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SX20162747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 |
普通 |
一、同意你公司提交的上海轨道交通10号线二期穿越黄浦江工程地下区间在黄浦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施工方案。工程主要施工内容为:在淞沪路-国帆路采用外径6.2米的盾构二次穿越黄浦江,两条隧道中心间距12米,穿越段长度约550米。浦东侧工作井距离驳岸约330米、浦西侧工作井距离驳岸约880米。
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上报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施工时的技术要求也应严格按照SHSX20151191建设项目许可决定书的相关内容。
三、施工过程中,你公司应严格按照论证单位的要求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防汛设施进行监测和保护,如遇位移及沉降的日变形值及累计变形值拆过设计警戒值,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市、区堤防管理部门。
四、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的防汛预案落实防汛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备足必需的抢险物资,及时掌握气象和水位信息,确保防汛安全。
五、施工期限为批准之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
六、本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组织由市、区水务管理部门参加的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本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竣工资料(包括电子版图纸)报送市、区堤防管理部门及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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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轨道交通十号线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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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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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宣 |
2016-12-14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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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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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62784 |
在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审核和审批 |
普通 |
你公司提出的黄浦江沿岸E10单元新华滨江公共绿地(E01-1d地块)及防汛墙工程在黄浦江一线防汛墙开缺施工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由上海市政设计总院设计的)黄浦江沿岸E10单元新华滨江公共绿地(E01-1d地块)及防汛墙工程在黄浦江一线防汛墙开缺施工的有关方案。
本工程位于黄浦江右岸、源深北路至民生路之间的黄浦江沿线(本工程桩号S0+000~S1+083),涉及河道岸线长度约1083米,其中防汛墙改造长度约435米。本工程有关防汛墙根据划示的规划河道蓝线,按照防御黄浦江千年一遇高潮位、Ⅰ等1级水工建筑物、墙顶高程7.00米(上海吴淞基点,下同)的标准进行改造;工程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本工程桩号S0+000~S0+003、S0+022~S0+245、S0+262.6~S0+266及S0+914~S1+083范围,总长度约398.4米现状防汛墙高程2.20米以上的抛石及防汛墙结构开挖、拆除后,采用φ600、桩长25米、前排桩距1.0米、后排桩距1.5米的双排钻孔灌注桩基础低桩承台结构,并在前排钻孔灌注桩后侧密排布设一排φ800×6米的高压旋喷桩后,新建“L”型钢筋砼防汛墙,防汛墙底板底高程为2.20米、厚0.6米,墙顶高程为7.00米。
(二)在本工程桩号S0+003~S0+022及S0+245~S0+262.6范围,总长度约36.6米现状防汛墙高程2.20米以上的抛石及防汛墙结构开挖、拆除后,新建“L”型钢筋砼防汛墙,防汛墙底板底高程为2.20米、厚0.6米,墙顶高程为7.00米;新建防汛墙底板后侧采用高压旋喷桩进行地基加固,加固土体顶高程为1.3米、底高程为-8.7米。
(三)本工程防汛墙开缺施工期间,在陆域侧按照非汛期标准设置临时防汛墙。
二、有关防汛墙开缺施工前应按报送的施工图做好临时防汛墙,并在通过市、区防汛墙管理部门的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阶段防汛墙开缺施工。防汛墙开缺施工时间自许可之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施工期间涉及防汛墙开缺长度约435米。
三、施工期间,你公司应按设计要求落实好施工影响范围内防汛墙及相关设施的保护及监测工作,并做好监测记录。同时你处应落实好施工期间的防汛预案和防汛责任制,备足必需的抢险物资,及时掌握气象和水位信息,确保防汛安全,如发生异常情况,应按照防汛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市、区防汛墙管理部门。
四、工程完成后,你公司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将竣工资料(包括电子版图纸)送市、区防汛墙管理部门备案,同时落实防汛预案和防汛设施的养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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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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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10115759858192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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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俊 |
2016-12-13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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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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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62312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非排污口事项) |
普通 |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实施株洲路(新同心路-北宝兴路)改扩建俞泾浦桥梁改建工程的申请。新建桥梁三跨过河,跨径组合为(10.0+13.0+10.0)m,梁底高程为4.5m(上海吴淞零点,下同)。
二、桥梁新建过程中,须按来文所附设计图纸对俞泾浦两岸桥梁垂直投影面以下及上下游各30m范围内的防汛墙按规划要求进行同步改造,共改造防汛墙约183.3m,防汛墙顶高程为5.0m,并按规划断面对这段范围内的河道进行同步疏浚。在防汛墙施工时,应注意与相邻侧防汛墙接顺。
三、破墙施工应尽可能安排在非汛期,按照设计图纸事先做好施工围堰。在施工过程中,须加强对周边防汛墙的监测和保护,如有异常情况应即报虹口区和市河道管理部门,防汛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四、你单位须落实该工程施工期间的防汛责任,落实防汛抢险措施,确保施工期防汛排水安全。
五、工程动工前,你单位应到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另行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请及时组织行政许可验收,并将有关竣工资料送该中心及市和虹口区河道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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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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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080001327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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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勇 |
2016-12-13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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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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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62371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非排污口事项) |
普通 |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申请资料实施上海动物园新泾港护岸修缮工程。工程位于上海动物园东侧,南起程家桥,北至上海动物园与108医院交界处,涉及新泾港西岸岸线约650m。工程主要内容如下:
1、桩号K0+000-K0+450段:拆除围墙,对护岸进行加高加固的修缮处理,新增镂空防护网,加高后防汛墙墙顶高程4.5m(上海吴淞高程,下同),墙后3m处设置单排直径800mm高压旋喷桩;
2、桩号K0+450-K0+650段:拆除原有浆砌块石护岸及围墙,按河道规划蓝线新建钢筋砼挡墙,新建防汛墙顶高程4.5m;
3、护岸后6m陆域控制内布置3m绿化带及3m防汛通道,防汛通道长540m。
二、防汛墙施工时,应注意与相邻侧防汛墙接顺;破墙施工应尽可能安排在非汛期,按照设计图纸事先做好施工围堰。在施工过程中,须加强对周边防汛墙的监测和保护,如有异常情况应即报长宁区和市河道管理部门,防汛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三、你单位须落实该工程施工期间的防汛责任,制定防汛应急预案,落实防汛抢险措施,确保施工期防汛排水安全。
四、工程动工前,你单位应到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另行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请及时组织行政许可验收,并将有关竣工资料送该中心及市和长宁区河道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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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物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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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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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加彪 |
2016-12-13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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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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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GX20162785 |
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 |
普通 |
上海申能星火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上海市水务局提出的《取水许可证》(地表水)延续及变更申请收悉。经审查,你们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第、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等三部委制定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评估意见
㈠ 本项目2011年至2015年5年间分别从南北河(中心河)取水1699万立方米、1730万立方米、1699万立方米、1690万立方米、1556万立方米、352.6729万立方米和367.8836万立方米,本项目的取水计量设施完整,运营正常,并已实现取水数据实时传输至监管单位,本项目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超许可水量及年度计划取水情况,并能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㈡ 本项目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平均年发电利用小时数与设计年利用小数基本相符,由于本项目机组容量较小,建成运行时间较早,综合用水指标较差,用水效率不高。本项目的替代工程上海申能奉贤热电一期工程的取水许可已于2015年8月批复,待工程建成后,本项目即予关停。
㈢ 本项目工业废水达标排入金汇港支流,生活污水纳管排放,根据我局对本项目的年度取退水水质监测结果,本项目取水水质基本可满足工程取水要求,退水中直流冷却退水符合《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09),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道,排放水质符合《城镇污水纳管排放标准》(DB31/445-2009),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现因超标排放受到相关部门处罚事件。
二、许可意见
根据对你公司过去5年的取退水、用水效率、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缴纳等情况以及区域水资源状况和企业信息变更等进行的综合评估,同意延续你公司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并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取水许可证编号仍为F0101,取水地点为南北河(中心河),退水水质按照《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09)执行,年取水量为1700万立方米,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取水权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不变。
三、相关事项
㈠ 你公司应继续落实取水设备(泵)节能降耗管理工作,加强取水口管理和保护,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㈡ 取水计量设施是缴纳水资源费的重要依据,你公司应当保证取水计量设施和远传设施的正常运行,按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并根据本市执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㈢ 你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同时接受取水许可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
㈣ 若取水许可规定的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你公司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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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能星火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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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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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东方 |
2016-12-13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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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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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GX20162786 |
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 |
普通 |
上海华谊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上海市水务局提出的《取水许可证》(地表水)延续及变更申请收悉。经审查,你们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第、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等三部委制定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评估意见
㈠ 区域水资源状况:本项目运行期间,取水河段来水量、水质及其变化未对本项目正常取水造成影响,本项目取水河段水量水质整体保持稳定。
㈡ 取水可靠性:本工程最大取水规模为1.268立方米/秒,占取水河道黄浦江下游多年平均水资源量的0.075%,占黄浦江枯水年水资源量的0.078%,本工程取水许可有效期内最大实际年取水量1773万立方米,仅为年许可水量4000万立方米的44%,本工程取水量占取水河道可供水量比例很小,取水口处河势较为稳定,本工程自建成运行至今取水口水位完全能满足取水需求。
㈢ 取水和退水影响:本工程取水基本合理,取水不影响周边取水户,项目退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取水许可有效期内最大年生产废水排放量825万立方米,生产废水经公司内部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黄浦江(六磊塘),生活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道,退水对周边河道影响较小。正常运行工况下水资源保护措施落实基本到位。同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正常工况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
㈣ 取用水管理。本项目2011年至2015年自黄浦江分别取水1772.9万立方米、1770.6万立方米、1576万立方米、1405.5万立方米和1601.3万立方米。本项目取水计量设施完整,运营正常,并已实现取水数据实时传输至监管单位,本项目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超许可水量及年度计划取水情况,并能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㈤ 其他:本项目取水权人名称由“上海焦化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华谊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称由“黄德亨”变更为“王文西”。本项目自2014年9月起向集团公司所属上海吴泾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生产用水。
二、许可意见
根据对你公司过去5年的取退水、用水效率、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缴纳等情况以及区域水资源状况和企业信息变更等进行的综合评估。同时,考虑到近年来经济不景气及今后企业发展,同意延续你公司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并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取水许可证编号M3051,年取水量4000万立方米,取水用途为工业用水,取水地点为黄浦江(六磊塘口南侧),生产废水排入黄浦江六磊塘水体,退水水质按照《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09)执行,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道,退水水质按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取水权人名称为“上海华谊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称为“王文西”。
三、相关事项
㈠ 你公司应继续落实取水设备(泵)节能降耗管理工作,加强取水口管理和保护,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㈡ 取水计量设施是缴纳水资源费的重要依据,你公司应当保证取水计量设施和远传设施的正常运行,按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并根据本市执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㈢ 你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同时接受取水许可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
㈣ 若取水许可规定的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你公司应当重新申请或变更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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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谊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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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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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富明 |
2016-12-13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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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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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GX20162787 |
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 |
普通 |
上海吴泾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向上海市水务局提出的《取水许可证》(地表水)延续及变更申请收悉。经审查,你们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第、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等三部委制定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评估意见
㈠ 区域水资源状况:本项目运行期间,取水河段来水量、水质及其变化未对本项目正常取水造成影响,本项目取水河段水量水质整体保持稳定。
㈡ 取水可靠性:本工程最大取水规模为1.268立方米/秒,占取水河道黄浦江多年平均水资源量的0.075%,占黄浦江枯水年水资源量的0.078%,本工程取水许可有效期内最大年实际取水量549万立方米,仅为年许可水量4000万立方米的12%,本工程取水量占取水河道可供水量比例很小,取水口处河势较为稳定,本工程自建成运行至今取水口水位完全能满足取水需求。
㈢ 取水和退水影响:本工程取水基本合理,取水不影响周边取水户,项目退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公司内部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城镇污水管道,退水不对周边河道产生影响。正常运行工况下水资源保护措施落实基本到位。同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正常工况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
㈣ 取用水管理。本项目2011年至2014年自黄浦江分别取水435.8万立方米、457.4万立方米、549.6万立方米、413.8万立方米。本项目取水计量设施完整,运营正常,并已实现取水数据实时传输至监管单位,本项目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超许可水量及年度计划取水情况,并能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㈤ 其他:本项目法定代定人由“胡永康”变更为“黄德亨”。2014年9月起,本项目的生产用水已改由集团公司所属上海华谊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供应,不再自行取水。
二、许可意见
根据对你公司过去5年的取退水、用水效率、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缴纳等情况以及区域水资源状况和企业信息变更等进行的综合评估。同时,考虑到本项目为化工生产,为确保消防安全,同意你公司保留原黄浦江取水口,用于消防应急取水,并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取水许可证编号M3071,取水用途为应急备用,取水地点为黄浦江(老俞塘口北侧),退水纳入城镇污水管道,退水水质均按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取水权人名称不变,法定代表人为“黄德亨”。
三、相关事项
㈠ 你公司应继续落实取水设备(泵)节能降耗管理工作,加强取水口管理和保护,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㈡ 取水计量设施是缴纳水资源费的重要依据,你公司应当保证取水计量设施和远传设施的正常运行,按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并根据本市执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㈢ 你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同时接受取水许可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
㈣ 若取水许可规定的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你公司应当重新申请或变更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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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吴泾化工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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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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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宣 |
2016-12-13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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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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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62565 |
填堵河道的审批(其他河道) |
普通 |
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
你镇于2016年11月14日提出的航头中心镇区三号单元A2-04、B1-02地块填堵河道的申请(受理号:SHSX20162565)及11月28日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你镇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镇在满足防汛除涝安全的前提下,对航头中心镇区三号单元朱家港-朱家港支河-规划航贸路-鹤鸣河支河围合的A2-04地块和鹤鸣河-航园路-航鹤路-航三路围合的B1-02地块范围内涉及的现状河道进行调整。
二、你公司应按照《航头中心镇区三号单元A2-04、B1-02地块填堵河道论证方案》(以下简称《填河论证方案》)实施河道调整,在上述两地块周边新开(疏拓)鹤鸣河(航三路~红卫河)571米、朱家港(鹤鸣河支河~鹤鸣河)618米、朱家港支河(朱家港~航贸路)225米。共新增河湖水面积17686平方米。鹤鸣河规模为:河口宽25米,河底宽5米,河底高程0.0米(上海吴淞高程,下同);朱家港规模为:鹤鸣河支河~朱家港支河段河口宽30米、朱家港支河~鹤鸣河段河口宽20米,河底宽均为10米,河底高程均为0.0米;朱家港支河规模为:河口宽为20米,河底宽为6米,河底高程为0.5米。
三、按照“先开后填”的原则,新开(拓宽)河道工程应于2017年8月底前实施完成。新开(拓宽)河道工程需经过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工验收,并在妥善落实过渡时期的防汛排水措施后,方可对地块范围内面积约14414平方米的现状河道实施填堵。
四、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河道填堵前,你镇应就开、填河方案到浦东新区水务局办理施工审核手续。
五、其它事项
(一)你镇应尽快到浦东新区水务局划示规划河道蓝线,组织规划河道的实施。同时,你镇应切实做好过渡时期的防汛排水方案并报浦东新区水务局审核后实施,以确保周边地区防汛排水安全。
(二)请你镇根据浦东新区水务局的指导意见,落实新开河道的工程管理责任和日常养护具体措施;道路穿越规划河道时应设置跨河桥梁,请根据河道蓝线、本市跨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有关技术要求具体落实,并按规定另行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施工方案的审批。
(三)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规定,你镇应另行组织编制地块内雨、污水排水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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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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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69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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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嵘 |
2016-12-12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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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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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62499 |
填堵河道的审批(其他河道) |
普通 |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人民政府:
你镇于2016年11月3日提出的周浦镇小沥港路(祝家港路~繁荣东路)新建工程填堵河道的申请(受理号:SHSX20162499)及11月28日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你镇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镇在满足防汛除涝安全的前提下,对周浦镇小沥港路(祝家港路~繁荣东路)道路红线范围内涉及的现状河道进行调整。
二、你镇应按照《周浦镇小沥港路(祝家港路~繁荣东路)填堵河道论证方案》(以下简称《填河论证方案》)实施河道调整,根据规划要求新开南七灶港(六灶港~规划湖)530米,利用其中长约22米河段的880平方米水面平衡本次填河面积。南七灶港规模为:河口宽40米,河底宽20米,河底高程为0.0米(上海吴淞高程)。
三、按照“先开后填”的原则,新开(拓宽)河道工程应于2017年2月底前实施完成,经过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工验收,并妥善落实过渡时期的防汛排水措施后,方可对地块范围内面积约723平方米的现状河道实施填堵。
四、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河道填堵前,你镇应就开、填河方案到浦东新区水务局办理施工审核手续。
五、其它事项
(一)你镇应尽快到浦东新区水务局划示规划河道蓝线,组织规划河道的实施。同时,你镇应切实做好过渡时期的防汛排水方案并报浦东新区水务局审核后实施,以确保周边地区防汛排水安全。
(二)请你镇根据浦东新区水务局的指导意见,落实新开河道的工程管理责任和日常养护具体措施。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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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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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69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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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云 |
2016-12-12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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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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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62589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 |
普通 |
你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提出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申请已收悉。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你公司提交的地铁罗山路110千伏电源优化工程施工方案。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上海市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受理号SHSX2016357)批复的工程内容落实管线建设。
三、在施工过程中,你公司应按落实好施工影响范围内防汛设施的监测及保护工作,做好监测记录,当防汛墙水平位移、沉降的日变化量或累计变化量超越设计警戒值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处理,并报告市、区河道管理部门。你公司应根据防汛预案备足必需的抢险物资,落实防汛预案及防汛责任制,及时掌握气象和水位信息,确保防汛安全。
四、本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组织由市、区水务管理部门参加的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本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竣工资料(包括电子版图纸)报送市、区河道管理部门及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备案。
五、施工期限为批准之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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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浦东供电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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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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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兆文 |
2016-12-09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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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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