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GX20162537 |
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 |
普通 |
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炼油区域):
你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上海市水务局提出的《取水许可证》(地表水)延续及变更申请收悉。经审查,你们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第、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等三部委制定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评估意见
㈠ 区域水资源状况:本项目运行期间,取水河段来水量、水质及其变化未对本项目正常取水造成影响,本项目取水河段水质质量整体保持稳定。
㈡ 用水合理性:企业吨油新水消耗为0.42立方米/吨,优于1.9立方米/吨的本市原油加工生产用水定额,用水重复利用率96.9%,公司万元产值用水量为25.02万立方米,未能达到本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十二五”考核指标16立方米/万元的目标,企业需进一步提高用水管理水平。
㈢ 取水可靠性:本工程取水水量占黄浦 江多年平均上游来水量的0.24%左右,占黄浦 江95%保证率上游来水量的0.62%左右,占黄浦江95%保证率河口进潮量的0.06%,占黄浦 江多年平均水资源量的0.05%左右,占黄浦江95%保证率水资源量的0.05%,本工程取水量占取水河道可供水量比例很小,取水口处河势较为稳定,本工程自建成运行至今取水口水位能满足取水需求。
㈣ 取水和退水影响:本工程取水基本合理,取水不影响周边取水户。本项目退水经公司内部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城镇污水管道(上海市合流污水一期工程),退水量为1600t/d,退水对周边河道影响不大。正常运行工况下水资源保护措施落实基本到位。同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正常工况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
㈤ 取用水管理。本项目2011年至2015年自黄浦江取水373.32万立方米、346.16万立方米、326.36万立方米、342.21万立方米和339.52万立方米。本项目取水计量设施完整,运营正常,并已实现取水数据实时传输至监管单位,本项目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超许可水量及年度计划取水情况,并能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㈥ 其他:取水名称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变更为“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张涌”变更为“侯勇”。
二、许可意见
根据对你公司过去5年的取退水、用水效率、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缴纳等情况以及区域水资源状况和企业信息变更等进行的综合评估,同意延续你公司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并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取水许可证编号P3092,年取水量由3000万立方米核减至2500万立方米,取水地点为黄浦江(高桥港以北),退水纳入上海市合流污水一期工程,水质均按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取水权人名称为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侯勇。
三、相关事项
㈠ 你公司应继续落实取水设备(泵)节能降耗管理工作,加强取水口管理和保护,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㈡ 取水计量设施是缴纳水资源费的重要依据,你公司应当保证取水计量设施和远传设施的正常运行,按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并根据本市执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㈢ 你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同时接受取水许可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
㈣ 若取水许可规定的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你公司应当重新申请或变更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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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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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7780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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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华成 |
2016-11-23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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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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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GX20162421 |
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 |
普通 |
上海金联热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6年10月28日提出的“上海金联热电有限公司燃气热电冷三联供清洁能源替代项”核发《取水许可证》(地下水)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许可意见
㈠ 本项目拟建78MW(6F级)燃气轮机、1台51MW(6F级)燃气轮机、2台105t/h高温高压余热锅炉、1台70t/h高温高压余热锅炉和1台18MW抽凝式汽轮机(纯凝工况出力26MW0,另外,原有项目尚保留1台15MW背压汽轮机和1台6MW的背压汽轮机,本项目作为金山工业区及周边地区主要的集中供热热源点,以热电联产的方式向外集中供热,热力管网覆盖金山、亭林、漕泾三个工业区。以替代原金联热电集中供热的燃煤机组和锅炉,对加快推进园区内燃煤锅炉替代,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㈡ 根据上海金联热电有限公司燃气热电冷三联供清洁能源替代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评审报告,并复核金山区“十三五”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后,同意你公司的燃气热电冷三联清洁能源替代项目以金山区长楼港(暂定名)为水源,取水口位于现有金联热电厂(九工路888号)西北角围墙外10米处的河堤,设计最大取水量为627立方米/小时,年取水量为311万立方米。考虑到取水口附近水质较差,为保障安全生产,本项目以市政自来水作为备用水源。
㈢ 本项目取水口所在区域水功能区为工业用水区,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水,取水河段沿线仅有2家取水户,年许可取水量为21.20万立方米,本工程日最大取水量约占设计频率为97%、99%槽蓄容量的0.75%和0.81%,占比较小,不构成对其影响。
㈣ 本项目退水主要产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其中生产废水中的中和水池排污水21.3立方米/小时、化水车间废水37.7立方米/小时、厂区杂用水废水5立方米/小时等纳入工业区污水管网;余热锅炉污水21.3立方米/小时、冷却塔排污水14立方米/小时、老厂水循环系统排污水4.2立方米/小时等经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7立方米/小时纳入市政污水管网;雨水就近入河排放。本项目不设置入河排污口。
㈤ 本项目的取水计量设施应当与取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本项目须在取水口安装取水计量设施,预留远程传输接口,以满足相关取水监督管理要求。
二、相关事项
㈠ 本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可以作为国家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上海金联热电有限公司燃气热电冷三联供清洁能源替代项目的依据文件。
㈡ 本项目取水设施(含取水计量设施)竣工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公司应向我局提出取水设施(含取水计量设施)的现场核验申请,经我局组织现场核验合格,并颁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取水。
㈢ 本项目取水设施正式运行后,应按照我局委托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单位的要求,做好取用水总结、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水资源费缴纳、水平衡测试等相关工作。
㈣ 自取水申请批准之日起3年内,本项目取水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本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本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重新进行建设工程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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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联热电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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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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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 |
2016-11-23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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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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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2605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名和电器元件有限公司(绿春路269号)”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02110715号,有效期自2016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止)。
二、准予“上海名和电器元件有限公司(绿春路269号)”项目产生的20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绿春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绿春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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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名和电器元件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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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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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户修二 |
2016-11-22 |
2021-11-29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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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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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2606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振环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真陈路335号)”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109071280号,有效期自2016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止)。
二、准予“上海振环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真陈路335号)”项目产生的4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真陈路城镇污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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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振环建筑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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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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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 |
2016-11-22 |
2021-11-29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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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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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2615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你单位于2016年08月03日提出的“上海泰普科贸有限公司”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并颁发《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18125081号,有效期为2016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18日止)。
二、准予该项目产生的16.29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春和路市政污水管道;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春和路市政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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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通新地置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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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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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萍 |
2016-11-22 |
2021-11-29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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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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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2616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你单位于2016年09月19日提出的“上海莛森实业有限公司”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变更申请,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变更,具体要求告知如下:
一、准予你单位提出的将原《排水许可证》备注栏中“不得设置餐饮,若需设置,另行申报”变更为“该项目内餐饮污水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处理后排放”,排水水量由43.15立方米/日变更为75立方米/日;主要污染物作相应调整;
二、除准予变更部分外,其他许可内容不变;
三、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应加强该项目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排水监督检查;
四、污(废)水排放标准应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中的有关规定;
五、在《排水许可证》期满三个月前请办理续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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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昌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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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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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远 |
2016-11-22 |
2021-05-15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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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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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2622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鑫都城紫云华庭”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506114237号,有效期自2016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止)。
二、准予“鑫都城紫云华庭”项目产生的471立方米/日污水设置4个排放口排入新源路(2个排放口)、鑫都路(1个排放口)、瓶安路(1个排放口)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4个排放口排入新源路(2个排放口)、鑫都路(1个排放口)、瓶安路(1个排放口)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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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颛元置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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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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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震 |
2016-11-22 |
2021-11-29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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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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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2588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时代欧洲花园”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27081070号,有效期自2016年12月06日至2021年12月05日止)。
二、准予“时代欧洲花园”项目产生的518立方米/日污水及项目内雨水从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长安路城镇合流管道,最终纳入竹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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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瑞隆房地产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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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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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泗杉 |
2016-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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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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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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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2525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核发“真北路曹安公路西北角绿地及配套设施用房”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101071270号,有效期自2016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5日止)。
二、准予“真北路曹安公路西北角绿地及配套设施用房”项目产生的5立方米/日生活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曹阳路城镇污水管道,经污水泵站提升至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真北路城镇雨水排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抄送: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上海市排水管理处,普陀区市政工程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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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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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平 |
2016-11-22 |
2021-11-24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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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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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2512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卓维(中国)有限公司(二期)”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核发“上海越洲钢管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18125060号,有效期自2016年8月29日至2021年8月28日止)。
二、准予“上海越洲钢管有限公司”项目产生的6立方米/日生活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春和路城镇污水管道,经污水泵站提升至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春和路城镇合流排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抄送: 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上海市排水管理处, 宝山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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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维(中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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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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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沂水 |
2016-11-22 |
2021-11-24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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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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