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项目名称 审批类别 许可内容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许可决定日期 许可截止期 许可机关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
SHPX20161974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你单位于2016年08月03日提出的“上海泰普科贸有限公司”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并颁发《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18125081号,有效期为2016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18日止)。 二、准予该项目产生的16.29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春和路市政污水管道;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春和路市政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闵行陈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姚文广 2016-09-09 2021-09-22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09-09
SHPX20161975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你单位于2016年08月03日提出的“上海泰普科贸有限公司”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并颁发《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18125081号,有效期为2016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18日止)。 二、准予该项目产生的16.29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春和路市政污水管道;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春和路市政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闵行陈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姚文广 2016-09-09 2021-09-22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09-09
SHPX20161976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你单位于2016年08月03日提出的“上海泰普科贸有限公司”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并颁发《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18125081号,有效期为2016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18日止)。 二、准予该项目产生的16.29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春和路市政污水管道;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春和路市政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闵行陈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姚文广 2016-09-09 2021-09-22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09-09
SHPX20161952 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审批 普通 一、为支持轨道交通建设,现同意在东华夏中路-中科路站盾构区间穿越白龙港片区南线中线连通管(DN3600毫米合流污水管)保护工程施工期间,临时封堵该连通管的罗山路(盾构区间影响范围)段。封堵时间为:自批准之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实施封堵单位为:上海龙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原则同意在上述管道临时封堵期间,白龙港片区南线中线连通管(DN3600毫米合流污水管)污水输送采用你公司上报的“临时排水措施”过渡,“临时排水措施”不得低于原有污水输送能力。 “临时排水设施”主要内容为:在罗山路 (盾构区间影响范围南侧)DN3600毫米连通管上增设临泵井一座,在井内架设500QZ-70-55KW水泵三台和350QZ-70-45KW水泵三台(一台备用),并敷设钢管接入下游管道。 三、为确保连通管的运行安全,特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督促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设置“临时排水措施”,并待建成通水及验收通过后,方可实施相关管道的封堵工作。 (二)加强对“临时排水措施”的管理,明确开停泵水位,落实值守人员和应急抢险队伍,确保泵机的正常运行;并做好与上下游泵站间的运行配合工作。 (三)加强工程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组织施工,必须确保在排水管道临封期限内完成相关施工,及时恢复排水管道功能。 (四)管道封堵影响消除后,及时办理有关管道启封手续,并按启封要求组织验收,不得留有坝头等管道内障碍物。 四、请市排水处牵头做好“临时排水设施”的验收工作,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防汛排水责任制及应急处置预案;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应做好配合工作。 五、请市排水公司会同浦东新区排水管理所加强对该处工地的日常监管,随时跟踪临时措施的设置和使用、管道封堵(启封)以及管道保护等情况。 六、根据有关规定,在实施管道封堵前,应到市排水处办理“危险场所作业备案”手续。 七、如遇突发灾害性天气,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规定,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临时启封。   上海轨道交通十三号线发展有限公司 侯海良 2016-09-09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09-09
SHPX20161959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详见行政许可决定书 上海闵行虹桥医院有限公司 陈国兴 2016-09-09 2021-09-20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09-09
SHPX20161980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你单位于2016年08月03日提出的“上海泰普科贸有限公司”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并颁发《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18125081号,有效期为2016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18日止)。 二、准予该项目产生的16.29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春和路市政污水管道;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春和路市政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胜家缝纫机有限公司 博尔通 2016-09-09 2021-09-15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09-09
SHPX20161967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轨道交通十五号线武威东路站”(位于普陀区,武威东路南侧、桃浦河东侧,新建地下3层轨道交通车站,总建筑面积16260平方米)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属于雨、污水分流制地区,为真南排水系统。同意项目产生的38立方米/日污水(员工及乘客生活污水、车站清扫污水)排入武威东路城镇污水管道,经西干线,至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项目内雨水排入武威东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我局同意你单位提交的《设计文本》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项目内污水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武威东路城镇污水管道。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内雨水排放设置2个排放口,排入武威东路城镇雨水管道。 (四)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城镇排水管道,以保护周边城镇排水管网,并至普陀区市政工程管理署(武宁路911号)办理施工期间《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上海轨道交通十五号线发展有限公司 杨军 2016-09-09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09-09
SHPX20161969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轨道交通十五号线古北路站”(位于长宁区,延安西路南侧、古北路下,新建地下3层轨道交通车站,总建筑面积16803平方米)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属于雨、污水分流制地区,为芙蓉江排水系统。同意项目产生的23立方米/日污水(员工及乘客生活污水、车站清扫污水)排入红宝石路城镇污水管道,至天山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项目内雨水排入红宝石路、古北路、延安西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我局同意你单位提交的《设计文本》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项目内污水排放设置2个排放口,排入红宝石路城镇污水管道。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内雨水排放设置8个排放口,排入红宝石路(2个排放口)、古北路(4个排放口)、延安西路(2个排放口)城镇雨水管道。 (四)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城镇排水管道,以保护周边城镇排水管网,并至长宁区市政工程管理中心(延安西路2787号)办理施工期间《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上海轨道交通十五号线发展有限公司 杨军 2016-09-09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09-09
SHPX20161957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一、同意核发“泛海国际公寓(一期)”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33010869号,有效期自2016年9月13日至2021年9月12日止)。 二、准予“泛海国际公寓(一期)”项目产生的污水(225立方米/日)及项目内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紫霞路城镇合流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通海建设有限公司 74329352-9 李强 2016-09-09 2021-09-12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09-09
SHPX20161944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一、同意核发“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506110536号,有效期自2016年9月20日至2021年9月19日止)。 二、准予“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产生的61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华宁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华宁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至正道化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侯海良 2016-09-09 2021-09-19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