.5米。根据划示的规划河道蓝线,本工程涉及的防汛墙按照Ⅰ等1级水工建筑物、防御黄浦江千年一遇高潮位、墙顶高程不低于7.00米(上海吴淞高程,下同)的标准进行改造。工程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本工程桩号F0+000~F0+161.5范围,总长约161.5米,将现状第二级(部分为一级)防汛墙结构拆除后,采用桩长21米(或24米)的前排钢板桩、后排φ600@2.0米的钢管桩基础,重建“L”型高桩承台结构防汛墙,其承台底高程为3.50米、厚0.6米、宽3.8米,墙身厚0.4米,墙顶高程不低于7.00米。
在本工程桩号F0+000~F0+131.5范围,共设置两座防汛通道闸门,新建闸门采用推拉式门型,宽度均为4.5米,门槛高程为5.00米,门顶高程为7.00米。
在本工程桩号F0+131.5~F0+161.5范围,将现状歇浦路轮渡码头搁桥承台拆除后与防汛墙结构脱离重建,新建搁桥承台采用两排桩长为21米、φ600@2.0米的钢管桩基础,搁桥承台宽3.0米、底高程为3.10米;在本段范围内共设置两座通道闸门与现有码头引桥连通,新建闸门采用推拉式门型,宽度均为3.1米,门槛高程为4.60米,门顶高程为7.00米。
(二)在本工程桩号F0+000~F0+131.5范围,拆除现状第一级防汛墙、后侧4米宽的滨江步道平台结构及部分固定码头结构后(钢引桥位置现有结构保留,与两侧新建结构接顺),改建为与新建防汛墙结构分离设置的高桩梁板式结构滨江步道,其基础采用两排长27米、φ800的钢管桩,滨江步道宽6.8米(钢引桥处维持原有宽度),顶高程为5.00米。
(三)本工程范围内的防汛通道结合防汛墙后侧的景观步道设置。
(四)本工程防汛墙开缺施工期间,在墙后陆域侧按照汛期标准设置临时防汛墙。
二、有关防汛墙开缺施工前应按报送的施工图做好临时防汛墙,并在通过市、区防汛墙管理部门的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阶段防汛墙开缺施工;防汛墙开缺施工时间至2017年9月30日止,施工期间涉及防汛墙开缺长度约161.5米。
三、施工期间,你公司应按设计要求落实好施工影响范围内防汛墙及相关设施的保护及监测工作,并做好监测记录。同时你公司应落实好施工期间的防汛预案和防汛责任制,备足必需的抢险物资,及时掌握气象和水位信息,确保防汛安全,如发生异常情况,应按照防汛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市、区防汛墙管理部门。
四、工程完成后,你公司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将竣工资料(包括电子版图纸)送市、区防汛墙管理部门备案,同时落实防汛设施的管理和养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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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滨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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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10000740271906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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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耀明 |
2017-06-19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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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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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71233 |
在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审核和审批 |
普通 |
你公司提出的龙腾大道(龙水南路~罗秀东路)道路工程新建张家塘港桥梁在一线防汛墙开缺施工延续的申请收悉。
本工程原计划今年5月31日前完成,受张家塘港新建桥梁施工延期影响,部分防汛墙开缺施工将顺延。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由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龙腾大道(龙水南路~罗秀东路)道路工程新建张家塘港桥梁在一线防汛墙开缺施工延续的申请(以本次申请提交的材料及许可意见为准)。
在本工程桩号S0+32~S0+69、N0+32.8~N0+69.8范围,总长度约74米,防汛墙开缺施工期限延续至2017年7月15日,相关防汛墙改造工程仍按原方案实施;防汛墙开缺施工期间,在墙后陆域侧按汛期标准设置临时防汛墙。
二、上述防汛墙开缺施工前,应按报送的施工图做好临时防汛墙,并在通过市、区防汛墙管理部门的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阶段防汛墙开缺施工。
三、后续施工期间,你公司应按照我局行政许可决定书(受理号SHSX20170141)的要求,继续落实做好各项相关工作,确保汛期施工期间的防汛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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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汇滨江开发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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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0000020160920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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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薪 |
2017-06-19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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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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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277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你单位于2017年03月23日提出的“上海幸福饭店”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并颁发《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114080697号,有效期为2017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11日止)。
二、准予该项目产生的43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场中路市政污水管道;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场中路市政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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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鼎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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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0020161012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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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中 |
2017-06-19 |
2022-07-02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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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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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130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准予延续,有效期限自2017年2月20日至2022年2月19日(延续期限为5年)。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准予你单位申报的污水(44立方米/日)从1个排放口排入红松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红松路城镇雨水管道。
二、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三、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四、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113040769号)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五、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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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路丰助剂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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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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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峰 |
2017-06-16 |
2022-06-20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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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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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1255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56125217号,有效期自2017年6月30日至2022年6月29日止)。
二、准予“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产生的7.9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大华一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大华一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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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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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20151022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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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树昌 |
2017-06-16 |
2022-06-29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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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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