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PX20162939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伊诺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53113117号,有效期自2017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10日止)。
二、准予“上海伊诺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产生的63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兴梅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2个排放口排入兴梅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
上海伊诺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0000002201501230015 |
|
|
|
李彦华 |
2017-01-05 |
2022-01-10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7-01-05 |
|
SHPX20162958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杨行镇西城区南块16-01地块商业、住宅、办公项目一期(北区)”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43121552,有效期自2017年01月13日至2022年01月12日止)。
二、准予“杨行镇西城区南块16-01地块商业、住宅、办公项目一期(北区)”项目产生952立方米/日污水从3个排放口分别排入杨鑫路、水产西路、松兰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从3个排放口分别排入杨鑫路、水产西路、松兰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
上海招商宝欣置业有限公司 |
|
无 |
|
|
|
王晞 |
2017-01-05 |
2022-01-12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7-01-05 |
|
SHPX20162959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大金空调(上海)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504111758号,有效期自2017年1月13日至2022年1月12日止)。
二、准予“大金空调(上海)有限公司”项目产生的68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申富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申富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
大金空调(上海)有限公司 |
|
无 |
|
|
|
泉茂伸 |
2017-01-05 |
2022-01-12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7-01-05 |
|
SHPX20162916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菊泉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23120737号,有效期自2017年1月9日至2022年1月8日止)。
二、准予“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菊泉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产生的14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菊盛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菊盛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上海市海洋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
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菊泉新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
123101136778599175 |
|
|
|
谢卫平 |
2017-01-05 |
2022-01-08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7-01-05 |
|
SHPX20162800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你单位于2016年08月03日提出的“上海泰普科贸有限公司”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并颁发《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18125081号,有效期为2016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18日止)。
二、准予该项目产生的16.29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春和路市政污水管道;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春和路市政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
上海星月置业有限公司 |
|
13000000201604130589 |
|
|
|
胡晓杭 |
2017-01-05 |
2022-02-27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7-01-05 |
|
SHSX20163035 |
在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审核和审批 |
普通 |
你公司提出的黄浦江沿岸E10单元新华滨江公共绿地(E01-1c地块)及防汛墙工程在一线防汛墙开缺施工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由甘肃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黄浦江沿岸E10单元新华滨江公共绿地(E01-1c地块)及防汛墙工程在一线防汛墙开缺施工的有关方案。
本工程位于黄浦江右岸、源深北路至福山路之间的黄浦江沿线(本工程桩号F0+000~F0+266),涉及河道岸线长度约266米。本工程有关防汛墙根据划示的规划河道蓝线,按照防御黄浦江千年一遇高潮位、Ⅰ等1级水工建筑物、墙顶高程7.00米(上海吴淞高程,下同)的标准进行改造。工程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本工程桩号F0+000~F0+088及F0+146~F0+264范围,总长度约206米,将现状防汛墙高程2.20米以上的抛石及防汛墙结构开挖、拆除后,采用φ600、桩长25米、前排桩距1.0米、后排桩距1.5米的双排钻孔灌注桩基础,并在前排钻孔灌注桩后侧密排布设一排φ800、桩长6米的高压旋喷桩后,新建“L”型高桩承台结构钢筋砼防汛墙,防汛墙底板底高程为2.20米、厚0.6米,墙顶高程为5.00米,作为第一级防汛墙;后退8米新建“L”型钢筋砼挡墙作为第二级防汛墙,墙顶高程7.00米。
(二)在本工程桩号F0+088~F0+146及F0+246~F0+266范围,总长度约60米,将现状防汛墙高程2.20米以上的抛石及防汛墙结构开挖、拆除后,采用φ600、桩长25米、前排桩距1.0米、后排桩距1.5米的双排钻孔灌注桩基础,并在前排钻孔灌注桩后侧密排布设一排φ800、桩长6米的高压旋喷桩后,新建“L”型高桩承台结构钢筋砼防汛墙,防汛墙底板底高程为2.20米、厚0.6米,墙顶高程为7.00米。
(三)防汛墙开缺施工期间,在防汛墙后陆域侧按照非汛期标准设置临时防汛墙。
二、有关防汛墙开缺施工前应按报送的施工图做好临时防汛墙,并在通过市、区防汛墙管理部门的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阶段防汛墙开缺施工。防汛墙开缺施工时间至2017年5月31日止,施工期间涉及防汛墙开缺长度约266米。
三、施工期间,你公司应按设计要求落实好施工影响范围内防汛墙及相关设施的保护及监测工作,并做好监测记录。同时你处应落实好施工期间的防汛预案和防汛责任制,备足必需的抢险物资,及时掌握气象和水位信息,确保防汛安全,如发生异常情况,应按照防汛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市、区防汛墙管理部门。
四、工程完成后,你公司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将竣工资料(包括电子版图纸)送市、区防汛墙管理部门备案,同时落实防汛预案和防汛设施的养护责任。
  |
上海市申江两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00000000201606080116 |
|
|
|
戴智伟 |
2017-01-05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7-01-05 |
|
SHSX20162926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非排污口事项) |
普通 |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实施奉贤区大型居住社区外配套污水总管穿越金汇港工程的申请。本工程拟在浦南运河南侧约15m处顶管穿越金汇港,管道外径为1680mm,中心线标高约-5.1m(上海吴淞高程,下同),并分别在金汇港两侧距规划河口大于30m处设工作井与接收井。
二、工程实施过程中,需按来文所附设计图纸,对穿管影响范围内金汇港两岸共约64m的护岸进行同步改造,护岸顶高程为3.5m,墙后接坡至防汛通道,通道顶高程大于4.2m。新建护岸基础均采用双排直径Φ600,长15m的钻孔灌注桩。其中西侧约32m上部采用L型挡墙加悬挑平台结构型式,顶部设4m宽亲水平台,标高为3.50m;东侧约32m上部一级挡墙采用浆砌块石结构型式,二级挡墙采用无桩基础的L型小挡墙结构型式,一、二级挡墙之间设3m宽亲水平台,标高为3.30m。在护岸施工时,应注意与相邻侧护岸接顺。
三、施工过程中,你单位应加强对周边护岸的监测和保护,如有异常情况应即报奉贤区和市河道管理部门,护岸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四、你单位须落实该工程施工期间的防汛责任,落实防汛抢险措施,确保施工期防汛排水安全。
五、工程动工前,你单位应到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另行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请及时组织行政许可验收,并将有关竣工资料送该中心及市和奉贤区河道管理部门备案。
  |
上海锦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00244101-0 |
|
|
|
贾先斌 |
2017-01-05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7-01-05 |
|
SHSX20163007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非排污口事项) |
普通 |
你公司提出的黄浦江上游水源地原水支线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由上海市政设计总院设计的)黄浦江上游水源地原水支线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建设方案。
本工程位于朱枫公路太浦河桥上游侧,原水管道在太浦河原水厂处的太浦河河段穿越河道与金泽水库青浦分水点连接。根据划示的规划河道蓝线,本工程有关堤防按照防御太湖流域50年一遇洪水、3级水工建筑物、墙顶高程5.24米(上海吴淞高程,下同)的标准设计,并按防御100年一遇洪水的标准校核;本工程堤防改造长度约203米,其中太浦河左岸83米、右岸120米。具体工程内容为:
(一)本工程原水管道在太浦河左岸(堤防里程桩号2+569~2+576)及右岸(堤防里程桩号2+570~2+577)处采用两根管径DN1800的钢管顶管施工穿越河道,穿越河道段管道长约270米。两根管道中心水平间距约7米,中心标高为-12.0米。原水管道顶管施工在太浦河左岸布置一个临时接收井,井内尺寸为11.8×8.8米,开挖深度约20.52米,其结构外边线距离现状河口线水平距离约19.4米;在太浦河右岸布置一个永久工作井,井内尺寸为17.0×13.6米,开挖深度约20.80米,其结构外边线距离现状河口线水平距离约23.9米。
(二)本工程原水管道穿越河道处,太浦河左岸堤防长度约83米(工程桩号KA0+000~KA0+083)、右岸堤防长度约120米(工程桩号KA0+000~KA0+120)同步进行改建。其中:
太浦河左岸,在工程桩号KA0+000~KA0+052范围,保留现状长约52米一级防汛墙结构,采用后侧新增一排φ600×10000 @2500的钻孔灌注桩基础,并接长底板后浇筑为整体进行加固;工程桩号KA0+052~KA0+083范围,凿除长约31米一级防汛墙原有结构泥面以上部分,重建“L”型高桩承台结构防汛墙,其基础采用前排600×180×10000拉森钢板桩、后排φ600×10000@2500钻孔灌注桩,承台底高程2.50米、厚0.6米,上部新建钢筋砼墙身,墙顶高程4.24米。
太浦河右岸,根据该段河道规划蓝线,较现状河口线向陆域侧后退约3.4米,采用前排φ600×10000@1800、后排φ600×10000@2500钻孔灌注桩基础,新建“L”型低桩承台结构一级防汛墙,其承台底高程0.90米、厚0.6米,墙顶高程4.24米,新建一级防汛墙总长度约120米,过渡期间不与两侧现状一级防汛墙顺接;在新建一级防汛墙与后侧堤顶道路之间新设一排长9米的30#槽钢作为支护并在过渡期作为结构保留。
二、你公司应进一步完善、细化相关施工方案及施工影响范围内防汛设施的监测方案,落实好施工期间的防汛预案和防汛责任制,并于施工前到我局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行政许可。
三、你公司应负责落实本工程所涉及的相关堤防设施在建成后的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并配合堤防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
上海青浦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无 |
|
|
|
金祖权 |
2017-01-05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7-01-05 |
|
SHSX20163017 |
在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审核和审批 |
普通 |
你所提出的黄浦区滨江公共岸线贯通工程(卢浦断点)在一线防汛墙开缺施工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原则同意你所(由中交三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黄浦区滨江公共岸线贯通工程(卢浦断点)在一线防汛墙开缺施工的有关方案。本工程位于黄浦江左岸,卢浦大桥上下游、水上公安码头~扬帆游艇俱乐部之间的黄浦江沿线,涉及河道岸线长度约326米,其中防汛墙改造长度约246.5米。根据划示的规划河道蓝线,本工程有关防汛墙按照Ⅰ等1级水工建筑物、防御黄浦江千年一遇高潮位、墙顶高程不低于6.70米(上海吴淞高程,下同)的标准进行改造。工程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本工程范围、鲁班泵站上游侧,将长度约15米现状防汛墙结构整体拆除,采用φ600、桩长12米、前排桩距0.8米、后排桩距2.0米的双排钻孔灌注桩基础,并在后排钻孔灌注桩后侧3.2米范围内布设高压旋喷桩加固土体后,重建高桩承台结构“L”型防汛墙,防汛墙承台底高程为2.50米、厚0.6米,墙顶高程为6.70米。
(二)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黄浦区滨江公共岸线贯通工程(卢浦断点)填堵河道的批复(沪府河管〔2016〕67号)》意见,填埋本工程范围原鲁班路泵站排放口区域水域面积约60平方米,同时在本工程范围内、鲁班泵站西端结合防汛墙改造新开水域面积约60平方米。
本工程范围填埋段及新开河段,防汛墙总长约47.5米,在将现状防汛墙结构整体拆除后,按调整后的河道岸线,采用φ600、桩长15米、前排桩距0.8米、后排桩距2.0米的双排钻孔灌注桩基础,新建“L”型防汛墙,防汛墙承台底高程为2.50米、厚0.6米,墙顶高程为6.70米。
(三)在本工程范围、卢浦大桥下方西端至下游侧扬帆游艇俱乐部之间,将长度约167.5米现状防汛墙胸墙结构凿除,原导梁及板桩保留利用,在后侧新增一排长16米、φ600@2.0米的钻孔灌注桩基础后,重建“L”型防汛墙与原有导梁浇筑为整体,防汛墙承台底高程为2.20米、厚0.6米,墙顶高程为6.70米。
(四)本工程防汛墙开缺施工期间,在墙后陆域侧按照非汛期标准设置临时防汛墙。
二、本工程临时防汛墙已于2017年1月3日通过了市、区防汛墙管理部门的验收,同意进行下阶段防汛墙开缺施工。防汛墙开缺施工时间至2017年5月31日止,施工期间涉及防汛墙开缺长度约246.5米。
三、施工期间,你所应按设计要求落实好施工影响范围内防汛墙及相关设施的保护及监测工作,并做好监测记录。同时你所应落实好施工期间的防汛预案和防汛责任制,备足必需的抢险物资,及时掌握气象和水位信息,确保防汛安全,如发生异常情况,应按照防汛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市、区防汛墙管理部门。
四、工程完成后,你所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将竣工资料(包括电子版图纸)送市、区防汛墙管理部门备案,同时落实防汛预案和防汛设施的养护管理责任。
  |
上海市黄浦区市政工程管理所 |
|
12310101E788004214 |
|
|
|
王文红 |
2017-01-05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7-01-05 |
|
SHSX20162757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非排污口事项) |
普通 |
你处提出的2015年度拦路港堤防除险加固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处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原则同意你处(由上海勘测设计院设计的)2015年度拦路港堤防除险加固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建设方案。本工程位于拦路港、圆泄泾等河段,涉及堤防总长度约2010米,有关堤防按照防御太湖流域50年一遇洪水、3级水工建筑物、顶高程5.50米(镇江吴淞高程,下同)的标准设计,并按100年一遇洪水、2级水工建筑物的标准校核。本工程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兴河至石湖荡段
在拦路港右岸、堤防里程桩号04+101~04+231范围,长度130米,将现状防汛墙高程2.80米以上结构拆除,采用新增桩长为14米的前排板桩、后排方桩基础,重建“⊥”型结构防汛墙,其承台底高程为2.80米、厚0.5米,墙顶高程5.50米;墙身前每间距30米设扶壁;恢复墙后绿化带。
(二)石湖荡至沪杭铁路桥段
1、在拦路港右岸、堤防里程桩号03+919~03+959范围,长度40米,将现状防汛墙高程2.80米以上结构拆除,采用新增桩长为15米的前排板桩、后排方桩基础,重建“L”型结构防汛墙,其承台底高程为2.80米、厚0.5米,墙顶高程5.50米;墙身前每间距30米设扶壁;恢复墙后绿化带和防汛通道。
2、在拦路港右岸、堤防里程桩号03+959~03+980范围,长度21米,将现状防汛墙高程2.80米以上结构拆除,采用新增桩长为14米的前排板桩、后排方桩基础,重建“⊥”型结构防汛墙,其承台底高程为2.80米、厚0.5米,墙顶高程5.50米;墙身前每间距30米设扶壁;恢复墙后绿化带和防汛通道。
3、在拦路港右岸、堤防里程桩号03+980~04+053范围,长度73米,将现状防汛墙高程2.80米以上结构拆除,采用新增桩长为13米的前排板桩、后排方桩基础,重建“⊥”型结构防汛墙,其承台底高程为2.80米、厚0.5米,墙顶高程5.50米;墙身前每间距30米设扶壁;恢复墙后绿化带和防汛通道。
4、在拦路港右岸、堤防里程桩号04+053~04+092范围,长度39米,将现状防汛墙高程2.80米以上结构拆除,采用新增桩长为13米的前排板桩、后排方桩基础,重建“⊥”型结构防汛墙,其承台底高程为2.80米、厚0.5米,墙顶高程5.50米;墙身前每间距30米设扶壁;恢复墙后绿化带。
5、在拦路港右岸、堤防里程桩号04+092~04+101范围,长度9米,将现状防汛墙高程2.80米以上结构拆除,采用新增桩长为13米的前排板桩、后排方桩基础,重建“L”型结构防汛墙,其承台底高程为2.80米、厚0.5米,墙顶高程5.50米;墙身前每间距30米设扶壁;恢复墙后绿化带。
(三)北塘港以南段
1、在拦路港右岸、堤防里程桩号02+741~02+757范围,长度16米,将现状防汛墙高程2.80米以上结构拆除,采用新增桩长为15米的前排板桩、后排方桩基础,重建“L”型结构防汛墙,其承台底高程为2.80米、厚0.5米,墙顶高程5.50米;墙身前每间距30米设扶壁;恢复墙后绿化带和防汛通道。
2、在拦路港右岸、堤防里程桩号02+757~02+794范围,长度37米,将现状防汛墙高程2.80米以上结构拆除,采用新增桩长为15米的前排板桩、后排方桩基础,重建“L”型结构防汛墙,其承台底高程为2.80米、厚0.5米,墙顶高程5.50米;墙身前每间距30米设扶壁;恢复墙后绿化带和防汛通道。
3、在拦路港右岸、堤防里程桩号02+794~02+840范围,长度46米,将现状防汛墙高程2.80米以上结构拆除,采用新增桩长为16米的前排板桩、后排方桩基础,重建“L”型结构防汛墙,其承台底高程为2.80米、厚0.5米,墙顶高程5.50米;墙身前每间距30米设扶壁;恢复墙后绿化带。
(四)圆泄泾段
1、在圆泄泾左岸、里程桩号K0+051~K0+369范围,长度318米,拆除地面以上墙身结构,采用贴壁新建底板和墙身、与老墙底板和墙身相连呈“⊥”型结构,墙顶高程5.50米;在桩号K0+311处原涵闸保留,仅对涉及墙身加固的一段涵管进行拆除并恢复;恢复墙前绿化带。
2、在圆泄泾左岸、里程桩号K0+369~K0+814范围,长度445米,拆除现状防汛墙墙身结构,重建“L”型结构防汛墙与老墙底板连成整体,墙顶高程5.50米;恢复墙后绿化带和防汛通道。
3、在圆泄泾左岸、桩号里程K0+814~K1+310范围,长度496米,拆除现状防汛墙墙身结构,重建“L”型结构防汛墙与老墙底板连成整体,墙顶高程5.50米;恢复墙后绿化带和防汛通道。
二、下阶段请你处进一步完善、细化有关施工方案及施工影响范围内防汛墙的监测方案,并于施工前到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行政许可。
  |
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 |
|
1200002201512300040 |
|
|
|
王绍尉 |
2017-01-05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7-0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