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PX20161956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市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164050867,有效期自2016年09月20日至2021年09月19日止)。
二、准予“上海市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产生145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外环线污水泵站,最终纳入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你单位排水主体、排水许可内容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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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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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0345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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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颉 |
2016-09-19 |
2021-09-20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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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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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1863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你单位于2016年08月03日提出的“上海泰普科贸有限公司”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并颁发《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18125081号,有效期为2016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18日止)。
二、准予该项目产生的16.29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春和路市政污水管道;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春和路市政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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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工宏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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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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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烨 |
2016-09-19 |
2021-09-15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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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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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1819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梓坤实业有限公司”《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37010870,有效期自2016年09月28日至2021年09月27日止)。
二、准予“上海梓坤实业有限公司”产生0.9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金石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你单位排水主体、排水许可内容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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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梓坤实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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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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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守文 |
2016-09-19 |
2021-09-27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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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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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1346 |
在重要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审批 |
普通 |
同意上海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三期华夏中路站-中科路站盾构区间在重要排水设施(白龙港片区南线DN3600合流污水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的申请,根据上海市水利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织专家对“上海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三期华夏中路站-中科路站盾构区间穿越白龙港片区南线DN3600合流污水管道保护方案、监测方案”进行评审后得出的评估报告和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等单位的意见,具体要求告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报送的“上海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三期华夏中路站-中科路站盾构区间穿越白龙港片区南线DN3600合流污水管道保护方案、监测方案”。
二、由于白龙港片区南线DN3600合流污水管道的重要性,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评估报告(详见附件)中所提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优化保护方案和监测方案并精心实施。
三、请你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在施工期间对工程所涉及的白龙港片区南线DN3600合流污水管道进行监测,监测数据实时提供给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上海市排水管理处及施工、管理单位,一旦发现排水管道变形数据达到或超过单次或累计报警值,应立即通报,并采取紧急措施。管道发生异常变形或事故,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由你单位组织抢修和事故处理,控制事故范围和影响。
四、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加强与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的联系和协调,做好施工期间的运行配合工作,确保白龙港片区南线DN3600合流污水管道的安全。
五、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并自觉接受市、区排水管理和执法部门的监管,确保白龙港片区南线DN3600合流污水管道在施工期间安全、正常运行。
六、施工前,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应急方案和联络网络,并事先报市、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排水管理部门备案;施工现场须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设备,并经市、区排水管理和执法部门现场核实。
七、施工结束后,你单位须继续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工程所涉及的白龙港片区南线DN3600合流污水管道进行监测,至各项监测数据达到稳定值,并得到排水管理部门的认可。一旦发现管道变形数据达到或超过单次或累计报警值,应立即通报,并由你单位组织抢修和事故处理。
八、工程结束后,应组织相关部门对管道进行验收,并将竣工资料报送市、区排水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决定。
附件:“上海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三期华夏中路站-中科路站盾构区间穿越白龙港片区南线DN3600合流污水管道保护工程”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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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轨道交通十三号线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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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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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蔚 |
2016-09-19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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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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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GX20161577 |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新申请) |
普通 |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淮海中路街道45街坊17/2宗地块商业办公用房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经评估,本项目在全部达到设计指标的情况下, 日用新水量为247.5立方米(其中自来水日用水量为244.4立方米,雨水、冷凝水日均用水量为3.1立方米)。
二、建设项目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必须是国家认定的节水型产品。公共场所使用的水嘴、龙头内部建议设置限流配件。
三、项目竣工前应相应配备二、三级水表,二级水表装表率应达到97.5%以上,对绿化浇灌、道路冲洗等公用部位用水也均应安装计量水表。
四、绿化浇灌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项目所有水池或水箱应设置溢流报警装置。
五、循环冷却水系统中冷却塔应选用散热性能、收水性能优良的产品,并运用高浓缩倍数的水处理运行技术,确保冷却水循环利用率保持在较高水平。
六、雨水、冷凝水利用应合理确定综合利用方式及设施规模,并做好相关安全保障。
七、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节水管理工作,制订施工期间相应的用水、节水管理制度。
八、你单位要严格按照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和节水评估报告实施,加强与市水务局的沟通,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市水务局相关部门将定期上门了解设计方案有关节水设施的施工落实情况,项目投入运营后将不定期检查节水设施使用情况。节水设施竣工后,相关资料应报送市水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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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悦(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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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0002051230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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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月明 |
2016-09-18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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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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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61881 |
填堵河道的审批(其他河道) |
普通 |
上海东虹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提出的东虹国际商城新建项目填堵河道的申请(受理号:SHSX20161881)收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满足防汛除涝安全的前提下,对东至小川沙河、西至罗宁路、南至潘沪路、北至陈功路的东虹国际商城新建项目地块范围内涉及的现状河道进行调整。
二、你公司应按照《宝山区罗泾镇东虹国际商城新建项目填堵河道论证方案》实施河道调整,按规划要求在东虹国际商城新建项目地块内新开支河1(文化公园湖~小川沙河)长508米,东侧与小川沙沟通,西侧与文化公园湖沟通,新增河道面积约4801平方米。支河1规模为:河口宽15米,河底宽3米,河底高程1.0米(上海吴淞高程)。
三、按照“先开后填”的原则,新开河道工程需经过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工验收,并在妥善落实过渡时期的防汛排水措施后,方可对地块范围内面积约2598平方米的现状河道实施填堵。
四、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河道填堵前,你公司应就开、填河方案到宝山区水务局办理施工审核手续。
五、其它事项
(一)你公司应尽快到宝山区水务局划示规划河道蓝线,组织规划河道的实施。同时,你公司应切实做好过渡时期的防汛排水方案并报宝山区水务局审核后实施,以确保周边地区防汛排水安全。
(二)请你公司根据宝山区水务局的指导意见,落实新开河道的工程管理责任和日常养护具体措施;道路穿越规划河道时应设置跨河桥梁,请根据河道蓝线、本市跨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有关技术要求具体落实,并按规定另行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施工方案的审批。
(三)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规定,你公司应另行组织编制地块内雨、污水排水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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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虹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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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00020160204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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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潇 |
2016-09-17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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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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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61926 |
防汛工程设施废除的审批 |
普通 |
一、因新建淀东水利枢纽排涝泵闸已能发挥防汛作用,同意你单位按照来文所附设计方案,拆除淀浦河东闸老闸(三孔节制闸,净宽26.0m),老闸保留闸底板、闸墩,拆除工程于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
二、你处在组织实施淀浦河东闸老闸拆除工程时,应组织制定完善有关防汛应急预案,备足防汛储备物资,建立防汛抢险队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期间防汛安全。
三、有关淀浦河东闸老闸拆除工程的施工方案,由你处在实施前报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备案;老闸拆除工程完成后,应组织市、区水务部门进行核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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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堤防(泵闸)设施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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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613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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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欣 |
2016-09-15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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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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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61938 |
填堵河道的审批(其他河道) |
普通 |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
你镇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的江桥镇黄家花园路以西、海波路以南地块填堵河道的申请(受理号:SHSX20161938)收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你镇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镇在满足地区防汛排水安全的条件下,对东至黄家花园路,南至海蓝路,西至金园一路,北至海波路地块范围内涉及的现状河道进行调整。
二、你镇应按照《江桥镇黄家花园路以西、海波路以南地块填堵河道论证报告》实施水系调整,新开(拓宽)界泾(界0+154-西虬江)、北界泾(西虬江-桃浦公路)、景观湖泊(位于封浜以西,中铁三局指挥部以南),新增河湖面积7285平方米。界泾规模为:河道长约49米,河口宽22米,河底宽6米,河底高程0.0米(上海吴淞零点,下同);北界泾规模为:河道长约116米,河口宽22米,河底宽6米,河底高程0.0米;景观湖泊面积为3980平方米,湖底高程-0.5米,与封浜相通。
三、按照“先开后填”的原则,你镇应抓紧规划河道(湖泊)的实施,新开河道(湖泊)工程需经过市、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完工验收,并在妥善落实过渡时期的防汛排水措施后,方可对地块范围内面积约7143平方米的现状河道实施填堵。
四、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河道填堵前,你镇应就开、填河方案到嘉定区水务局办理施工审核手续。
五、其它事项
(一)你镇应按照程序到嘉定区水务局划示规划河道(湖泊)蓝线。同时,填堵河道前,你镇应切实做好过渡时期的防汛排水方案并报嘉定区水务局审核后实施,以确保周边地区防汛排水安全。
(二)请你镇根据嘉定区水务局的指导意见,落实新开河道(湖泊)的工程管理范围和日常养护具体措施。规划道路穿越规划河道(湖泊)时应设置跨河桥梁,你镇应根据河道(湖泊)蓝线及《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具体落实。
(三)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规定,你镇应另行编制地块雨、污水排水方案并按程序批准后实施。
特此批复。   |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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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0114002455842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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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洁 |
2016-09-13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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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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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61676 |
填堵河道的审批(其他河道) |
普通 |
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人民政府:
你镇于2016年7月29日提出的宝山区杨行镇大黄中心村二期配套商品房项目填堵河道的申请(受理号:SHSX20161676)及8月25日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你镇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镇在满足防汛除涝安全的前提下,对大黄中心村二期配套商品房项目地块范围内涉及的现状河道进行调整。
二、你镇应按照《宝山区杨行镇宝山区杨行镇大黄中心村二期配套商品房项目填堵河道论证方案》实施河道调整,在大黄中心村二期配套商品房东侧宝山区生态专项建设工程24#地块内新开沟通河长260米,新增河道水面积约3053平方米。沟通河规模为:河口宽16~26米,河底宽2~12米,河底高程0.5米(上海吴淞高程)。
三、沟通河整治工程已经完工,请你镇抓紧完善相关手续,新开河道工程需经过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工验收,并在妥善落实过渡时期的防汛排水措施后,方可对地块范围内面积约2852平方米的现状河道实施填堵。
四、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河道填堵前,你镇应就填河方案到宝山区水务局办理施工审核手续。
五、其它事项
(一)你镇应切实做好过渡时期的防汛排水方案并报宝山区水务局审核后实施,以确保周边地区防汛排水安全。
(二)请你镇根据宝山区水务局的指导意见,落实新开河道的工程管理责任和日常养护具体措施;道路穿越规划河道时应设置跨河桥梁,请根据河道蓝线、本市跨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有关技术要求具体落实,并按规定另行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施工方案的审批。
(三)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规定,你镇应另行组织编制地块内雨、污水排水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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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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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5353-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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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彬 |
2016-09-13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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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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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61692 |
填堵河道的审批(其他河道) |
普通 |
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人民政府:
你镇于2016年8月1日提出的飞跃路(潘泾路~罗东路)道路新建工程填堵河道的申请(受理号:SHSX20161692)及8月29日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你镇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镇在满足防汛除涝安全的前提下,对宝山区飞跃路(潘泾路~罗东路)道路新建工程红线范围内涉及的现状河道进行调整。
二、依据《关于对本市市政工程项目占用绿化和水面积实施补偿的指导意见》(沪建交联〔2007〕171号),为保证地区蓄排水能力不降低,你镇应按照《飞跃路(潘泾路~罗东路)道路新建工程项目填堵河道论证方案》(以下简称《填河论证方案》)实施河道调整,按照规划要求疏拓束家湾约385米(0+505~0+890),束家湾河道规模为:河口宽16米,河底宽4米,河底高程0.5米(上海吴淞高程),新增加河道水面积2350平方米。
三、道路新建工程跨越规划河道的桥梁应满足《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具体技术要求,并按规定另行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施工方案的审批。
四、为保证道路改建工程两侧现状河道有效沟通,你镇应根据《填河论证方案》新建管涵7处,使工程涉及的现有河道正常发挥排水作用。
五、束家湾河道整治工程已经完工,请你镇抓紧完善相关手续,拓宽河道及管涵工程需经过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工验收,并在妥善落实过渡时期的防汛排水措施后,方可对地块范围内面积约2123平方米的现状河道实施填堵。
六、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河道填堵前,你镇应就填河方案到宝山区水务局办理施工审核手续。
七、你镇应尽快到宝山区水务局划示规划河道蓝线。同时,你镇应切实做好过渡时期的防汛排水方案并报宝山区水务局审核后实施,以确保周边地区防汛排水安全。
八、请你镇根据宝山区水务局的指导意见,落实新开河道的工程管理责任和日常养护具体措施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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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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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53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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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军 |
2016-09-13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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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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