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项目名称 审批类别 许可内容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许可决定日期 许可截止期 许可机关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
SHSX20162127 在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的审批 普通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实施石洞口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在宝山区海塘(海塘里程桩号1302?0+763~1302?1+386)进行破堤、开缺施工,工程主要内容为:在海塘里程桩号1302?1+130~1302?1+270范围内青坎距堤脚约4.8米~16.9米处设置进水箱涵,箱涵施工涉及海塘长度约140米,箱涵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尺寸为2.7米×2.7米,顶高程3.55米(上海吴淞零点,下同),底板面高程0.45米,基坑底高程约0.05米,基坑开挖深度为4.15米;在海塘里程桩号1302?1+065~1302?1+200范围内青坎距堤脚约10.4米~15.3米处设置高效沉淀池,沉淀池施工涉及海塘长度约135米,沉淀池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平面尺寸为63.6米×34.7米(一组两个,共4个),顶高程10.35米 ,底板面高程1.95米,基坑底高程约0.95米,基坑开挖深度为3.25米,桩基采用27米长PHC500管桩静压法施工。 二、本工程施工作业时间自许可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三、鉴于石洞口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新建进水箱涵和高效沉淀池均在现状一线海塘管理范围内,根据市水务局有关协调会议精神和你公司《关于上报<石洞口污水处理厂专用岸线段海塘达标工程方案设计>的请示》(沪城水[2016]234号)内容,请你公司尽早启动相关岸段海塘的达标改造工作,确保区域防汛的安全。 四、你公司作为施工期间的防汛责任单位,应落实好施工影响范围内海塘设施的保护,同时落实好施工作业期间的防汛预案和防汛责任制,备足必需的抢险物资,及时掌握气象和水位信息,确保防汛安全;如发生异常情况,应按照防汛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市、区海塘管理部门。 五、工程完成后,你公司应及时组织市、区海塘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并将竣工资料报送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和宝山区堤防水闸水闸管理署备案。   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310108000132785 李建勇 2016-11-17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11-17
SHSX20162289 在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的审批 普通 一、原则同意你中心开展横沙东滩圈围(八期)工程隔堤工程施工在横沙东滩圈围六期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施工,工程主要内容为:在横沙六期已建北侧堤与横沙八期1#隔堤衔接处(桩号为北3+539~3+566.5)开缺27.5米,拆除现有防浪墙并设置临时防汛闸门,闸门顶高程同防浪墙,闸门采用L75×8角钢和50毫米厚木板复合结构型式,闸门外侧每隔12米设置2根直径10厘米钢管立柱,内侧使用粘土草包压载。 二、本工程施工作业时间自许可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三、你中心作为施工期间的防汛责任单位,应落实好施工影响范围内海塘设施的保护,同时落实好施工作业期间的防汛预案和防汛责任制,备足必需的抢险物资,及时掌握气象和水位信息,确保防汛安全;如发生异常情况,应按照防汛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市、区海塘管理部门。 四、施工完成后,你中心应及时组织市、区海塘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并将竣工资料报送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和崇明区横沙海塘管理所备案。   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 12310000425200833G 刘庆祥 2016-11-17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11-17
SHSX20162441 在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的审批 普通 一、原则同意你中心开展南汇东滩N1库区消纳工程渣土应急圈围工程施工在南汇东滩五期大堤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施工,工程主要内容为:在南汇东滩五期大堤与新建南、北侧堤的衔接处(海塘里程桩号0804?12+175.1~0804?12+119.1及0804?16+990.0~0804?16+917.8范围)进行第一阶段开缺施工,先期拆除老大堤与圈围工程南、北侧堤衔接处部分防浪墙11米,设置宽10米×高1.2米的临时整体式钢闸门1座,闸门底坎与现状堤顶路面高程一致;新建圈围大堤与已建五期大堤衔接形成封闭的防洪体系并通过防汛断面验收后,对南汇东滩五期大堤与新建南、北侧堤的衔接处(海塘里程桩号0804?12+175.1~0804?12+119.1及0804?16+990.0~0804?16+917.8范围)进行第二阶段开缺施工,拆除新老大堤结合部的原促淤坝、堤脚抛石、外坡护面块体、防浪墙等结构,并拆除新大堤轴线3米范围内老堤大方脚、灌砌块石护坡及反滤等结构,新大堤建成时新老大堤内外坡、堤顶路面、防浪墙等同质衔接并形成封闭。 二、本工程施工作业时间自许可之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 三、你中心作为施工期间的防汛责任单位,应落实好施工影响范围内海塘设施的保护,同时落实好施工作业期间的防汛预案和防汛责任制,备足必需的抢险物资,及时掌握气象和水位信息,确保防汛安全;如发生异常情况,应按照防汛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市、区海塘管理部门。 四、施工完成后,你中心应及时组织市、区海塘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并将竣工资料报送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和浦东新区海塘管理署备案。   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 12310000425200833G 刘庆祥 2016-11-17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11-17
SHSX20162451 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审批(80公顷以上) 普通 一、同意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的办理横沙东滩圈围(八期)工程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申请。 二、本工程使用滩涂区域位于长兴岛东侧,西起横沙东滩三期东堤、东至N23潜堤、南至横沙六期和七期北堤、北至已建促淤坝后约180m位置,面积约为6.36万亩(具体范围及坐标点以实际测量图为准);用途为施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三、因该工程成陆土地性质为农用地,根据《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和《关于本市滩涂有偿使用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免征滩涂使用费。 四、你中心届时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到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领取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 五、如涉及海塘破堤开缺等其他审批事项的,你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上海市土地储备中心 12310000425200833G 刘庆祥 2016-11-16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11-16
SHPX20162459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一、同意核发“九华?福缘湾广场”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164051136号,有效期自2016年11月22日至2021年11月21日止)。 二、准予“九华?福缘湾广场”项目产生的335立方米/日污水设置2个排放口排入淞虹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2个排放口排入淞虹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九华商业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章志耀 2016-11-16 2021-11-2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11-16
SHPX20162474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一、同意核发“上海宝利实业有限公司(中春路7611弄68号)”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27113105,有效期自2016年11月22日至2021年11月21日止)。 二、准予“上海宝利实业有限公司(中春路7611弄68号)”项目产生7.4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中春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中春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你单位排水主体、排水许可内容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宝利实业有限公司 孙栋良 2016-11-15 2021-11-2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11-15
SHPX20162475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一、同意核发“上海宝利实业有限公司(中春路7611弄118号)”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27113106,有效期自2016年11月22日至2021年11月21日止)。 二、准予“上海宝利实业有限公司(中春路7611弄118号)”项目产生5.4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中春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中春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你单位排水主体、排水许可内容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宝利实业有限公司 孙栋良 2016-11-15 2021-11-2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11-15
SHPX20162457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你单位于2016年08月03日提出的“上海泰普科贸有限公司”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并颁发《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18125081号,有效期为2016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18日止)。 二、准予该项目产生的16.29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春和路市政污水管道;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春和路市政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海慈置业有限公司 w无 黄河清 2016-11-15 2021-11-20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11-15
SHPX20162447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新泾港西块项目(二期)”(位于长宁区,东至新泾港、南至新泾港地块一期、西至蒲淞北路、北至北翟路,用地面积5835平方米,新建1栋集公交枢纽、小型商业、办公等功能的综合楼,总建筑面积30440平方米)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属于雨、污水分流制地区,为北新泾北排水系统。同意项目产生的125立方米/日污水排入蒲淞北路城镇污水管道,至天山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项目内雨水排入蒲淞北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我局同意你单位提交的《设计文本》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项目内污水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蒲淞北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餐饮污水须设置油水分离设施、车库冲洗污水须设置隔油、沉砂设施,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内雨水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蒲淞北路城镇雨水管道。 (四)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城镇排水管道,以保护周边城镇排水管网,并至长宁区市政工程管理中心(延安西路2787号)办理施工期间《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上海亚跃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李忠 2016-11-15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11-15
SHPX20162449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闸北区大宁路街道325街坊地块住宅项目(西区)”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核发“上海上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11090792号,有效期自2016年8月29日至2021年8月28日止)。 二、准予“上海上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产生的194立方米/日生活污水排入彭江路和广延路(各1个排放口)城镇污水管道,经污水泵站提升至曲阳水质净化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排入曲阳路(1个排放口)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抄送: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上海市排水管理处,虹口区市政和水务管理署   中国科学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 陆卫 2016-11-15 2021-11-17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