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PX20160652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你(单位)于2015年07月13日提出的“上海明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并颁发《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503130514号,有效期为2015年7月24日至2020年7月23日止)。具体要求告知如下:
二、准予该项目产生的8.1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嘉绣路市政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嘉绣路市政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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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翁龄旺山珍酒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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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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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平 |
2016-05-13 |
2021-05-26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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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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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657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详见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上海桥升商贸置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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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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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忠 |
2016-05-13 |
2021-04-24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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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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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910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你单位于2015年06月09日提出的 “锦元公司二期厂房”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并颁发《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110070161号,有效期为2015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止)。
二、准予该项目产生的22.6立方米/日污水设置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红柳路和柳园路市政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红柳路和柳园路市政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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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浦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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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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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越峰 |
2016-05-12 |
2021-05-19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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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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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60480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 |
普通 |
一、同意你公司报审的俞泾浦南、四平路西地块综合开发项目北侧通道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施工方案。
二、本工程新建通道位于俞泾浦二级防汛墙后约05~2.8m,总长249.0m,宽9.0m,高程4.0m(上海吴淞零点)。
三、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来文所附的施工方案及设计图纸落实工程建设。施工时的技术要求也应严格按照上海市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受理号SHSX20160049)的相关内容。
四、你公司在施工期间应对工程范围及周边防汛墙进行监测和保护,当防汛墙位移、沉降日变化量超过±2mm、累计变化量超过±10mm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上报市、区防汛管理部门。同时应严格按照报送的防汛预案落实防汛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备足必需的抢险物资,及时掌握气象和水位信息,确保防汛安全。
五、本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组织由市、区水务管理部门参加的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本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竣工资料(包括电子版图纸)报送市、区水务管理部门及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备案。
六 、 本工程工期:自批复之日起至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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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珠江景峰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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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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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说 |
2016-05-12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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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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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60682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非排污口事项) |
普通 |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来文所附设计图纸实施徐汇区蒲汇塘2015年河道疏浚工程。工程主要内容:
(一)新建护岸637.0m,改建护岸557.7m,护岸顶高程为4.5m(上海吴淞高程),在护岸施工时,应注意与相邻侧护岸接顺;
(二)按河底宽2~14m,底高程0.0m,边坡1:3断面对蒲汇塘进行疏浚,共疏浚河道5537.2m,疏浚土方82062.45m3;
(三)种植绿化9252.2m2,包括地面绿化1115.4 m2、斜坡绿化2962.5 m2、水生植物5174.3 m2。
二、破墙施工应尽可能安排在非汛期,按照设计图纸事先做好施工围堰。在施工过程中,须加强对周边护岸的监测和保护,如有异常情况应即报市河道管理部门,防汛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三、你单位须落实该工程施工期间的防汛责任,制定防汛应急预案,落实防汛抢险措施,确保施工期防汛排水安全。
四、工程动工前,你单位应到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另行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请及时组织行政许可验收,并将有关竣工资料送该中心及市河道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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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市政和水务管理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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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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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怀宇 |
2016-05-12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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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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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60803 |
在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审核和审批 |
普通 |
你单位提出的2015年度黄浦江(杨浦区)堤防专项维修工程在一线防汛墙开缺施工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由上海市政设计总院设计的)2015年度黄浦江(杨浦区)堤防专项维修工程在一线防汛墙开缺施工的有关方案。本工程按照防御黄浦江千年一遇高潮位、Ⅰ等1级水工建筑物的标准对防汛墙进行维修。本工程主要内容为:
(一)在复兴岛运河右岸、堤防里程桩号0+000~0+481范围内,对总长度477米防汛墙进行维修;该范围防汛墙顶高程为7.10米。
1、将工程里程桩号0+000~0+128.0范围原防汛墙高程2.40米(上海吴淞零点,下同)以上结构及墙前护坡拆除后,采用前排板桩、后排方桩基础,重建L型高桩承台结构防汛墙,其底板底高程为2.40米。
2、将工程里程桩号0+128.0~0+203.3和0+262.3~0+362.0范围原防汛墙高程2.40米以上结构及部分墙前护坡拆除后,保留墙前坡脚导梁及桩基,采用前排板桩、后排方桩基础,重建L型高桩承台结构防汛墙,其底板底高程为2.40米,防汛墙前沿至保留的坡脚间新建钢筋砼平台。
3、将工程里程桩号0+203.3~0+254.3范围原防汛墙高程2.40米以上结构拆除后,采用前排板桩、后排钻孔灌注桩基础,重建L型高桩承台结构防汛墙,其底板底高程为2.40米。
4、将工程里程桩号0+362.0~0+477.0范围原防汛墙高程2.40米以上结构及部分墙前护坡拆除后,保留墙前坡脚导梁及桩基,采用前排板桩、后排方桩基础,重建L型高桩承台结构防汛墙,其底板底高程为2.40米,防汛墙前沿至保留的坡脚间新建钢筋砼平台。
5、将工程里程桩号0+254.3~0+262.3范围原防汛墙底板以上结构拆除、底板凿毛后,采用种植筋方式重建L型结构防汛墙,其底板底高程为3.85米。
6、该范围防汛墙开缺施工期间,在墙后陆域侧按非汛期标准设置临时防汛墙。
(二)在钱家浜右岸、堤防里程桩号0+377~0+537范围内,对总长度160米防汛墙进行维修;该范围防汛墙顶高程为6.80米。
1、将工程里程桩号0+000~0+100范围原防汛墙高程2.40米以上结构及部分墙前护坡拆除,保留墙前坡脚导梁及桩基,采用前排板桩、后排方桩基础,重建L型高桩承台结构防汛墙,其底板底高程为2.40米,防汛墙前沿至保留的坡脚间新建钢筋砼平台。
2、将工程里程桩号0+100~0+160范围原防汛墙高程2.40米以上结构拆除,保留其下部墙身和桩基,并在老结构后侧新增一排钻孔灌注桩基础后,采用种植筋方式重建L型结构防汛墙,其底板底高程为2.40米。
3、该范围防汛墙开缺施工期间,在墙后陆域侧按非汛期标准设置临时防汛墙。
(三)在黄浦江左岸、堤防里程桩号13+385~13+622范围内,对总长度237米防汛墙进行维修;该范围防汛墙顶高程为7.20米。
1、将该范围原防汛墙高程3.40米以上结构拆除,保留其下部结构和桩基,并在老结构后侧新增一排钻孔灌注桩基础后,重建L型高桩承台结构防汛墙,其底板底高程为3.40。
2、对该范围内2处防汛通道闸门进行维修,并将其顶高程接高至7.20米。
3、该范围防汛墙开缺施工期间,在墙后陆域侧按非汛期标准设置临时防汛墙。
二、本工程有关防汛墙开缺施工前应按报送的施工图做好临时防汛墙,并在通过市、区防汛墙管理部门的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阶段防汛墙开缺施工;其中,复兴岛运河右岸段临时防汛墙已于2016年3月16日、黄浦江左岸段临时防汛墙已于2016年4月28日通过了市、区防汛墙管理部门的验收,符合非汛期临时防汛的要求,具备下阶段防汛墙开缺施工的条件。防汛墙开缺施工时间自许可之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及2016年10月10日至12月31日止,施工期间涉及防汛墙开缺长度共约874米。
三、本工程复兴岛运河右岸段和黄浦江左岸段防汛墙开缺施工应分段进行,确保在6月1日汛期前防汛墙形成封闭,未完成部分及钱家浜右岸段防汛墙开缺施工应安排在2016年10月10日后进行,以确保度汛期间的防汛安全。
四、施工期间,你单位应按设计要求落实好施工影响范围内防汛墙及相关设施的保护及监测工作,并做好监测记录。同时你单位应落实好施工期间的防汛预案和防汛责任制,备足必需的抢险物资,及时掌握气象和水位信息,确保防汛安全,如发生异常情况,应按照防汛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市、区防汛墙管理部门。
五、工程完成后,你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将竣工资料(包括电子版图纸)送市、区防汛墙管理部门备案,同时落实防汛设施的养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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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杨浦区交通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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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146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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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自律 |
2016-05-12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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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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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60746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非排污口事项) |
普通 |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在向化公路南横引河桥西侧约60.0m处采用非开挖技术在河底下面铺设16根Φ40mm通信管线的申请。管线在穿越两侧规划河口处的管顶高程应低于-9.0m(上海吴淞零点),管线的出入土点距河道蓝线应大于10.0m,在管线穿越河道两岸处应设置警示标志。
二、在施工过程中,你公司须加强对施工影响范围内河道护岸的监测和保护,如有异常情况应即报崇明县和市河道管理部门,护岸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三、你公司须落实该工程施工期间的防汛责任,落实防汛抢险措施,确保施工期防汛排水安全。
四、工程动工前,你公司应到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另行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请及时组织行政许可验收,并将有关竣工资料送该中心及市和崇明县河道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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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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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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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逸中 |
2016-05-10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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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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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880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闵行区航华第二小学”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18114180,有效期自2016年05月24日至2021年05月23日止)。
二、准予“闵行区航华第二小学”项目产生21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航中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排入航中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你单位排水主体、排水许可内容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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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航华第二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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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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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英 |
2016-05-10 |
2021-05-23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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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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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878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建筑设计产业基地(暂名)”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037121499,有效期自2016年05月23日至2021年05月22日止)。
二、准予“上海建筑设计产业基地(暂名)”项目产生49.3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淞良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竹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淞良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你单位排水主体、排水许可内容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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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一建筑设计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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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30011429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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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春 |
2016-05-10 |
2021-05-22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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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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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841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中国大戏院”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30010087号,有效期自2016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18日止)。
二、准予“上海中国大戏院”项目产生的3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牛庄路城镇合流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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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国大戏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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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01000014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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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富 |
2016-05-10 |
2021-05-18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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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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