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SX20160819 |
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审批(80公顷以下) |
普通 |
你单位于2010年10月25日提出的变更长兴电厂圩东侧滩涂围围工程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变更编号为2006-04的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变更后的使用期限为长期,用途为未利用地,使用单位仍为上海市滩涂造地有限公司。
二、变更后的滩涂开发利用面积为1356774m2(约2035.16亩),具体范围为下表坐标点所包围区域:
、你单位凭准予许可决定书和原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到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领取变更后的《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
四、根据《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你单位应持使用期限为长期的《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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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共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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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105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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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继驿 |
2016-05-18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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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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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941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空调及控制系统、干线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空调产业化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506114183号,有效期自2016年5月31日至2021年5月30日止)。
二、准予“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空调及控制系统、干线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空调产业化项目”产生的393立方米/日污水设置3个排放口排入颛兴路(1个排放口)、规划路(2个排放口)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4个排放口排入北沙港路(2个排放口)、规划路(2个排放口)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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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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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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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福泉 |
2016-05-17 |
2021-05-30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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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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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942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建民村旧区改造学校(香溢花城配套学校)”项目(位于普陀区,农林路以西以北、石泉东路以南,用地面积20062平方米,新建九年一贯制学校,总建筑面积31154平方米)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属于雨、污水合流制地区,为大光复排水系统。同意项目内产生的102立方米/日污水及项目内雨水排入农林路城镇合流管道,经合流污水治理一期工程管道,至竹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三、我局同意你单位提交的《设计文本》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项目内污水排放设置2个排放口,排入农林路城镇合流管道。项目内食堂餐饮污水须设置油水分离设施、实验室污水须设置中和处理设施,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项目内雨水至排放口汇同经排水专用检测井后的污水排入农林路城镇合流管道。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城镇排水管道,以保护周边城镇排水管网,并至普陀区市政工程管理署(武宁路911号)办理施工期间《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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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昊川置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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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07000362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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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书平 |
2016-05-17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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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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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937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南利企业大楼”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37030470,有效期自2016年06月01日至2021年05月31日止)。
二、准予“南利企业大楼”项目产生53立方米/日污水及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南昌路城镇合流管网,最终纳入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你单位排水主体、排水许可内容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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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南利置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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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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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晓光 |
2016-05-17 |
2021-05-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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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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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903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七宝明强小学改扩建工程”(位于闵行区七宝镇新镇路1050号内,拆除原有建筑,新建1栋综合教学楼及地下车库等,总建筑面积8948平方米)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属于雨、污水分流制地区,为七宝区域排水系统。同意项目产生的32立方米/日污水排入富强东街城镇污水管道,经污水治理二期工程管道,至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项目内雨水排入富强东街城镇雨水管道。
三、我局同意你单位提交的《设计文本》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项目内污水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富强东街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车库冲洗污水须设置沉淀、隔油设施,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内雨水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富强东街城镇雨水管道。
(四)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城镇排水管道,以保护周边城镇排水管网,并至闵行区水务局(庙泾路88号)办理施工期间《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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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七宝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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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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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巍 |
2016-05-17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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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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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850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你单位于2015年06月09日提出的 “锦元公司二期厂房”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并颁发《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110070161号,有效期为2015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止)。
二、准予该项目产生的22.6立方米/日污水设置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红柳路和柳园路市政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红柳路和柳园路市政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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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建集团繁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恒夏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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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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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兴 |
2016-05-17 |
2021-05-26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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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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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796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详见行政许可决定书 |
闵行区华漕镇许浦村民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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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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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国忠 |
2016-05-17 |
2021-06-02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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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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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853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详见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上海东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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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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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宝 |
2016-05-16 |
2021-05-19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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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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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866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详见行政许可决定书 |
山崎马扎克机床(上海)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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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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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OHISA |
2016-05-16 |
2021-05-22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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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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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881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嘉弘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兰溪路185号)”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61071260号,有效期自2016年5月24日至2021年5月23日止)。
二、准予“上海嘉弘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兰溪路185号)”项目产生的11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兰溪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2个排放口排入兰溪路(1个排放口)、梅岭北路(1个排放口)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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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弘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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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4000287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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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德华 |
2016-05-16 |
2021-05-23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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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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