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SX20161852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排污口事项 仅涉及扩大排水(污)量(设置排水(污)口) |
普通 |
你单位提出的新梅雨水泵站及总管新建工程新建排水口在淀浦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由上海城建设计总院设计的)新梅雨水泵站及总管新建工程新建排水口在淀浦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建设方案。本工程位于淀浦河右岸(堤防里程桩号S7+430.5~S7+549)、龙茗路桥上游侧,涉及河道岸线长度约118.5米。根据划示的规划河道蓝线,本工程有关防汛墙按照Ⅰ等1级水工建筑物、防御黄浦江千年一遇高潮位、墙顶高程不低于5.70米(上海吴淞基点,下同)的标准进行改造。新梅雨水泵站采用雨水泵房和污水截流设施合建,旱流污水截流设施平均流量为1136.3立方米/天,雨水泵站最大排水量为8.35立方米/秒,最大流量时出口流速为0.25米/秒,排水口占河道岸线长度约14.95米。本工程的主要内容为:
(一)新建排水口。本工程新建排水口采用渐扩式箱涵与出水高位闸门井(顶高程6.0米)连接,由双孔过渡为四孔。排水口箱涵中心长约29米,出水口处分为四孔、内径为高2.5米×宽3.15米,箱涵出口处原防汛墙墙身拆除、板桩和方桩保留利用与箱涵底板固接,结合防汛墙处的箱涵底板厚0.6~0.4米、箱涵顶板厚0.4米,出水口处箱涵底板顶高程为0.00米、顶板顶高程为2.90米;排水口箱涵段防汛墙墙身结合箱涵顶板设置,为L型结构,防汛墙顶高程为5.70米;排水口箱涵施工时,基坑采用水泥土搅拌桩抽条加固、拉森钢板桩围护。新建箱涵排水口前沿约5米范围按边坡1∶3设置素混凝土格埂、0.20米厚钢筋砼、0.20米厚模袋砼护坡,其顶高程为0.00米;排水口上、下游防汛墙前沿设0.20米厚钢筋砼、0.20米厚模袋砼过渡段护坡,其顶高程为0.00米~0.50米,护坡两端设警示牌。
(二)防汛墙改造。排水口箱涵上游侧长度约7.03米、下游侧长度约8.08米防汛墙结合新建排水口同步改造,改造的防汛墙采用保留现状防汛墙墙身结构,在现状底板后侧增设一排φ600×15000@2000的钻孔灌注桩基础,将底板加宽1.5米。对本工程范围内现状防汛墙局部存在裂缝、露筋、错缝、止水带老化等进行修复。新建雨水泵站建成后,位于上游侧(堤防里程桩号S7+512~S7+515)的现状出水箱涵采用现浇厚度为0.4米钢筋砼墙体予以封堵。
(三)临时工程。本工程施工期间,在水域侧设置顶宽为4.0米的双排拉森钢板桩施工围堰,围堰总长约60米;工程完成后拆除围堰。
二、本工程需进行防汛墙开缺施工,为确保施工期间的防汛安全,你单位应抓紧并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在明年汛前形成防汛体系的封闭。
三、有关本工程涉及航道事宜,你单位应征求交通、海事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予以落实。
四、你单位应进一步完善、细化施工方案及施工影响范围内防汛设施的监测方案,落实好施工期间的防汛预案和防汛责任制,并于施工前到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办理有关“在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审核和审批”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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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住宅建设发展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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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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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雄刚 |
2016-11-14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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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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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GX20162493 |
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 |
普通 |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上海市水务局提出的《取水许可证》(地表水)延续及变更申请收悉。经审查,你们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第、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等三部委制定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评估意见
㈠ 区域水资源状况:本项目运行期间,取水河段来水量、水质及其变化未对本项目正常取水造成影响,本项目取水河段水质质量整体保持稳定。
㈡ 用水合理性:企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97.1%、企业蒸汽冷凝水回用率87.12%、吨乙烯取水12.9万立方米、吨乙烯排水2.61万立方米、吨芳烃取水5.14万立方米、吨芳烃排水3.54万立方米等指标均,符合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炼化企业节水减排考核指标与回用水质标准(Q/SH 0104-2007)》;制水自耗和管网失水量之和占取水量为13.03%、汽提净化水回用率60.6%、脱盐水制水比为1.03、吨油取水0.62万立方米等指标均符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炼化企业清洁生产标准》。同时,企业新水漏失率9.86%和吨油取水0.62万立方米等指标未达到《Q/SH 0104-2007》规定,企业需进一步提高用水管理水平。
㈢ 取水可靠性:本工程最大取水规模为43.8万立方米/日,占取水河道紫石泾和张泾河理论最大引水量、平均引水量、97%保证率引水能力及最大可调漕蓄容量分别为0.51%、0.68%、2.55%和1.7%左右,按本工程在许可有效期内实际取水量19.2万立方米/日,占取水河道紫石泾和张泾河理论最大引水量、平均引水量、97%保证率引水能力及最大可调漕蓄容量分别为0.22%、0.30%、1.12%和0.75%左右,本工程取水量占取水河道可供水量比例很小,取水口处河势较为稳定,本工程自建成运行至今取水口水位能满足取水需求。
㈣ 取水和退水影响:本工程取水基本合理,取水不影响周边取水户。本项目退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公司内部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到杭州湾,年退水总量约4000万立方米,退水对周边河道影响不大。正常运行工况下水资源保护措施落实基本到位。同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正常工况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
㈤ 取用水管理。本项目2011年至2015年自张泾河分别取水8056.31万立方米、7647.58万立方米、8594.47万立方米、1063.14万立方米和1594.21万立方米,本项目2011年至2015年自紫石泾分别取水0万立方米、0万立方米、0万立方米、5341.89万立方米和4490万立方米。本项目取水计量设施完整,运营正常,并已实现取水数据实时传输至监管单位,本项目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超许可水量及年度计划取水情况,并能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㈥ 其他:取水许可证相关信息未发生变更。
二、许可意见
根据对你公司过去5年的取退水、用水效率、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缴纳等情况以及区域水资源状况和企业信息变更等进行的综合评估,同意延续你公司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并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取水许可证编号J3102,年取水量为6000万立方米,取水地点为张泾河(金卫南卫城河),退水地点为杭州湾(卫四路4号排放口)、取水许可证编号J3201,年取水量由10000万立方米核减为6000万立方米,取水地点为紫石泾(张堰镇高桥村),退水地点为杭州湾(卫四路4号排放口),退水水质均按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取水权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不变。
三、相关事项
㈠ 你公司应继续落实取水设备(泵)节能降耗管理工作,加强取水口管理和保护,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㈡ 取水计量设施是缴纳水资源费的重要依据,你公司应当保证取水计量设施和远传设施的正常运行,按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并根据本市执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㈢ 你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同时接受取水许可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
㈣ 若取水许可规定的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你公司应当重新申请或变更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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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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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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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海 |
2016-11-11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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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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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GX20162494 |
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 |
普通 |
你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上海市水务局提出的《取水许可证》(地表水)延续及变更申请收悉。经审查,你们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第、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等三部委制定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评估意见
㈠ 区域水资源状况:本项目运行期间,取水河段来水量、水质及其变化未对本项目正常取水造成影响,本项目取水河段水质质量整体保持稳定。
㈡ 用水合理性:企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97.1%、企业蒸汽冷凝水回用率87.12%、吨乙烯取水12.9万立方米、吨乙烯排水2.61万立方米、吨芳烃取水5.14万立方米、吨芳烃排水3.54万立方米等指标均,符合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炼化企业节水减排考核指标与回用水质标准(Q/SH 0104-2007)》;制水自耗和管网失水量之和占取水量为13.03%、汽提净化水回用率60.6%、脱盐水制水比为1.03、吨油取水0.62万立方米等指标均符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炼化企业清洁生产标准》。同时,企业新水漏失率9.86%和吨油取水0.62万立方米等指标未达到《Q/SH 0104-2007》规定,企业需进一步提高用水管理水平。
㈢ 取水可靠性:本工程最大取水规模为43.8万立方米/日,占取水河道紫石泾和张泾河理论最大引水量、平均引水量、97%保证率引水能力及最大可调漕蓄容量分别为0.51%、0.68%、2.55%和1.7%左右,按本工程在许可有效期内实际取水量19.2万立方米/日,占取水河道紫石泾和张泾河理论最大引水量、平均引水量、97%保证率引水能力及最大可调漕蓄容量分别为0.22%、0.30%、1.12%和0.75%左右,本工程取水量占取水河道可供水量比例很小,取水口处河势较为稳定,本工程自建成运行至今取水口水位能满足取水需求。
㈣ 取水和退水影响:本工程取水基本合理,取水不影响周边取水户。本项目退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公司内部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到杭州湾,年退水总量约4000万立方米,退水对周边河道影响不大。正常运行工况下水资源保护措施落实基本到位。同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正常工况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
㈤ 取用水管理。本项目2011年至2015年自张泾河分别取水8056.31万立方米、7647.58万立方米、8594.47万立方米、1063.14万立方米和1594.21万立方米,本项目2011年至2015年自紫石泾分别取水0万立方米、0万立方米、0万立方米、5341.89万立方米和4490万立方米。本项目取水计量设施完整,运营正常,并已实现取水数据实时传输至监管单位,本项目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超许可水量及年度计划取水情况,并能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㈥ 其他:取水许可证相关信息未发生变更。
二、许可意见
根据对你公司过去5年的取退水、用水效率、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缴纳等情况以及区域水资源状况和企业信息变更等进行的综合评估,同意延续你公司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并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取水许可证编号J3102,年取水量为6000万立方米,取水地点为张泾河(金卫南卫城河),退水地点为杭州湾(卫四路4号排放口)、取水许可证编号J3201,年取水量由10000万立方米核减为6000万立方米,取水地点为紫石泾(张堰镇高桥村),退水地点为杭州湾(卫四路4号排放口),退水水质均按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取水权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不变。
三、相关事项
㈠ 你公司应继续落实取水设备(泵)节能降耗管理工作,加强取水口管理和保护,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㈡ 取水计量设施是缴纳水资源费的重要依据,你公司应当保证取水计量设施和远传设施的正常运行,按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并根据本市执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㈢ 你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同时接受取水许可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
㈣ 若取水许可规定的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你公司应当重新申请或变更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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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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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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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海 |
2016-11-11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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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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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2484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你单位于2016年08月03日提出的“上海泰普科贸有限公司”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并颁发《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18125081号,有效期为2016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18日止)。
二、准予该项目产生的16.29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春和路市政污水管道;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春和路市政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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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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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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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清 |
2016-11-11 |
2021-11-24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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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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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2487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大场镇W121301单元34-02地块商品住宅”项目(位于宝山区,西至汇丰路、北至环镇北路,总用地面积4811平方米,新建住宅、地下车库等,总建筑面积10321平方米)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属于雨、污水分流制地区,属上海大学排水系统。同意项目产生的86立方米/日污水排入汇丰路城镇污水管道,经西干线至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项目内雨水排入汇丰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我局同意你单位提交的《设计文本》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项目内污水经W121301单元34-03地块污水管道,排入汇丰路城镇污水管道。
项目内车库冲洗污水须设置沉砂、隔油设施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内雨水经W121301单元34-03地块雨水管道,排入汇丰路城镇雨水管道。
(四)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城镇排水管道,以保护周边城镇排水管网,并至宝山区水务局(密山路10号)办理施工期间《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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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纳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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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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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海 |
2016-11-11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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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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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2488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大场镇W121301单元34-03地块动迁安置房”项目(位于宝山区,西至汇丰路、北至环镇北路,总用地面积31434平方米,新建住宅、公建配套设施及地下车库等,总建筑面积73119平方米)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属于雨、污水分流制地区,属上海大学排水系统。同意项目产生的581立方米/日污水排入汇丰路城镇污水管道,经西干线至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项目内雨水排入汇丰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我局同意你单位提交的《设计文本》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项目内污水排放设置2个排放口,排入汇丰路城镇污水管道。
项目内车库冲洗污水须设置沉砂、隔油设施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内雨水排放设置2个排放口,排入汇丰路城镇雨水管道。
(四)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五)根据申报资料,项目内无餐饮单位。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城镇排水管道,以保护周边城镇排水管网,并至宝山区水务局(密山路10号)办理施工期间《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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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纳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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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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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海 |
2016-11-11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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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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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2414 |
核发《排水许可证》(大于1000(新申请,变更))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心项目(中地块)”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13091052号,有效期为2016年11月23日至2021年11月22日)。
二、准予“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心项目(中地块)”项目产生的1000立方米/日污水和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杨树浦路城镇合流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本项目内无经营性餐饮设置需求(提交的《排水许可申请表》中有设置经营性餐饮需求的申报,但现场勘验未发现有相对应的餐饮废水处理设施)。
五、你公司应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等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六、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本项目的污水排放总量超过本《排水许可证》核定的排水量(1000立方米/日),应向我局重新提出排水许可申请。
七、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至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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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心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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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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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丽红 |
2016-11-11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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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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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2426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延续“”项目《排水许可证》的申请,经审查,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延续,有效期限自2016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日(延续期限为5年)。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准予你单位申报的28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虹井路和通海路城镇污水管道。
二、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三、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四、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019111615)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你单位排水主体、排水许可内容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五、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抄送: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上海市排水管理处,闵行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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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深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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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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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明哲 |
2016-11-10 |
2021-11-0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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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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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2429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延续“虹深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的申请,经审查,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延续,有效期限自2016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日(延续期限为5年)。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准予你单位申报的28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虹井路城镇污水管道。
二、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三、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四、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019111615)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你单位排水主体、排水许可内容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五、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市水务局
抄送: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上海市排水管理处,闵行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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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振南实业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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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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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关荣 |
2016-11-10 |
2021-10-30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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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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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2464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你单位于2016年08月03日提出的“上海泰普科贸有限公司”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并颁发《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18125081号,有效期为2016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18日止)。
二、准予该项目产生的16.29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春和路市政污水管道;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春和路市政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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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渡商业管理中心(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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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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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和 |
2016-11-10 |
2021-11-17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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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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