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项目名称 审批类别 许可内容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许可决定日期 许可截止期 许可机关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
SHSX20191620 非社会投资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不涉及排污口) 普通 一、同意你公司报审的(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设计的)上海海洋石油局东塘路基地防汛墙改造项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建设方案。 二、本工程位于翔殷路隧道至东葛路之间的黄浦江右岸,涉及岸线长度约 米,防汛墙长度约484.4米(堤防里程桩号13+377~13+944,对应工程桩号F0+000~F0+484.4)。根据划示的规划河道蓝线,本工程有关防汛墙按照Ⅰ等1级水工建筑物、防御黄浦江千年一遇高潮位的标准进行改建。主要工程内容如下: (一)本工程桩号F0+000~F0+262.384、F0+475~F0+484.409段长度约271.8米范围,拆除原有防汛墙墙身、保留底板及桩基础,新建骑跨式高桩承台结构,承台宽4.9米,厚0.6米,底板顶高程3.1米,基础采用前排Φ600@900×19000mm密排钻孔灌注桩、后排Φ600@1800×19000mm钻孔灌注桩,上部新建“L”型钢筋砼挡墙结构,墙顶高程不低于7.20米(上海吴淞高程,下同),墙身厚0.4米,墙身底板设0.3m×0.8m腋角。墙后10米范围内地坪高程4.4~4.8米。 (二)本工程桩号F0+262.384~F0+298.467段长度约36.1米范围,拆除原防汛墙标高3.10米以上部分结构,保留现状拉锚板桩导梁、桩基、拉杆,新建高桩承台结构,承台宽4.1米,厚0.6米,底板顶高程3.8米,基础采用前后两排Φ600@1600×19000mm钻孔灌注桩,上部新建“L”型钢筋砼挡墙结构,墙顶高程不低于7.20米,墙身厚0.4米,墙身底板设0.3m×0.8m腋角。墙后10米范围内地坪高程4.2~4.6米。 (三)本工程桩号F0+298.467~F0+359.769段长度约61.3米范围,拆除部分原有防汛墙墙身后新建“L”型钢筋砼挡墙结构,底板宽3.0米,厚0.5米,底板顶高程3.8米,墙顶高程不低于7.20米,墙身厚0.4米,墙身底板设0.3m×0.3m腋角。墙后10米范围内地坪高程4.5~4.7米。 (四)本工程桩号F0+359.769~F0+374.3段长度约14.5米范围,在现状船坞底板上新建“L”型钢筋砼挡墙结构,底板宽2.5米,厚0.5米,底板顶高程5.0米,墙顶高程不低于7.20米,墙身厚0.4米,墙身底板设0.3m×0.8m腋角。墙后10米范围内地坪高程5.0~5.7米。 (五)本工程桩号F0+374.3~F0+440.676段长度约66.4米范围,保留现有防汛墙结构并进行加高,墙顶高程不低于7.20米,墙身厚0.3m。墙后10米范围内地坪高程4.2~4.5米。 (六)本工程桩号F0+440.676~F0+475段长度约34.3米范围,拆除原防汛墙标高3.10米以上部分结构,保留现状拉锚板桩导梁、桩基、拉杆,新建高桩承台结构,承台宽3.8米,厚0.6米,底板顶高程3.8米,基础采用前后两排Φ600@1600×19000mm钻孔灌注桩,上部新建“L”型钢筋砼挡墙结构,墙顶高程不低于7.20米,墙身厚0.4米,墙身底板设0.3m×0.8m腋角。墙后10米范围内地坪高程4.7~4.8米。 (七)工程桩号F0+101.312~F0+108.578、F0+167.826~F0+175.026、F0+216.090~F0+223.29处现有三座防汛闸门原位拆除重建,新建闸门采用人字门型,闸门宽5.0米、高2.4米、顶高程不低于7.2米。 (八)本工程防汛墙开缺施工期间,墙后陆域侧按照非汛期标准设置临时防汛墙,局部岸段利用现状二级挡墙,新建的临时防汛墙与现状二级挡墙形成封闭体系。永久防汛墙改建完成后,原二级防汛墙全部拆除。 三、有关本工程涉及航道、隧道等事宜,你公司应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结合本工程予以落实。 四、你公司应进一步完善、细化施工方案及施工影响范围内防汛设施的监测方案,落实好施工期间的防汛预案和防汛责任制,并于项目开工前到我局办理有关“在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审核和审批”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的行政许可手续。   上海海洋石油局第一海洋地质调查大队有限公司 2019-09-04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9-09-04
SHPX20191542 核发《排水许可证》 普通 一、同意核发“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0810940号,有效期自2019年09月06日至2024年09月05日止)。 二、准予“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项目产生的90立方米/日污水(其中食堂厨房餐饮污水须经油水分离器处理后)会同雨水从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国康路与中山北二路城镇合流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2019-09-04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9-09-04
SHSX20191236 在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的审批 普通 1   上海孚宝港务有限公司 朱健 2019-09-04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9-09-04
SHPX20191579 核发《排水许可证》 普通 上海瑞丰国际大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核发《排水许可证》,详情请看行政许可决定书SHPX20191579。   上海瑞丰国际大厦置业有限公司 2019-09-04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9-09-04
SHPX20191577 核发《排水许可证》 普通 一、同意核发“上海自然博物馆”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36060741号,有效期自2019年09月06日至2024年09月05日止)。 二、准予“上海自然博物馆”项目203立方米/日污水及部分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山海关路城镇合流管道,其余部分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大田路城镇合流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科技馆 2019-09-03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9-09-03
SHSX20191490 在海塘堤防上破堤、开缺、凿洞施工的审批 普通 1   上海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 李懿文 2019-09-03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9-09-03
SHSX20191553 非社会投资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不涉及排污口) 普通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提交的由上海友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闵行区莘庄镇淀浦河(小涞港—沪闵路)河道完善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建设方案。本工程位于淀浦河,起讫范围小涞港~沪闵路,涉及防汛墙总长度约5927.4米,其中改建长度约903.72米,根据划示的规划河道蓝线,改建防汛墙按照III等3级水工建筑物、设防高程不低于4.20米(上海吴淞高程,下同)的标准设计,其余防汛墙维持现有主体结构,涉及栏杆改造以及墙后设置防汛通道。主要工程内容如下: (一)防汛墙工程 1、本工程桩号N0-556.58~N0-734.43、N0-877.13~N-1-301.05、S0-941.50~S-1-081.24总长741.51米范围内新建防汛墙结构,设计河口线与规划蓝线一致。基础采用双排250×250×6000@1200方桩,底板顶高程为1.80米、宽2.10米、厚0.50米,墙顶高程为3.10米,其与河岸顶以1:2.5坡度衔接并设置3米宽防汛通道,地坪高程为4.20米。 2、本工程桩号S0-634.44~S0-796.65总长162.21米范围内新建防汛墙结构,设计河口线与规划蓝线一致。基础采用双排250×250×6000@1200方桩,底板顶高程为1.80米、宽2.10米、厚0.50米,墙顶高程为3.40米,墙顶后设置1.75米宽亲水平台,其与河岸顶以1:2.5坡度衔接并设置3米宽防汛通道,地坪高程为4.20米。 (二)桥梁工程 淀浦河北侧、北横泾河口距离淀浦河北岸河口线约9.73米处新建跨河人行桥,桥面净宽3.0米,桥梁中心梁底高程为7.3米,单跨跨径30米,两岸设置踏步跨越防汛墙与防汛通道贯通。 (三)景观工程 1、桥下贯通工程 七莘路桥下淀浦河两岸利用现有桥下平台,设置踏步与防汛通道贯通,平台缺失段新建平台基础,平台板梁顶高程为4.80米、厚0.20米,下设双排300×300×2150@2500立柱。 2、步道工程 本工程桩号S0-274.44~S0-796.65、堤防里程桩号淀S0+000.00~淀S3+403.16、N0+625.50~淀N2+246.02总长约5545.89米范围内,新建3米宽彩色透水混泥土跑步道,地坪高程为4.8~6.2米,增设沿河路灯、步道两侧埋地灯、台阶LED 灯带,安装坐凳雕塑小品标识牌等景观设施。 3、围墙工程 堤防里程桩号淀S0+517.58~淀S0+652.50范围内,拆除原有闵行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及闵行区莘庄镇人民镇府围墙后新建2.5米高围墙,距离防汛墙6米;堤防里程桩号淀S1+363.11~淀S1+778.40范围内拆除原有闵行区委党校和闵行区人民武装部围墙后新建2.5米高围墙,距离防汛墙5~6米。 4、平台工程 本工程桩号S0-709.96~S0-618.83范围内,防汛墙后0~9米设置4×6米休憩观景平台;本工程桩号S0-328.31~S0-302.07范围内,防汛墙后0~9米设置5×13米林下休憩平台;堤防里程桩号淀S0+856.56~淀S0+893.14范围内设置91平方米观景平台;堤防里程桩号S1+047.54~淀S1+250.95范围内,设置广场等功能区域;堤防里程桩号淀S2+360.59~淀S2+393.75范围内,防汛墙后设置30×7.4米观景平台;堤防里程桩号淀S2+507.30~淀S2+561.62、淀S2+775.59~淀S2+987.22范围内,防汛墙后0~5米设置树荫广场;堤防里程桩号淀S3+136.70~淀S3+198.44范围内,防汛墙后3~9米设置2~6米宽休憩广场;堤防里程桩号淀S3+228.40~淀S3+258.64范围内,防汛墙后0~5米设置2~5米宽休憩节点;堤防里程桩号淀S3+348.85~淀S3+403.16范围内,防汛墙后3~6米新建雕塑、台阶广场;结合北横泾新建人行桥设置4~11米宽广场,距离防汛墙4~11米,河道交叉口处设置观景平台;堤防里程桩号淀N1+182.76~淀N1+325.14范围内,防汛墙后3~17米设置5~14米宽儿童乐园;堤防里程桩号淀N1+524.18~淀N1+550.98范围内,防汛墙后3~7.5米设置4.5×25米树阵广场;堤防里程桩号淀N1+730.16~淀N1+756.44范围内,防汛墙后3~7.5米设置4.5×26米树阵广场。 (四)、临时工程 防汛墙结构施工时须设置钢板桩围堰,围堰顶高程为3.50米、宽2.0米。 二、沿岸的景观工程布置应符合《上海市河道绿化建设导则》的相关要求,不得在河道管理6米陆域控制范围内建造建、构筑物。 三、有关本工程涉及航道等手续,需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并予以落实。 四、请你单位下阶段根据设计要求进一步细化施工期间的施工方案、监测方案、防汛预案等,及时至市水务局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的行政许可。   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水务管理站 2019-09-03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9-09-03
SHPX20191560 核发《排水许可证》 普通 2   上海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19-09-02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9-09-02
SHPX20191590 核发《排水许可证》 普通 一、同意核发“漕开发科贸中心”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17041047号,有效期自2019年09月06日至2024年09月05日止)。 二、准予“漕开发科贸中心”项目产生的污水(1641立方米/日)设置2个排放口排入田林路(1个排放口)、古美路(1个排放口)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2个排放口排入田林路(1个排放口)、古美路(1个排放口)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0日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漕河泾开发区高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2019-09-02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9-09-02
SHPX20191591 核发《排水许可证》 普通 2   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019-09-02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9-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