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PX20170276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你单位于2016年08月03日提出的“上海泰普科贸有限公司”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并颁发《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18125081号,有效期为2016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18日止)。
二、准予该项目产生的16.29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春和路市政污水管道;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春和路市政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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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伊诺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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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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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藩 |
2017-02-24 |
2022-03-09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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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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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0231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你单位于2016年08月03日提出的“上海泰普科贸有限公司”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并颁发《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18125081号,有效期为2016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18日止)。
二、准予该项目产生的16.29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春和路市政污水管道;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春和路市政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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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井加压缩机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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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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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君 |
2017-02-24 |
2022-02-27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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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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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0187 |
核发《排水许可证》(大于1000(新申请,变更)) |
普通 |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顾村原选址基地市属征收安置房F-4地块项目”(项目位于宝山区东至沪太路、南至爱建顾园、西至菊泉路、北至待开发项目边界内建设安置房等建筑。总用地面积7.43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2.2万平方米)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属于雨、污水分流制地区,属顾村镇污水收集系统。同意项目产生的1478立方米/日污水达标后分别排入菊泉路城镇污水管道,纳入西干线总管,最终至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分别排入菊泉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我局同意你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文本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项目内污水排放共设置2个排放口。项目内污水从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菊泉路(2个排放口)城镇污水管道。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内雨水排放共设置2个排放口。项目内雨水从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菊泉路(2个排放口)城镇雨水管道。
(四)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五)本项目内不设置经营性餐饮(提交的《排水许可申请表》中未申报、送审的初步设计文本中无详细内容)。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市政管道,以保护周边市政排水管网,并至宝山区水务局(密山路10号)办理《排水许可证(施工)》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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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保北程置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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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2000922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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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滨 |
2017-02-24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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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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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0198 |
核发《排水许可证》(大于1000吨+其他)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东华大学”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60050324号,有效期自2017年2月20日至2022年2月19日止)。
二、准予“东华大学”项目产生的2312立方米/日污水及项目内雨水从5个排放口分别排入延安西路(2个)、杨宅路(2个)和安顺路(1个)城镇合流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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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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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0000425006176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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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昌俊 |
2017-02-24 |
2022-02-19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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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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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GX20162529 |
核发《取水许可证》(地下水) |
普通 |
上海市嘉定区民防办公室:
你单位于2016年11月08日提出的“嘉定一中Ⅱ类应急避难场所应急供水工程”核发《取水许可证》(地下水)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许可意见
㈠ 根据《嘉定一中Ⅱ应急避难场所应急供水工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评审报告,同意你单位在嘉定一中校区内建设1口以第Ⅳ承压含水层的地下水为水源,用于民防应急避难场所临时应急供水的备用水源深井,工程设计取水能力为97.5立方米/日,其中用于5000人的饮用和生活用水75立方米/日、备用水量22.5立方米/日。
㈡ 本工程退水主要为日常备用时的少量深井回扬水及应急时的生活污水和发电机冷却水。其中,日常备用时的深井回扬水可用作嘉定一中校区内绿地浇洒或道路冲洗;应急时的生活污水和发电机冷却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不应影响到取水水源水质。
㈢ 本工程的取水计量设施应当与取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同时,取水计量设施应当预留符合监管单位要求的远程传输接口。
㈣ 本工程的实施应当符合相关成井技术要求,建成后应加强设备日常运行养护管理,并落实各项地下水资源保护措施,确保应急供水安全。
㈤ 本项目为应急备用井,日常仅可取少量深井回扬水作为深井养护之用,不得擅自他用。
㈥ 根据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规划要求,本项目在非应急状态下应进行地下水人工回灌,你单位应在工程实施中予以落实,地下水人工回灌所需回灌水费、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由市供水管理处承担。
二、相关事项
㈠ 本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可以作为国家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文件。
㈡ 本工程取水设施(含取水计量设施)竣工并试运行满30日后,你单位应向我局提出取水设施(含取水计量设施)的现场核验申请,经我局组织现场核验合格,并颁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取水。
㈢ 本工程取水设施运行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并按照我局或我局委托之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单位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㈣ 自取水申请批准之日起3年内,本工程取水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本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本工程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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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民防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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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4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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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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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70213 |
在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审核和审批 |
普通 |
你公司提出的汇山地块滨江公共环境建设项目东地块工程在黄浦江防汛墙开缺施工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由中建港务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汇山地块滨江公共环境建设项目东地块工程在黄浦江防汛墙开缺施工的有关方案。本工程位于汇山地块滨江公共环境建设项目西地块(公平路轮渡站下游)与秦皇岛路轮渡站间,河道岸线长度约442米,有关防汛墙按照Ⅰ等1级水工建筑物、防御黄浦江千年一遇高潮位、墙顶高程不低于7.00米(上海吴淞高程,下同)的标准进行改造。工程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秦皇岛路轮渡站上游约324米处,新建闸门宽度为15米的东地块游艇港池套闸1座(含船闸控制室、活动桥等),套闸内、外闸门等主要建筑物为1级水工建筑物,满足防御黄浦江千年一遇高潮位、顶高程不低于7.00米。
(二)在东地块游艇港池套闸下游侧长度约40.8米防汛墙、上游侧长度约35.45米防汛墙,以及与西地块连接段长度约92.88米防汛墙,结合东地块游艇港池套闸和景观进行改造。
(三)本工程东地块游艇港池套闸施工期间,在水域侧按照度汛标准设置施工围堰(代临时防汛墙);有关防汛墙开缺施工期间,在陆域侧结合已改造的防汛墙按照度汛标准分期设置临时防汛墙。
二、本工程防汛墙开缺施工前应按报送的施工图做好临时防汛墙,并在通过市、区防汛墙管理部门的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阶段防汛墙开缺施工;防汛墙开缺施工时间至2018年5月31日止,施工期间涉及防汛墙开缺长度共约185米。
三、防汛墙开缺施工期间,你公司应继续按照我局行政许可决定书(受理号SHSX20131314)的要求落实好各项相关工作,备足必需的抢险物资,及时掌握气象和水位信息,确保防汛安全,如发生异常情况,应按照防汛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市、区防汛墙管理部门。
四、工程完成后,你公司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将竣工资料(包括电子版图纸)送市、区防汛墙管理部门备案,同时落实防汛预案和防汛设施的养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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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心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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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0400497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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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戌源 |
2017-02-24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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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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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70311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 |
普通 |
上海轨道交通十八号线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提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申请已收悉。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你公司提交的上海轨道交通十八号线两港截流合流总管改迁工程(杨树浦港段)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施工方案。
二、本工程主要内容为:杨树浦港北岸新建一座8米×8米盾构接收井,井深14.3米;盾构接收井施工完成后改造成特殊井;特殊井顶板顶高程为0.8米(上海吴淞高程,下同),井壁尺寸为13.4×15.9米,壁厚0.7米,底板顶高程-10.0米;改迁总管与现状总管连通后,在杨树浦港北岸特殊井两侧分别新建一座临排高位井,井内净尺寸15×8米,井深14.8米;改建长度约77.3米的杨树浦港一级防汛墙,墙顶高程3.5米。防汛墙工程结束后恢复墙后防汛通道及绿化;施工期间河道内设置顺河围堰,围堰最大挡水宽度6米。
三、严格按照上报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施工技术要求也应遵照SHSX20161040建设项目许可决定书的相关内容。
四、工程计划跨汛期施工,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期管理,严格落实防汛责任制和各项防汛措施,备好防汛物资,关注天气水文信息,保证防汛安全。
五、施工期间,按照设计要求对工程影响范围内防汛墙进行监测和保护,当防汛墙位移、沉降超过设计报警值时,应立即予以处置并上报市、区堤防管理部门。
六、阶段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施工围堰等阻水障碍物及临时防汛墙等临时措施。工程完工后,及时对施工区域的河道按设计要求恢复,并按照法律规定,组织由市、区堤防管理部门参加的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竣工资料(包括电子版图纸)报送市、区堤防管理部门备案。
七、工程工期:自获得本行政许可批复之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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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轨道交通十八号线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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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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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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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70168 |
填堵河道的审批(其他河道) |
普通 |
你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提出的青浦区朱家角E地块填堵河道的申请(受理号:SHSX20170168)及2月15日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满足地区防汛排水安全的条件下,对对东至李家湾,南至淀浦河-旺家湾江-盛家埭村江,西至绿湖路,北至绿舟路的青浦区朱家角E地块范围内涉及的现状水系进行调整。以景观河一、旺家湾江为界,以西为一期范围,以东为二期范围。
二、你公司应按照《青浦区朱家角生态居住区E地块填埋河道论证报告》并按照地块开发进度安排,分期实施水系调整,新开(疏拓)跃进河、汪家湾江、盛家埭村江、李家湾江、景观河一、景观河二、淀浦河,其中一期地块新增水面积约17494平方米;二期地块新增水面积约11674平方米,累计新增水面积约29168平方米。具体河道规模见附件。同时,你公司应同步新建盛家埭水闸(4米宽)、李家湾泵闸(水闸4米宽、泵站1.2立方米/秒)。
三、按照“先开后填”的原则,你公司应抓紧规划河道的实施,一期地块范围内涉及的跃进河、旺家湾江、盛家埭村江及二期地块范围内的李家湾江河道工程应于2017年5月底之前完成,方可对一期地块范围内11925平方米现状河道实施填埋,二期地块范围内景观河一、景观河二及淀浦河河道工程应于2018年6月底之前完成,方可对二期地块范围内239平方米现状河道实施填埋。在每期地块开发中,新开(拓宽)河道工程均需经过市、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完工验收,并在妥善落实过渡时期的防汛排水措施后,方可对地块范围内现状河道水域累计面积约12164平方米实施填埋。
四、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河道填堵前,你公司应就开、填河方案到青浦区水务局办理施工审核手续。
五、其它事项
(一)你公司应按照程序到青浦区水务局划示河道蓝线。同时,在每期地块开发前,你公司均应切实做好过渡时期的防汛排水方案并报青浦区水务局审核后实施,以确保周边地区防汛排水安全。
(二)请你公司根据青浦区水务局的指导意见,落实新开(拓宽)河道的工程管理范围和日常养护具体措施。规划道路穿越规划河道时应设置跨河桥梁,你公司应根据河道蓝线及《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具体落实。
(三)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规定,你公司应督促建设单位另行编制地块雨、污水排水方案并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特此批复。
附件:新开河道规划控制要素表   |
上海丰启置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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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220160108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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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骅 |
2017-02-23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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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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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70192 |
在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审核和审批 |
普通 |
你公司提出的杨浦区松潘排水系统改造工程新建排放口在黄浦江防汛墙开缺施工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由上海城建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杨浦区松潘排水系统改造工程新建排放口在黄浦江防汛墙开缺施工的有关方案。本工程位于黄浦江左岸(堤防里程桩号19+954~20+041),涉及河道岸线长度约86米。根据划示的规划河道蓝线,本工程有关防汛墙按照Ⅰ等1级水工建筑物、防御黄浦江千年一遇高潮位、墙顶标高不低于7.00米(上海吴淞高程,下同)的标准进行改造。本工程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建排放口工程
本工程新建排放口在拆除现状防汛墙后,采用渐扩式箱涵与泵站出水压力井(顶标高4.70米)连接,箱涵由双孔过渡为四孔,中心轴线长约86米,出水口处占河道岸线长度约26.12米。排放口箱涵出水口处分为四孔,每孔内径为宽6米、高2.5米,箱涵顶板顶高程为3.5米、顶板厚0.5米,箱涵底板顶高程为0.50米、底板厚0.55米,侧墙厚0.5米;箱涵出口处结合防汛墙设置,采用前排长17米的板桩,后排长12米(10米)、φ800、间距3米的钻孔灌注桩基础,防汛墙墙身结合箱涵顶板设置,为“L”型钢筋砼结构,墙身厚0.4米,顶高程7.00米。
(二)防汛墙改建工程
本工程箱涵排放口上游侧长度约30.2米(工程桩号0+ 056.32~0+086.52),下游侧长度约30.2米(工程桩号0+000.00~0+030.20)、总长约60.4米防汛墙结合排放口在拆除现状防汛墙后重建,并与上下游防汛墙接顺封闭。
排放口下游侧重建的防汛墙,在工程桩号0+000.00~0+ 026.20范围采用低桩承台结构,在工程桩号0+026.20~0+030.20范围采用高桩承台结构,均采用前排长17米板桩、后排长17米、φ800、间距2.5米的钻孔灌注桩基础,为“L”型钢筋砼结构防汛墙,防汛墙底板底标高为2.6米、厚0.6米,墙顶标高7.0米;
排放口上游侧重建的防汛墙,在工程桩号0+056.32~0+ 060.32范围采用高桩承台结构、在工程桩号0+060.32~0+086.52范围采用低桩承台结构,基础采用前排长17米板桩、后排长17米、间距1.5米的矩形桩基础,为“L”型钢筋砼结构防汛墙,防汛墙底板底标高为2.6米、厚0.6米,墙顶标高7.0米;
本工程范围内防汛墙前4米范围内,采用抛石护底、表面以碎石整平后以素砼铺砌防止冲刷;4米外至25米范围内,设碎石找平层和模袋混凝土以防止冲刷。
(三)临时工程
本工程新建排放口及防汛墙开缺施工期间,在防汛墙前水域侧设置桩长为15米的双排拉森钢板桩顺河施工围堰(兼作非汛期临时防汛墙),围堰顺岸总长度约110米、顶高程为5.64米、宽4米。
本工程围堰实施前,需拆除防汛墙前原码头局部栈桥,待围堰拆除后恢复。
本工程排放口箱涵施工完成后、围堰拆除前,在排放口箱涵出水口门处及中段位置,分别设置钢封门及砖砌封堵墙各一道进行临时封堵,待工程结束后拆除。
二、有关防汛墙开缺施工前应按报送的施工图做好临时防汛墙(施工围堰),并在通过市、区防汛墙管理部门的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阶段防汛墙开缺施工。防汛墙开缺施工时间至2017年5月31日止,施工期间涉及防汛墙开缺长度约86米。
三、施工期间,你公司应按设计要求落实好施工影响范围内防汛墙及相关设施的保护及监测工作,并做好监测记录。同时你公司应落实好施工期间的防汛预案和防汛责任制,备足必需的抢险物资,及时掌握气象和水位信息,确保防汛安全,如发生异常情况,应按照防汛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市、区防汛墙管理部门。
四、工程完成后,你公司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将竣工资料(包括电子版图纸)送市、区防汛墙管理部门备案,同时落实防汛设施的养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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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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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10106132258855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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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骅 |
2017-02-23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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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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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0240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欧尚商办大楼”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核发“杨浦区118街坊B1-3地块(一期)动迁安置房”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04101106号,有效期自2017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15日止)。
二、准予“杨浦区118街坊B1-3地块(一期)动迁安置房”项目产生的641立方米/日生活污水排入顺平路(1个排放口)城镇合流排水管道,经泵站提升后至竹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至总排放口处与上述经检测井后的污水合并后排入顺平路城镇合流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抄送: 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上海市排水管理处, 杨浦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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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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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100007366585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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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UNO MERCIER |
2017-02-23 |
2022-02-28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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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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