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PX20160402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浦江镇鲁汇基地13-06地块菜场”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511114159号,有效期自2016年3月23日至2021年3月22日止)。
二、准予“浦江镇鲁汇基地13-06地块菜场”项目产生的45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汇雄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汇雄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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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江晨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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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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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文莱 |
2016-03-11 |
2021-03-22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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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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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406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你单位于2015年07月31日提出的“宝山卓越商务中心”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宝山卓越商务中心”( 项目位于宝山区庙行镇,东至B-01地块,西至B-03地块,南至南蕴藻路,北至呼兰西路,总建筑面积128676.9平方米。由6栋地上10~15层办公楼和2栋地上2层附属用房及1层地下车库组成)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为雨、污水分流制地区,属共康(长临)排水系统。同意项目内产生的738.2立方米/日污(废)水设置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呼兰西路和南蕴藻路市政污水管道,至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三、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提交的《总体设计》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项目内污水排放设置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呼兰西路和南蕴藻路市政污水管道.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内雨水排放设置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呼兰西路和南蕴藻路市政雨水管道。
(四)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五)餐饮废水须设置相应的除油处理设施,车库及车辆冲洗废水须设置隔油、沉砂处理设施,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 、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市政管道,以保护周边市政排水管网,并至宝山区水务局(密山路10号)办理施工期间的《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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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庭置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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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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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伟 |
2016-03-11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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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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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409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罗泾中心校迁建项目”(位于罗泾镇潘泾路西侧、陈功路北侧、潘新路南侧、小川沙河东侧,总建筑面积15908万平方米,总用地面积31467平方米)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属于雨、污水分流制地区,为罗泾镇排水系统。同意项目产生的104立方米/日污水排入潘新路城镇污水管道,经西干线,至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项目内污水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潘新路城镇污水管道。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内雨水排放设置3个排放口,分别排入潘泾路(2个排放口)、陈功路(1个排放口)城镇雨水管道。
(四)项目内食堂餐饮污水须经除油设施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若有车辆及车库冲洗废水须设置隔油、沉砂处理设施,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五)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 、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市政管道,以保护周边市政排水管网,并至宝山区水务局(密山路10号)办理施工期间的《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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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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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53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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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军 |
2016-03-11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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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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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395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江湾社区A01B-04地块新建医疗用房项目”(位于江杨南路以东,规划三门路以北,彩虹湾三期住宅以西、以南,新建门急诊楼、医技病房楼、感染楼等医疗用房,新建建筑面积13.95万平方米,基地建设用地面积2.07万平方米)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属于雨、污水分流制地区,为临汾花园排水系统。同意项目产生的689立方米/日污水排入江杨南路城镇污水管道,经合流污水一期工程管道,至竹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项目内污水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江杨南路城镇污水管道。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内雨水排放设置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江杨南路城镇雨水管道。
(四)项目内餐饮废水经油水分离器预处理、感染楼医疗废水经消毒预处理、车库及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砂预处理后与其他医疗废水、生活污水一并纳入污水处理站,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五)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的有关规定。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 、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市政管道,以保护周边市政排水管网,并至虹口区市政和水务管理署(场中路816号)办理施工期间的《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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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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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46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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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文 |
2016-03-11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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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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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396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新天鹭会议中心”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141051093号,有效期自2016年3月23日至2021年3月22日止)。
二、准予“上海新天鹭会议中心”项目产生的161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空港一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2个排放口排入空港一路(1个排放口)、迎宾三路(1个排放口)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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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天鹭会议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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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4575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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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 |
2016-03-11 |
2021-03-22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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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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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398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你单位于2015年06月09日提出的 “锦元公司二期厂房”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并颁发《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110070161号,有效期为2015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止)。
二、准予该项目产生的22.6立方米/日污水设置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红柳路和柳园路市政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红柳路和柳园路市政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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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虹桥商务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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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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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智俊 |
2016-03-11 |
2021-03-24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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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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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390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整体包装解决方案优化配套建设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57121485号,有效期自2016年3月22日至2021年3月21日止)。
二、准予“整体包装解决方案优化配套建设项目”项目产生的72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罗北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2个排放口排入罗北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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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通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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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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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文洁 |
2016-03-11 |
2021-03-2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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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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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391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国际老年人功能化用品项目二期”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20121486号,有效期自2016年3月20日至2021年3月19日止)。
二、准予“上海国际老年人功能化用品项目二期”项目产生的204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宝安公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宝安公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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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腾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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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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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满月 |
2016-03-11 |
2021-03-19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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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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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392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详见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上海中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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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3000827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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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胜 |
2016-03-11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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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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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387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永泰大厦”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34010852号,有效期自2016年3月22日至2021年3月21日止)。
二、准予“永泰大厦”项目产生的70立方米/日污水及项目内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黄家路城镇合流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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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双晟置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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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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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新 |
2016-03-11 |
2021-03-2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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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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