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PX20161607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国相实业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110071265号,有效期自2016年8月12日至2021年8月11日止)。
二、准予“上海国相实业有限公司”项目产生的12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金昌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金昌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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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联星实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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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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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卫东 |
2016-08-04 |
2021-08-1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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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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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1609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详见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上海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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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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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印龙 |
2016-08-04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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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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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1623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中凌实业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56125077,有效期自2016年08月15日至2021年08月14日止)。
二、准予“上海中凌实业有限公司”项目产生6.9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市一东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市一东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你单位排水主体、排水许可内容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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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凌实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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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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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辽 |
2016-08-04 |
2021-08-14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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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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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1624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朝扬模具制造厂”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56125065,有效期自2016年08月15日至2021年08月14日止)。
二、准予“上海朝扬模具制造厂”项目产生1.2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苗圃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你单位排水主体、排水许可内容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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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朝扬模具制造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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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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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康 |
2016-08-04 |
2021-08-14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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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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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1626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宝太制锁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56125108,有效期自2016年08月15日至2021年08月14日止)。
二、准予“上海宝太制锁有限公司”项目产生4.3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抚远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抚远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你单位排水主体、排水许可内容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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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太制锁有限公司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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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惠成 |
2016-08-04 |
2021-08-14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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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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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1627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延太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56125096,有效期自2016年08月15日至2021年08月14日止)。
二、准予“上海延太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项目产生3.2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石太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石太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你单位排水主体、排水许可内容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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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延太集装箱服务有限公司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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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伟 |
2016-08-04 |
2021-08-14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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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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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61602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 |
普通 |
详见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上海嘉定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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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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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优敏 |
2016-08-04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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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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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61537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非排污口事项) |
普通 |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来文所附设计图纸实施南泗塘部分岸段防汛墙应急改建工程。工程位于上海万德风电置业有限公司北侧,南泗塘南岸,主要内容:拆除重建防汛墙约66.7m,防汛墙顶高程为5.0m(上海吴淞高程),防汛墙后设置4.0m宽的防汛通道及2.0m宽的绿化带。在防汛墙施工时,应注意与相邻侧防汛墙接顺。
二、破墙施工应尽可能安排在非汛期,按照设计图纸事先做好施工围堰。在施工过程中,须加强对周边防汛墙的监测和保护,如有异常情况应即报市河道管理部门,防汛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三、你单位须落实该工程施工期间的防汛责任,制定防汛应急预案,落实防汛抢险措施,确保施工期防汛排水安全。
四、工程动工前,应到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另行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请及时组织行政许可验收,并将有关竣工资料送该中心及市河道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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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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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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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鹏 |
2016-08-03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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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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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61303 |
闵行区鹤庆路北竹港临时钢桥 |
普通 |
占用北竹港第五人民医院段,在鹤庆路北竹港桥下游侧新建临时刚便桥,路径8.85+8.85m,底标高5.50m   |
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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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047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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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飞舟 |
2016-06-17 |
2018-06-1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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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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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1625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新晖酿造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56125109,有效期自2016年08月15日至2021年08月14日止)。
二、准予“上海新晖酿造有限公司”项目产生26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祁北东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祁北东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你单位排水主体、排水许可内容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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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晖酿造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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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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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爱晖 |
2016-08-03 |
2021-08-14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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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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