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SX20161514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 |
普通 |
一、同意你公司提交的黄浦江上游水源地连通管工程防汛墙改造工程黄桥港左岸段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施工方案。
二、本工程位于松江区黄桥港水闸闸外,工程主要内容为:将原水管线穿越处黄桥港左岸(堤防桩号0+028~0+047)总长约19米防汛墙上部结构拆除,拔出原有方桩,新建前排600×180×9000板桩、后排φ600×9000@1500钢管桩基础及承台结构(管线上方长度约9米范围内的钢管桩桩长为6米),上部新建“L”型钢筋砼挡墙,墙顶高程5.24米(上海吴淞高程)。墙后陆域侧按照汛期标准设置临时防汛墙,墙前水域侧设置钢板桩施工围堰,围堰宽度为3米,距离防汛墙墙体外侧5米。
三、施工过程中,你公司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防汛设施进行监测和保护,如遇位移及沉降值超过设计警戒值,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市、区堤防管理部门;同时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的防汛预案落实防汛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备足必需的抢险物资,及时掌握气象和水位信息,确保防汛安全。
四、施工期限为批准之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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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江上游原水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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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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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维聪 |
2016-07-25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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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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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61467 |
在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审核和审批 |
普通 |
你公司提出的徐汇区黄浦江南延伸段WS5单元188E-B-1地块(梦中心B地块)项目在黄浦江一线防汛墙开缺施工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由上海市政设计总院设计的)徐汇区黄浦江南延伸段WS5单元188E-B-1地块(梦中心B地块)项目在黄浦江一线防汛墙开缺施工的有关方案。本工程位于黄浦江左岸,龙耀路以南原上海水泥厂~龙华油料储运站之间的徐汇滨江黄浦江沿线,涉及防汛墙长度约800米;根据划示的规划河道蓝线,本工程有关防汛墙按照Ⅰ等1级水工建筑物、防御黄浦江千年一遇高潮位、墙顶高程不低于6.40米(上海吴淞基点,下同)的标准进行改造。本工程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工程桩号F0+000~F0+28.402范围,长度28.402米原防汛墙高程2.50米以上结构拆除,保留原板桩,增设桩长为16.5米的前排板桩、后排@1.5米的方桩基础后,新建高桩承台L型骑跨式结构第一级防汛墙,其顶高程为4.70米,底板顶高程为3.00米,墙顶设置栏杆;在第一级防汛墙后约16.4米的陆域侧新建L型结构第二级防汛墙,其顶高程为6.40米,底板底高程为3.50米。
(二)在工程桩号F0+28.402~F0+100.299范围,长度71.897米原防汛墙高程2.50米以上结构拆除,增设桩长为16.5米的前排板桩、后排@1.5米的方桩基础后,新建高桩承台L型骑跨式结构第一级防汛墙,其顶高程为4.70米,底板顶高程为3.00米,墙顶设置栏杆;在第一级防汛墙后约9.75米~16.4米的陆域侧新建L型结构第二级防汛墙,其顶高程为6.40米,底板底高程为3.50米。
(三)在工程桩号F0+100.299~F0+156.664范围,长度56.365米原防汛墙高程2.50米以上结构拆除,增设桩长为16.5米的前排板桩、后排@1.5米的方桩基础后,新建高桩承台L型骑跨式结构第一级防汛墙,其顶高程为4.70米,底板顶高程为3.00米,墙顶设置栏杆;在第一级防汛墙后约9.75米~10.7米的陆域侧新建L型结构第二级防汛墙,其顶高程为6.40米,底板底高程为3.50米。
(四)在工程桩号F0+156.664~F0+214.493范围,长度57.829米原防汛墙高程2.50米以上结构拆除,保留原板、方桩,增设直径0.6米、桩长16米、前排间距0.8米、后排间距1.8米的两排钻孔灌注桩基础后,新建高桩承台L型骑跨式结构第一级防汛墙,其顶高程为4.70米,底板顶高程为3.10米,墙顶设置栏杆;在第一级防汛墙后约10米~10.7米的陆域侧新建L型结构第二级防汛墙,其顶高程为6.40米,底板底高程为3.50米。
(五)在工程桩号F0+214.493~F0+248.493范围,长度34米原防汛墙高程2.50米以上结构拆除,保留原板、方桩,增设直径0.6米、前排桩长16米@0.8米、后排桩长17.5米@1.8米的两排钻孔灌注桩基础后,新建高桩承台L型骑跨式结构第一级防汛墙,其顶高程为4.70米,底板顶高程为3.10米,墙顶设置栏杆;在第一级防汛墙后约10米~10.7米的陆域侧新建L型结构第二级防汛墙,其顶高程为6.40米,底板底高程为3.50米。
(六)在工程桩号F0+248.493~F0+300.126范围,长度51.633米原防汛墙高程2.50米以上结构拆除,保留原板、方桩,增设直径0.6米、桩长17.5米、前排间距0.8米、后排间距1.8米的两排钻孔灌注桩基础后,新建高桩承台L型骑跨式结构防汛墙,其顶高程为6.40米,底板顶高程为3.10米,墙顶设置栏杆。
(七)在工程桩号F0+300.126~F0+368.403范围,长度68.277米原防汛墙高程2.50米以上结构拆除,保留原板桩,在板桩后侧增设直径0.6米、桩长17.5米、间距1.5米呈梅花形布置的两排钻孔灌注桩基础后,新建高桩承台L型结构防汛墙,其顶高程为6.40米,底板顶高程为3.10米,墙顶设置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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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梦中心创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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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09420-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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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坤 |
2016-07-21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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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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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1393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04100243号,有效期自2016年7月14日至2021年7月13日止)。
二、准予“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项目产生的643立方米/日污水及项目内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波阳路城镇合流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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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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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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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德华 |
2016-07-21 |
2021-07-13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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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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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1354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你单位于2015年06月09日提出的 “锦元公司二期厂房”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并颁发《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110070161号,有效期为2015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止)。
二、准予该项目产生的22.6立方米/日污水设置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红柳路和柳园路市政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红柳路和柳园路市政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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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鼎反光材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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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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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道明 |
2016-07-21 |
2021-07-24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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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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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1348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你单位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延续“上海常博新型彩瓦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的申请,经审查,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延续,有效期限自2014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延续期限为5年)。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准予你单位申报的8.3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江川西路城镇污水管道,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江川西路城镇雨水管道。
二、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三、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四、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04110168号)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你单位排水主体、排水许可内容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五、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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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雷斯中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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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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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渐 |
2016-07-21 |
2021-08-14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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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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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1476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准予变更,具体要求告知如下:
一、同意项目内污水(27立方米/日)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芳林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芳林路城镇雨水管道。
二、项目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污水须设置消毒设施,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根据申报资料,项目内不设置厨房餐饮设施。
四、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除准予变更部分外,其余要求按上海市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受理号:2008-2466)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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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格林风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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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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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侃 |
2016-07-21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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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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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1477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闸北中油华鑫油品供应有限公司汶水路加油站”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154081058号,有效期自2016年7月26日至2021年7月25日止)。
二、准予“上海闸北中油华鑫油品供应有限公司汶水路加油站”项目产生的3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平型关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平型关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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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闸北中油华鑫油品供应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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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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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俊华 |
2016-07-21 |
2021-07-25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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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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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1468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马桥旗忠基地35A-02A地块动迁安置房”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507114194,有效期自2016年07月25日至2021年07月24日止)。
二、准予“马桥旗忠基地35A-02A地块动迁安置房”项目产生806立方米/日污水从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银康路、银林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从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银康路、银林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你单位排水主体、排水许可内容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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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马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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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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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清 |
2016-07-21 |
2021-07-24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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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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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1469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马桥旗忠基地35A-03A地块动迁安置房”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507114193,有效期自2016年07月25日至2021年07月24日止)。
二、准予“马桥旗忠基地35A-03A地块动迁安置房”项目产生365立方米/日污水从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银康路、银林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从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银康路、银林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你单位排水主体、排水许可内容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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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宁贤置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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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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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清 |
2016-07-21 |
2021-07-24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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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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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1470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详见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上海惠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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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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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传省 |
2016-07-21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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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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