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PX20162251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汉光国际大厦”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42040944号,有效期自2016年10月21日至2021年10月20日止)。
二、准予“汉光国际大厦”项目产生的污水(175立方米/日)及项目内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文定路城镇合流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
上海汉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无 |
|
|
|
马以明 |
2016-10-12 |
2021-10-20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6-10-12 |
|
SHPX20162147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北片区北15号地块商办项目”项目(北至淮虹路、南至润虹路、东至申虹路、西至规划路,建设2幢5层商办楼)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属于雨、污水分流制地区,为虹桥综合交通枢纽排水系统。同意项目产生296立方米/日污水排入淮虹路、润虹路城镇污水管道,经污水处理二期工程管道,至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提交的《总体设计》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项目内污水排放设置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淮虹路、润虹路城镇污水管道。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内雨水排放设置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淮虹路、润虹路城镇雨水管道。
(四)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 、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市政管道,以保护周边市政排水管网,并至闵行区水务局(庙泾路88号)办理施工期间的《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
上海渝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12000000201507200229 |
|
|
|
石玉 |
2016-10-12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6-10-12 |
|
SHPX20162149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准予变更,具体要求告知如下:
一、准予“上海客运专线基础设施维修基地(何家湾)”项目产生的231立方米/日污水(生产含油污水经隔油、气浮处理后;生活污水经二级生化处理后)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国学路城镇污水管道。
二、除准予变更部分外,其余要求按上海市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受理号:SHPX20160776)执行。
  |
上海铁路局上海大型养路机械运用检修段 |
|
无 |
|
|
|
束永正 |
2016-10-12 |
2021-05-1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6-10-12 |
|
SHPX20162150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宝华养老院”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168081057号,有效期自2016年10月17日至2021年10月16日止)。
二、准予“宝华养老院”项目产生的107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江场西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江场西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
上海市闸北区国有资产投资公司 |
|
无 |
|
|
|
顾军 |
2016-10-12 |
2021-10-16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6-10-12 |
|
SHPX20162151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你单位于2016年08月03日提出的“上海泰普科贸有限公司”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并颁发《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18125081号,有效期为2016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18日止)。
二、准予该项目产生的16.29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春和路市政污水管道;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春和路市政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
上海新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无 |
|
|
|
韩石 |
2016-10-12 |
2021-10-13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6-10-12 |
|
SHPX20162152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外围防护绿带新增绿地养护管理设施基地”项目(位于沪青平公路、申昆路口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外围防护绿带地块4内,建设两幢二层建筑、堆场等,总建筑面积3352平方米)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属于雨、污水分流制地区,为虹桥综合交通枢纽排水系统。同意项目产生14.7立方米/日污水排入申昆路城镇污水管道,经污水治理二期工程管道,至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项目内污水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申昆路城镇污水管道。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内雨水排入河道,须至相关水务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 、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市政管道,以保护周边市政排水管网,并至闵行区水务局(庙泾路88号)办理施工期间的《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
上海申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310112000684682 |
|
|
|
朱嘉骏 |
2016-10-12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6-10-12 |
|
SHPX20162153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虹桥综合交通枢纽景观绿化一期工程新增绿地养护管理设施基地”项目(位于虹桥综合交通枢纽景观一期工程中的高铁磁浮防护绿化带内,北临北翟路,建设两幢养护管理用房、堆场等,总建筑面积1114平方米)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属于雨、污水分流制地区,为虹桥综合交通枢纽排水系统。同意项目产生13立方米/日污水排入北翟路城镇污水管道,经污水治理二期工程管道,至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项目内污水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北翟路城镇污水管道。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内雨水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北翟路城镇雨水管道。
(四)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 、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市政管道,以保护周边市政排水管网,并至闵行区水务局(庙泾路88号)办理施工期间的《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
上海申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310112000684682 |
|
|
|
朱嘉骏 |
2016-10-12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6-10-12 |
|
SHPX20162155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吴中路51号地块”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变更)的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变更,即原决定书(受理号:SHPX2015-01170)同意“项目产生的101立方米/日生活污水达标后排入灵石路城镇污水管道”变更为“项目产生的101立方米/日生活污水达标后从一个排放口排入吴中路市政污水管道”,除变更部分外,原决定书中其他要求不变。
请你公司在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提交材料,至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排水许可证》。
  |
上海新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310109000638260 |
|
|
|
陈军 |
2016-10-11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6-10-11 |
|
SHPX20162146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你单位于2016年08月03日提出的“上海泰普科贸有限公司”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并颁发《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18125081号,有效期为2016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18日止)。
二、准予该项目产生的16.29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春和路市政污水管道;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春和路市政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
上海荣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无 |
|
|
|
孙国敬 |
2016-10-11 |
2021-10-13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6-10-11 |
|
SHPX20162029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你单位于2016年08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延续 “索斯科锁定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的申请,经审查,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延续,有效期限自2016年10月24日至2021年10月23日(延续期限为5年)。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准予你单位申报的33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元明路城镇污水管道,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元明路城镇雨水管道。
二、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三、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四、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506110439号)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你单位排水主体、排水许可内容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五、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
上海东方通海物流有限公司 |
|
无 |
|
|
|
吴建华 |
2016-10-11 |
2021-10-20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6-10-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