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PX20162134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准予延续,有效期限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21年10月12日(延续期限为5年)。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准予你单位申报的20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湄星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至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二、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三、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四、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46125125号)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你单位排水主体、排水许可内容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你单位排水主体、排水许可内容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五、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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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骊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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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917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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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 |
2016-10-09 |
2021-10-12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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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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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2135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延续“上海盛江交通车辆设备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准予延续,有效期限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21年10月12日(延续期限为5年)。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准予你单位申报的83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富联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至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富联路城镇雨水管道。
二、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三、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四、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46120415号)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你单位排水主体、排水许可内容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五、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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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盛江交通车辆设备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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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30003033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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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倩 |
2016-10-09 |
2021-10-12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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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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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2141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详见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上海万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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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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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运根 |
2016-10-09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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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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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2142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你(单位)于2015年07月27日提出的“上海市第二中学(梅陇校区)”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上海市第二中学(梅陇校区)”( 项目位于闵行新城MCH1062单元02-01A-04地块,东至规划路,南至银都路,西至02-01A-03地块边界、北近春申塘。主要建设内容:教学楼、综合楼,图书信息中心、行政楼、报告厅、体育馆、运动场、食堂、学生宿舍、地下停车库以及门卫、垃圾房等配套辅助用房,建筑面积35662平方米。)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为雨、污水分流制地区,属曹行区域排水系统。同意项目内雨水及产生的211立方米/日污(废)水排入规划一路市政污水管道,至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三、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提交的《扩初设计》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项目内污水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规划一路市政污水管道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内雨水排放设置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规划一路城镇雨水管道和周边河道。
(四)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五)餐饮废水须设置相应的除油处理设施,实验室废水设置预处理设施,车库及车辆冲洗废水须设置隔油、沉砂处理设施,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 、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市政管道,以保护周边市政排水管网,并至闵行区水务局(庙泾路88号)办理施工期间的《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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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江湾老干部住房建设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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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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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燕军 |
2016-10-09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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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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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2108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你单位于2016年08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延续 “索斯科锁定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的申请,经审查,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延续,有效期限自2016年10月24日至2021年10月23日(延续期限为5年)。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准予你单位申报的33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元明路城镇污水管道,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元明路城镇雨水管道。
二、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三、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四、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506110439号)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你单位排水主体、排水许可内容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五、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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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妇幼保健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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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04948331011311G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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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刚 |
2016-10-09 |
2021-11-28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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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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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61992 |
在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审核和审批 |
普通 |
你公司提出的陇西排水系统工程新建排水口在淀浦河一线防汛墙开缺施工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陇西排水系统工程新建排水口在淀浦河一线防汛墙开缺施工的申请。本工程位于淀浦河左岸(堤防里程桩号6+251~6+318)、沪闵路桥上游侧,涉及防汛墙长度约67米。本工程有关防汛墙根据划示的规划河道蓝线,按照Ⅰ等1级水工建筑物、防御黄浦江千年一遇高潮位、墙顶高程不低于5.70米(上海吴淞基点,下同)的标准进行改造。本工程的主要内容为:
(一)新建排水口采用渐扩式箱涵与出水高位闸门井(顶高程7.30米)连接,由双孔过渡为八孔箱涵,出水口处箱涵分为八孔、内径为高3.0米×宽28.95米,出水口处箱涵底板顶高程为0.00米、顶板顶高程为3.40米;箱涵出口处基础采取利用原防汛墙前排板桩和后排方桩的结构形式,排水口基坑采用水泥土搅拌桩在坑底3米深度满堂加固,结合防汛墙处的底板厚0.75米;排水口箱涵段防汛墙结合箱涵顶板设置,为L型结构,防汛墙顶高程为5.70米。排水口前沿5米范围按边坡1∶3设置C20素混凝土格埂、0.20米厚C30钢筋砼、0.20米厚模袋砼护坡,其顶高程为0.00米;排水口上、下游防汛墙前沿设过渡段护坡。
(二)排水口箱涵上游侧长度约30米防汛墙、下游侧长度约7米防汛墙结合新建排水口同步改造,并与上下游防汛墙连接封闭。改造的防汛墙采用拆除现状防汛墙墙身结构、保留桩基和底板结构,在现状底板后侧增设一排φ600×15000@2000的钻孔灌注桩,并在原板桩后按孔距1米、呈梅花形布置增加压密注浆;将现状防汛墙底板凿毛后,新建高桩承台L型结构防汛墙,新建防汛墙底板坐落在老底板上,新建防汛墙底板厚0.5米、其底高程为2.70米,防汛墙顶高程为5.70米。
(三)本工程施工期间,在水域侧设置顶宽为5.0米的双排拉森钢板桩施工围堰,围堰总长约60米;工程完成后拆除围堰。
二、本工程范围防汛墙后现状地面高程已满足非汛期临时防汛的要求,同意进行下阶段防汛墙开缺施工,防汛墙开缺施工时间自许可之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施工期间涉及防汛墙开缺长度约67米。
三、施工期间,你公司应按设计要求落实好施工影响范围内防汛墙及相关设施的保护及监测工作,并做好监测记录。同时你公司应落实好施工期间的防汛预案和防汛责任制,备足必需的抢险物资,及时掌握气象和水位信息,确保防汛安全,如发生异常情况,应按照防汛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市、区防汛墙管理部门。
四、工程完成后,你公司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将竣工资料(包括电子版图纸)送市、区防汛墙管理部门备案,同时落实防汛设施的养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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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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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58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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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勇 |
2016-10-08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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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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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61751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非排污口事项) |
普通 |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实施奉贤南桥新城能源中心项目热力管线穿越金汇港的申请。本工程位于奉贤区金汇镇,拟建设2台43万千瓦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机组及配套供热管网,其中热力管线以非开挖方式穿越金汇港,主要内容有:热力管线(D530x8无缝钢管)在环城北路桥北侧约68.0m处穿越金汇港,管线在穿越规划河口线处的管顶高程为-4.035m(上海吴淞高程),在管线穿越河道两岸处应设置警示标志;出入土处各设置1座沉井(8.8x8.8x11.9m),入土侧沉井中心距防汛墙边线约15.0m(金汇港东岸),出土侧沉井中心距防汛墙边线约13.0m(金汇港西岸)。
二、金汇港东岸防汛通道应同步实施,长度约15.5m(与防汛墙改建范围一致),并与现有防汛通道衔接。
三、施工过程中,你单位应加强对周边防汛墙的监测和保护,如有异常情况应即报奉贤区和市河道管理部门,护岸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四、你单位须落实该工程施工期间的防汛责任,落实防汛抢险措施,确保施工期防汛排水安全。
五、工程动工前,你单位应到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另行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请及时组织行政许可验收,并将有关竣工资料送该中心及市和奉贤区河道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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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电奉贤热电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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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8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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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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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2114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白沙公园”项目(位于宝山区杨行镇,北至绿龙路、南至湄浦河、西起杨泰路、东至江杨北路,项目占地面积347000平方米)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属于雨、污水分流制地区,为月浦(南)排水系统。同意项目产生9立方米/日污水排入绿龙路城镇污水管道,经西干线,至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项目内污水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绿龙路城镇污水管道。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内雨水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绿龙路城镇雨水管道。
(四)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 、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市政管道,以保护周边市政排水管网,并至宝山区水务局(密山路10号)办理施工期间的《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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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业企业宝山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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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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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旭东 |
2016-09-30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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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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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2100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市油脂公司(春江路815号)”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161101085号,有效期自2016年10月10日至2021年10月9日止)。
二、准予“上海市油脂公司(春江路815号)”项目产生的23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春江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春江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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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油脂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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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0000201603240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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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磊 |
2016-09-30 |
2021-10-09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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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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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1987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你单位于2016年08月03日提出的“上海泰普科贸有限公司”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并颁发《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18125081号,有效期为2016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18日止)。
二、准予该项目产生的16.29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春和路市政污水管道;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春和路市政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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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南郊实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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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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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伟明 |
2016-09-30 |
2021-10-13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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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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