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GX20170855 |
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 |
普通 |
上海吴泾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上海市水务局提出的《取水许可证》(地表水)延续及变更申请收悉。经审查,你们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第、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等三部委制定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评估意见
㈠ 本项目2011年至2015年5年间分别从黄浦江(俞塘口南)取水1675.6万立方米、1568.1万立方米、1548.4万立方米、1139.6万立方米、1201.8万立方米,本项目的取水计量设施完整,运营正常,并已实现取水数据实时传输至监管单位,本项目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超许可水量及年度计划取水情况,并能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㈡ 本项目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平均年发电利用小时数为6427小时,仅占设计年利用小数8760小时的73.4%,项目以调峰电厂的模式运行,企业非常重视节水工作,目前已落实了十多项技改措施,水的重复利用率达到98%。
㈢ 本项目退水主要是少部分机组冷却水、澄清池排泥水、精处理再生废水、补给水处理系统废水以及锅炉化学清洗废水等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经企业内部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纳入城镇污水管道,退水水质符合《城镇污水纳管排放标准》(DB31/445-2009),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现因超标排放受到相关部门处罚事件。
二、许可意见
根据对你公司过去5年的取退水、用水效率、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缴纳等情况以及区域水资源状况和企业信息变更等进行的综合评估,同意延续你公司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并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取水许可证编号仍为M0061,取水地点为黄浦江(俞塘口南),退水水质按照《城镇污水纳管排放标准》(DB31/445-2009)执行,年取水量为2000万立方米,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取水权人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不变。
三、相关事项
㈠ 你公司应继续落实取水设备(泵)节能降耗管理工作,加强取水口管理和保护,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㈡ 取水计量设施是缴纳水资源费的重要依据,你公司应当保证取水计量设施和远传设施的正常运行,按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并根据本市执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㈢ 你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同时接受取水许可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
㈣ 若取水许可规定的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你公司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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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吴泾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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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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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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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GX20170856 |
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 |
普通 |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上海市水务局提出的《取水许可证》(地表水)延续及变更申请收悉。经审查,你们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第、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水利部等三部委制定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条、《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评估意见
㈠ 区域水资源状况:本项目运行期间,取水河段来水量、水质及其变化未对本项目正常取水造成影响,本项目取水河段水量水质整体保持稳定。
㈡ 取水可靠性:本工程许可年取水量4000万立方米,占取水河道黄浦江上游来水量的0.377%,占黄浦江枯水年水资源量的0.993%,本工程取水许可有效期内最大实际年取水量513万立方米,仅为年许可水量4000万立方米的12.8%,本工程取水量占取水河道可供水量比例很小,取水口处河势较为稳定,本工程自建成运行至今取水口水位完全能满足取水需求。
㈢ 取水和退水影响:本工程取水基本合理,取水不影响周边取水户,项目退水主要为生产系统清洗废水、直接冷却用水、间接冷却用水等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公司内部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厂区城镇污水管道,退水对周边河道无影响。正常运行工况下水资源保护措施落实基本到位。同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正常工况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
㈣ 取用水管理。本项目2011年至2015年自黄浦江分别取水512.05万立方米、328.92万立方米、431.51万立方米、355.8万立方米和156.91万立方米。本项目取水计量设施完整,运营正常,并已实现取水数据实时传输至监管单位,本项目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超许可水量及年度计划取水情况,并能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㈤ 其他:本项目法定代表人名称由“李军”变更为“黄岱列”。
二、许可意见
根据对你公司过去5年的取退水、用水效率、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费缴纳等情况以及区域水资源状况和企业信息变更等进行的综合评估。同时,考虑到近年来经济不景气及今后企业发展,同意延续你公司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并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取水许可证编号M3061,年许可取水量核减至500万立方米(核减许可水量3500万立方米),取水用途为工业用水,取水地点为黄浦江(老俞塘口南侧),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道,退水水质按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取水权人名称为“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称为“黄岱列”。
三、相关事项
㈠ 你公司应继续落实取水设备(泵)节能降耗管理工作,加强取水口管理和保护,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㈡ 取水计量设施是缴纳水资源费的重要依据,你公司应当保证取水计量设施和远传设施的正常运行,按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并根据本市执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缴纳水资源费。
㈢ 你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同时接受取水许可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
㈣ 若取水许可规定的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你公司应当重新申请或变更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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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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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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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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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0655 |
核发《排水许可证》(大于1000(新申请,变更))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绿地星光耀广场”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137060788号,有效期为2017年5月4日至2022年5月3日)。
二、准予“绿地星光耀广场”项目产生的2203立方米/日污(废)水从4个排放口分别排入高平路(1个排放口)和晋城路(3个排放口)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从4个排放口分别排入高平路(1个排放口)和晋城路(3个排放口)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执行。
四、根据《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餐厨废弃油脂从严监管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2〕54号)的要求,项目内经营性餐饮的废水处理设施应设置有效的油水分离器,以强化动植物油脂的去除能力,并加强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严禁餐饮废水未经除油处理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
五、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你公司应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等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六、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本项目的污水排放总量超过本《排水许可证》核定的排水量(2203立方米/日),应向我局重新提出排水许可申请。
七、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至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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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绿地星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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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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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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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0768 |
核发《排水许可证》(大于1000(新申请,变更))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高镜基地住宅小区商品房B1-01地块商品住宅、B1-B8楼及商业用房”《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39121308号,有效期为2017年5月16日至2022年5月15日)。
二、准予“高镜基地住宅小区商品房B1-01地块商品住宅、B1-B8楼及商业用房”产生的2003立方米/日污(废)水从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江杨南路(2个排放口)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从4个排放口分别排入江杨南路(4个排放口)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执行。
四、根据《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餐厨废弃油脂从严监管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2〕54号)的要求,项目内经营性餐饮的废水处理设施应设置有效的油水分离器,以强化动植物油脂的去除能力,并加强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严禁餐饮废水未经除油处理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
五、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你公司应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地下车库冲洗废水处理、餐饮废水处理等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六、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本项目的污水排放总量超过本《排水许可证》核定的排水量(2003立方米/日),应向我局重新提出排水许可申请。
七、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至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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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胜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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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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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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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70766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非排污口事项) |
普通 |
你公司提出的杨浦大桥区域滨江绿地与生态环境一期工程在黄浦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由上海市政设计总院设计的)杨浦大桥区域滨江绿地与生态环境一期工程在黄浦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建设方案(以本次申请提交的材料为准)。
本工程位于杨浦大桥下方、黄浦江右岸、4805厂至歇浦路轮渡站之间,涉及河道岸线长度约161.5米。根据划示的规划河道蓝线,本工程涉及的防汛墙按照Ⅰ等1级水工建筑物、防御黄浦江千年一遇高潮位、墙顶高程不低于7.00米(上海吴淞高程,下同)的标准设计。工程主要内容如下:
(一)在本工程桩号F0+000~F0+161.5范围,总长约161.5米,将现状第二级防汛墙结构拆除后,采用桩长21.5米(或24.5米)的前排钢板桩、后排φ600@2.0米的钢管桩基础,重建“L”型高桩承台结构防汛墙,其承台底高程为3.50米、厚0.6米、宽4.0米,墙身厚0.4米,墙顶高程不低于7.00米。改建后的防汛墙与杨浦大桥桥墩间净距为0.9~7.8米。
在本工程桩号F0+000~F0+131.5范围,共设置三座防汛通道闸门,新建闸门采用卧倒式门型,宽度均为4.5米,门槛高程为5.00米,门顶高程为7.00米。
在本工程桩号F0+131.5~F0+161.5范围,将现状歇浦路轮渡码头搁桥承台拆除后与防汛墙结构脱离重建,新建搁桥承台采用两排桩长为21.5米、φ600@2.0米的钢管桩基础,搁桥承台宽3.0米、底高程为3.10米;在本段范围内共设置两座通道闸门与现有码头引桥连通,新建闸门采用推拉式门型,宽度均为3.1米,门槛高程为4.60米,门顶高程为7.00米。改造后的防汛墙与轮渡站建筑边线间的距离约为6.0米。
(二)在本工程桩号F0+000~F0+131.5范围,拆除现状一级防汛墙、后侧4米宽的步道平台结构及部分固定码头结构后,改建为与新建防汛墙结构分离设置的高桩梁板式结构滨江步道,其结构采用三排长27米、φ600的钢管桩基础,滨江步道宽6.8米(钢引桥处维持原有宽度),顶高程为5.00米。
(三)本工程范围内的防汛通道结合防汛墙后侧的景观步道设置。
(四)本工程防汛墙开缺施工期间,在墙后陆域侧按照非汛期标准设置临时防汛墙。
二、本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和防汛墙保护范围内景观覆土、绿化等,应符合《上海市河道绿化建设导则》及黄浦江防汛墙保护的有关要求,同时应满足本工程水工设计的安全复核控制要求。
三、有关本工程涉及桥梁、渡口、航道等相关事宜,你公司应征求交通、海事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结合涉河工程予以落实。
四、你公司应进一步完善、细化施工方案及施工影响范围内防汛设施的监测方案,落实好施工期间的防汛预案和防汛责任制,并于施工前到我局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有关“在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审核和审批”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行政许可。
五、目前本市已临近汛期,建议你公司结合下阶段施工安排,做好汛期施工的准备及相应的施工方案、防汛预案。
六、本项目完成后作为公共开放区域,在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你公司应在投入使用前负责落实防汛预案和相关防汛设施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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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滨江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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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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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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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70616 |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 |
普通 |
一、同意你所在黄浦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黄浦区滨江公共岸线贯通工程(世博段)一期项目的相关方案。
二、本工程拟在黄浦江(苗江路-蒙自路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建设滨江公共空间漫步道、跑步道、健身自行车道等。具体内容如下:
1、漫步道长约2207米,宽约4米,实施范围为工程桩号aK0+000.0- aK0+250.0、aK0+350.0-aK1+550.0、aK2+150.0-aK2+907.9;
2、跑步道长约2107米,宽约3米,实施范围为工程桩号aK0+000.0-aK0+250.0、aK0+350.0-aK1+050.0、aK1+150.0-aK1+550.0、aK2+150.0-aK2+907.9;
3、自行车道长6米,宽4米,实施范围为工程桩号bK1+450.0-bK1+500.0。
三、施工期间,你所应按设计要求落实好施工影响范围内防汛设施的监测及保护工作,做好监测记录,当防汛墙水平位移、沉降的日变化量或累计变化量超越设计警戒值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处理。你所应根据防汛预案备足必需的抢险物资,落实防汛预案及防汛责任制,及时掌握气象和水位信息,确保防汛安全
四、本项目竣工后,你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组织由市、区水务管理部门参加的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本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竣工资料(包括电子版图纸)报送市河道管理部门及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五、施工期限为批准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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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市政工程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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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红 |
2017-05-03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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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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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70439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非排污口事项) |
普通 |
你单位提出的金廊公路(松江区界~亭枫公路)、辰塔公路(叶新公路~金山区界)大泖港桥梁新建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由同济大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和上海宏波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设计的)金廊公路(松江区界~亭枫公路)、辰塔公路(叶新公路~金山区界)大泖港桥梁新建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建设方案(以本次申请提交的材料为准)。
本工程新建桥梁以大泖港河道中心线为界,北半幅桥位于松江区、连接辰塔公路,南半幅桥位于金山区、连接金廊公路。根据划示的规划河道蓝线,本工程改建的防汛墙按照Ⅱ等工程2级水工建筑物、防御流域50年一遇洪水(100年一遇洪水校核)、墙顶高程不低于5.24米(上海吴淞高程,下同)的标准设计,涉河工程主要内容如下:
(一)桥梁新建工程
本工程新建桥梁主桥采用115+180+115米的预应力混凝土矮塔斜拉桥结构,中跨跨径为180米,桥宽39.6米,与河道顺交约6.7°一跨过河;两岸桥梁主墩采用墙式墩的形式,均位于防汛墙后陆域侧,其基础为φ1.2米、北岸桩长64米、南岸桩长79米的钻孔灌注桩,两岸承台尺寸均为长32.4米、宽20.4米、厚5.0米,北岸承台顶高程为-4.0米,南岸承台顶高程为-2.0米,北岸桥墩与改建后的防汛墙结构间距离为0.1~2.0米,南岸桥墩与改建后的防汛墙结构间距离为0.1~2.1米;两岸防汛墙处的梁底高程均高于9.0米。
(二)防汛墙改建工程
结合桥梁新建工程,对大泖港两岸主桥垂直投影面内及其上下游各30米范围内的北岸长度112.7米、南岸长度112.6米防汛墙按规划河道蓝线向陆域侧后退改建,其中:
1、在北岸工程桩号N0+000~N0+040、N0+072.7~N0+112.7,南岸工程桩号S0+000~S0+041.1、S0+073.6~S0+112.6范围,拆除现状防汛墙结构后,采用桩长为10米的前排板桩、后排@1.0米的方桩基础,新建“L”型低桩承台结构防汛墙,其承台宽2.5米、厚0.5米、底高程为1.50米,墙顶高程不低于5.24米,墙身厚0.4米。
2、在北岸工程桩号N0+040~N0+072.7、南岸工程桩号S0+041.1~S0+073.6范围,拆除现状防汛墙结构后,采用北岸高5.5米、南岸高3.5米的前排厚0.5米钢筋砼连续墙、后排间距1.5米的钢筋砼立柱作为基础,新建“L”型或“⊥”型低桩承台结构防汛墙;防汛墙承台宽2.5米、厚0.5米、底高程为1.50米,墙顶高程不低于5.24米,墙身厚0.4米;上述范围防汛墙基础与桥梁主墩承台整体浇筑。
3、在河道两岸的新老防汛墙间设置过渡连接段,北岸过渡段长约11米、南岸过渡段长约7米,过渡段防汛墙采用“L”型钢筋砼挡墙结构,其承台宽2.2米、厚0.4米、底高程为3.00米,墙顶高程不低于5.24米,墙身厚0.3米。
4、本工程影响范围内的防汛通道,按照改建后的防汛墙走向布置在防汛墙后陆域。
(三)临时工程
1、本工程河道两岸桥梁主墩实施期间,在防汛墙前水域侧采用双排拉森钢板桩设置施工围堰,主墩承台基坑采用SMW工法桩围护;施工结束后,按河道规划泥面予以恢复。
2、本工程防汛墙开缺施工期间,在墙后陆域侧按照汛期标准设置临时防汛墙。
二、有关本工程涉及航道等相关事宜,你单位应征求交通、海事等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结合涉河工程予以落实。
三、你单位应进一步完善、细化施工方案及施工影响范围内防汛设施的监测方案,落实好施工期间的防汛预案和防汛责任制,并于施工前到我局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行政许可。
四、本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你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负责落实相关防汛设施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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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交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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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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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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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70753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 |
普通 |
一、同意你中心提交的2016年度杨树浦港—虬江水系综合整治工程施工方案。
二、本工程拟对杨浦区杨树浦港(东走马塘~黄浦江)、虬江(国定路~黄浦江)、东走马塘(密云路~虬江)、钱家浜(黄浦江~新江湾城泵站)、箱涵段(国定路~密云路)等河道进行整治,总长17.71km。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上报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施工时的技术要求也应严格按照SHSX20170314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决定书的相关内容。
四、施工期间,你中心须严格按照设计方案中的疏浚断面进行疏浚,严禁超挖,并按设计要求落实好施工影响范围内防汛设施的监测及保护工作,做好监测记录,当防汛墙水平位移、沉降的日变化量或累计变化量超越设计警戒值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处理。你中心应根据防汛预案备足必需的抢险物资,落实防汛预案及防汛责任制,及时掌握气象和水位信息,确保防汛安全。
五、本建设项目竣工后,你中心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组织由市、区水务管理部门参加的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本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竣工资料(包括电子版图纸)报送市河道管理部门及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六、施工期限为批准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   |
上海市杨浦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杨浦区交通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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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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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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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70809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 |
普通 |
一、同意你公司提交的草镇段防汛墙维修加固工程施工方案。
二、本工程位于浦东新区高桥镇江心沙路294号,黄浦江右岸堤防里程桩号6+954~7+069,本次按照防御黄浦江千年一遇高潮位、I等1级水工建筑物、墙顶高程不低于7.20米(上海吴淞高程)的标准对现状防汛墙进行维修加固,维修防汛墙长109m。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上报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施工时的技术要求也应严格按照SHSX20170590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决定书的相关内容。
四、施工期间,你公司应按设计要求落实好施工影响范围内防汛设施的监测及保护工作,做好监测记录,当防汛墙水平位移、沉降的日变化量或累计变化量超越设计警戒值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处理。你公司应根据防汛预案备足必需的抢险物资,落实防汛预案及防汛责任制,及时掌握气象和水位信息,确保防汛安全。
五、本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组织由市、区水务管理部门参加的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本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竣工资料(包括电子版图纸)报送市河道管理部门及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六、施工期限为批准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其中防汛墙的墙体加高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   |
上海航道物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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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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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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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0778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轨道交通十二号线顾戴路站”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13114303号,有效期自2017年05月09日至2022年05月08日止)。
二、准予“上海轨道交通十二号线顾戴路站”项目产生的34立方米/日污水设置2个排放口排入顾戴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4个排放口排入顾戴路(2个排放口)、合川路(2个排放口)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31/T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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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轨道交通十二号线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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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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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若霖 |
2017-05-02 |
2022-05-08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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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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