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PX20160193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罗店大型居住社区经济适用房C8地块”项目(位于宝山区,罗南路东侧、罗南河西侧、美平路北侧,总用地面积19985平方米,新建高层住宅、配套公建及地下车库等,总建筑面积48990平方米)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属于雨、污水分流制地区,其中雨水属自排区域,污水属罗店镇污水收集系统。同意项目产生的429立方米/日污水排入罗南路、美平路城镇污水管道,经西干线至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项目内雨水排入罗南路、美平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我局同意你单位提交的《设计文本》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项目内污水排放设置2个排放口,排入罗南路(1个排放口)、美平路(1个排放口)城镇污水管道。
项目内车库冲洗污水须设置沉砂、隔油设施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内雨水排放设置2个排放口,排入罗南路(1个排放口)、美平路(1个排放口)城镇雨水管道。
(四)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五)根据申报资料,项目内无经营性餐饮单位。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城镇排水管道,以保护周边城镇排水管网,并至宝山区水务局(密山路10号)办理施工期间《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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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顺置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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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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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发永 |
2016-02-03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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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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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194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罗店大型居住社区经济适用房C9地块”项目(位于宝山区,罗南河东侧、罗智路西侧、美平路北侧,总用地面积26677平方米,新建高层住宅、配套公建及地下车库等,总建筑面积65609平方米)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属于雨、污水分流制地区,其中雨水属自排区域,污水属罗店镇污水收集系统。同意项目产生的563立方米/日污水排入罗智路、美平路城镇污水管道,经西干线至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项目内雨水排入罗智路、美平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我局同意你单位提交的《设计文本》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项目内污水排放设置2个排放口,排入罗智路(1个排放口)、美平路(1个排放口)城镇污水管道。
项目内车库冲洗污水须设置沉砂、隔油设施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内雨水排放设置2个排放口,排入罗智路(1个排放口)、美平路(1个排放口)城镇雨水管道。
(四)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五)根据申报资料,项目内无经营性餐饮单位。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城镇排水管道,以保护周边城镇排水管网,并至宝山区水务局(密山路10号)办理施工期间《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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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顺置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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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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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发永 |
2016-02-03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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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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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189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详见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上海大世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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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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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沛建 |
2016-02-03 |
2021-02-2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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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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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210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小黄楼用地”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141051086号,有效期自2016年2月18日至2021年2月17日止)。
二、准予“小黄楼用地”项目产生的1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机场新村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迎宾三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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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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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84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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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润 |
2016-02-03 |
2021-02-17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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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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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211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虹桥机场新村鸳鸯楼”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141051085号,有效期自2016年2月18日至2021年2月17日止)。
二、准予“虹桥机场新村鸳鸯楼”项目产生的25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机场新村污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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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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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84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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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润 |
2016-02-03 |
2021-02-17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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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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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212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虹桥机场新村28号商铺”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141051083号,有效期自2016年2月18日至2021年2月17日止)。
二、准予“虹桥机场新村28号商铺”项目产生的1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机场新村污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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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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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84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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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润 |
2016-02-03 |
2021-02-17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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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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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213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原蓝天饮食店地块”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141051082号,有效期自2016年2月18日至2021年2月17日止)。
二、准予“原蓝天饮食店地块”项目产生的1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机场新村污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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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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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84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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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润 |
2016-02-03 |
2021-02-17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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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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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214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红房子用地”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141051084号,有效期自2016年2月18日至2021年2月17日止)。
二、准予“红房子用地”项目产生的9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机场新村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机场新村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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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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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84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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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润 |
2016-02-03 |
2021-02-17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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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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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198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详见行政许可决定书 |
上海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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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0000047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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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贤麟 |
2016-02-03 |
2021-02-15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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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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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0231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你单位于2015年06月09日提出的 “锦元公司二期厂房”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并颁发《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110070161号,有效期为2015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止)。
二、准予该项目产生的22.6立方米/日污水设置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红柳路和柳园路市政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红柳路和柳园路市政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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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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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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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 |
2016-02-03 |
2021-02-18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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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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