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SX20160364 |
填堵河道的审批(其他河道) |
普通 |
一、同意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环保办”)审核意见,即在满足防汛除涝安全的前提下,对临港综合区先行区04PD-0107单元拟建凯汇路(丹漪路~银涛路)道路红线范围内的河道进行调整。
二、依据《关于对本市市政工程项目占用绿化和水面积实施补偿的指导意见》(沪建交联〔2007〕171号),为保证地区蓄排水能力不降低,同意你公司按照《临港地区综合区04PD-0107单元先行区凯汇路新建道路工程河道填堵论证方案》实施水系调整,在凯汇路新建道路工程东侧新开九四塘随塘河(三三公路以南686米~北护城河)489米,河口宽为40米,河底宽为15米,河底高程为-0.5米(上海吴淞高程,下同);新开北护城河(九四塘随塘河以东)915米,河口宽为90米,河底宽为60米,河底高程为-1米(本次利用北护城河河道中心线以北河道补偿填埋河道面积,河道中心线以南河道面积不计入)。新开挖河面积约47010平方米。
三、按照“先开后填”的原则,新开河道工程需经过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工验收,并在妥善落实过渡时期的防汛排水措施后,方可对地块范围内面积约46994平方米的现状水域实施填埋。
四、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河道填埋前,你公司应将填河施工方案报临港管委会环保办审核,办理施工审核手续。
五、其它事项
(一)你公司应尽快到临港管委会环保办划示规划河道蓝线,组织规划河道的实施。同时,你公司应切实做好过渡时期的防汛排水方案并报临港管委会环保办审核后实施,以确保周边地区防汛排水安全。
(二)请你公司根据临港管委会环保办的指导意见,落实新开河道的工程管理责任和日常养护具体措施;规划道路穿越规划河道时应设置跨河桥梁,并根据河道蓝线、本市跨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有关技术要求具体落实。
  |
上海金桥临港综合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59815307-8 |
|
|
|
黄国平 |
2016-03-16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6-03-16 |
|
SHSX20160365 |
填堵河道的审批(其他河道) |
普通 |
一、同意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环保办”)审核意见,即在满足防汛除涝安全的前提下,对临港综合区先行区04PD-0107单元拟建的12条新建道路及2座新建泵站的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河道进行调整。12条道路为:博艺路(洲德路~雪涛路)、伟展路(洲德路~雪涛路)、雪涛路(浩创路~凯汇路)、雪洋路(浩创路~泽通路)、博盈路(洲德路~腾波路)、德成路(腾波路~银涛路)、浩创路(洲德路~银涛路)、浩通路(洲德路~银涛路)、沛丰路(洲德路~银涛路)、腾波路(凯汇路~东海大道)、银涛路(凯汇路~东海大道)、泽通路(洲德路~银涛路);2个泵站为:J1路1#污水泵站、创新区雨水泵站。
二、依据《关于对本市市政工程项目占用绿化和水面积实施补偿的指导意见》(沪建交联〔2007〕171号),为保证地区蓄排水能力不降低,同意你公司按照《临港地区综合区04PD-0107单元先行区市政工程一期工程河道填堵论证方案》实施水系调整,在临港地区综合区04PD-0107单元新开九四塘随塘河(三三公路以南525米~三三公路以南686米)161米,河口宽为40米,河底宽为15米,河底高程为-0.5米(上海吴淞高程,下同);新开湖一(三三公路~北护城河)面积为26880平方米,湖底高程为-0.5~0.5米。新开挖河湖面积共约33320平方米。
三、按照“先开后填”的原则,新开河湖工程需经过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工验收,并在妥善落实过渡时期的防汛排水措施后,方可对用地红线范围内面积约33299平方米的现状水域实施填埋。
四、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河道填埋前,你公司应将填河施工方案报临港管委会环保办审核,办理施工审核手续。
五、其它事项
(一)你公司应尽快到临港管委会环保办划示规划河道蓝线,组织规划河道的实施。同时,你公司应切实做好过渡时期的防汛排水方案并报临港管委会环保办审核后实施,以确保周边地区防汛排水安全。
(二)请你公司根据临港管委会环保办的指导意见,落实新开河道的工程管理责任和日常养护具体措施;规划道路穿越规划河道时应设置跨河桥梁,并根据河道蓝线、本市跨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有关技术要求具体落实。
  |
上海金桥临港综合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
59815307-8 |
|
|
|
黄国平 |
2016-03-16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6-03-16 |
|
SHPX20160410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友谊都市产业服务中心项目”(位于宝杨路1369号,拆除原有建筑,新建都市产业服务中心,新建建筑面积约25000平方米,占地面积7447平方米)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属于雨、污水分流制地区,为上钢五厂排水系统。同意项目产生的145立方米/日污水排入宝杨路城镇污水管道,至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提交的《方案设计》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项目内污水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宝杨路城镇污水管道。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内雨水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宝杨路城镇雨水管道。
(四)项目内食堂餐饮废水须设置相应的除油处理设施;若有车辆及车库冲洗废水须设置隔油、沉砂处理设施,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五)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 、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市政管道,以保护周边市政排水管网,并至宝山区水务局(密山路10号)办理施工期间的《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
上海城中实业公司 |
|
310113000043812 |
|
|
|
濮建明 |
2016-03-16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6-03-16 |
|
SHPX20160421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上海市轨道交通3号线宝钢车辆段改扩建工程”项目(位于宝山区富锦路1437号,总用地面积6123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3715平方米)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属于雨、污水分流制地区,其中雨水属自排区域,污水属西干线服务范围。同意项目产生的59立方米/日污水排入富锦路城镇污水管道,经西干线至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三、我局同意你单位提交的《设计文本》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项目内污水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富锦路城镇污水管道。
项目内车辆检修作业中形成的含油生产污水须设置隔油、沉砂设施,食堂餐饮污水须设置油水分离设施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项目内雨水排入河道,至宝山区水务局办理相关手续。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城镇排水管道,以保护周边城镇排水管网,并至宝山区水务局(密山路10号)办理施工期间《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
上海轨道交通十三号线发展有限公司 |
|
无 |
|
|
|
蔡蔚 |
2016-03-16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6-03-16 |
|
SHPX20160426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虹桥嘉乐制衣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27112571,有效期自2016年03月25日至2021年03月24日止)。
二、准予“上海虹桥嘉乐制衣有限公司”项目产生71立方米/日生活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中春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你单位排水主体、排水许可内容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
上海虹桥嘉乐制衣有限公司 |
|
无 |
|
|
|
王文华 |
2016-03-16 |
2021-03-24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6-03-16 |
|
SHPX20160428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越界第三代产业园C楼建设项目”(位于田林路140号,东至苍梧路,南至田林路,西至虹漕路,北至xh237-02地块,新建1栋地上16层、地下2层的工业研发楼,新建建筑面积39662平方米,占地面积5595平方米)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属于雨、污水分流制地区,为漕河泾排水系统。同意项目产生的161立方米/日污水排入虹漕路城镇污水管道,至龙华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提交的《总体设计》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项目内污水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虹漕路城镇污水管道。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内雨水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虹漕路城镇雨水管道。
(四)项目内食堂餐饮废水须设置相应的除油处理设施;若有车辆及车库冲洗废水须设置隔油、沉砂处理设施,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五)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 、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市政管道,以保护周边市政排水管网,并至徐汇区市政和水务管理署(钦州路111弄30号)办理施工期间的《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
上海广电股份浦东有限公司 |
|
310115000003561 |
|
|
|
郁敏珺 |
2016-03-16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6-03-16 |
|
SHPX20160430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你单位于2015年06月09日提出的 “锦元公司二期厂房”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并颁发《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110070161号,有效期为2015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止)。
二、准予该项目产生的22.6立方米/日污水设置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红柳路和柳园路市政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红柳路和柳园路市政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
上海南洋电机有限公司 |
|
无 |
|
|
|
方华 |
2016-03-16 |
2021-03-24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6-03-16 |
|
SHPX20160432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准予延续,有效期限自2016年3月29日至2021年3月28日(延续期限为5年)。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准予你单位申报的125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伊敏河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伊敏河路城镇雨水管道。
二、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三、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四、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83090954号)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五、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
上海市职工技协服务中心 |
|
无 |
|
|
|
张刚 |
2016-03-16 |
2021-03-28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6-03-16 |
|
SHPX20160418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吉翔铭轩”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503130442号,有效期自2016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24日止)。
二、准予“吉翔铭轩”项目产生的935立方米/日污水设置4个排放口排入金通路(1个排放口)、德园南路(2个排放口)、古猗园南路(1个排放口)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4个排放口排入金通路(1个排放口)、德园南路(2个排放口)、古猗园南路(1个排放口)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
上海吉翔置业有限公司 |
|
无 |
|
|
|
BEN LEE SIEW KEONG |
2016-03-16 |
2021-03-24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6-03-16 |
|
SHPX20160376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空港巴士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141051097号,有效期自2016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止)。
二、准予“上海空港巴士有限公司”项目产生的4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迎宾二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迎宾二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
上海空港巴士有限公司 |
|
无 |
|
|
|
蔡浩 |
2016-03-16 |
2021-03-20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
2016-03-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