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PX20170780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新星实业总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06120776,有效期自2017年05月09日至2022年05月08日止)。
二、准予“上海新星实业总公司”项目产生34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虎林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泗塘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虎林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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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星实业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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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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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陈德 |
2017-05-02 |
2022-05-08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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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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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0737 |
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审批 |
普通 |
一、为支持轨道交通建设,现同意在十五号线紫竹高新区站临泵临排建设施工期间,临时封堵东川路DN1650毫米污水管和紫星路DN1400毫米雨水管。封堵时间为:自批准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实施封堵单位为:上海清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原则同意在上述管道临时封堵期间,该地区的排水采用你公司上报的“临时排水措施”过渡,“临时排水措施”不得低于该地区原有排水能力。
“临时排水设施”主要内容为:
(一)东川路
1、在DN1650毫米污水管的三座检查井内分别架设700QZB-70-155KW潜水混流泵各1台,敷设DN700钢管接入集水箱(1.2米×1.2米×2.5米)后再敷设1米×1米~1.2米×1.4米钢箱涵(厚度为16毫米、长度为425米)接入下游管道;现场配备不少于一台的同型号备用水泵。
(二)紫星路
1、在DN1400雨水管的两座检查井内分别架设700QZB-100-110KW和500QZB-85-55KW潜水混流泵各1台,敷设钢管接入集水箱(1.2米×1.2米×3米)后再敷设DN900毫米钢管接入下游管道;现场配备不少于一台的同型号备用水泵。
三、为确保该地区排水安全,特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督促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设置“临时排水措施”,并待建成通水及验收通过后,方可实施相关管道的封堵工作。
(二)加强对“临时排水措施”的管理,明确开停泵水位,落实值守人员和应急抢险队伍,确保泵机的正常运行,并加强与相关排水泵站运行单位的沟通和运行配合。
(三)加强工程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组织施工,必须确保在排水管道临封期限内完成相关施工,及时恢复排水管道功能。
(四)管道封堵影响消除后,及时办理有关管道启封手续,并按启封要求组织验收,不得留有坝头等管道内障碍物。
四、请市排水处牵头做好“临时排水设施”的验收工作,加强对临泵值守、管道启封等工作的监管,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防汛排水责任制及应急处置预案;市水务局执法总队、行政服务中心应做好配合工作。
五、请闵行区排水管理部门(单位)加强对该处工地涉及排水方面工作的日常监管,随时跟踪临时措施的设置和使用、管道封堵(启封)以及管道修复等情况。
六、根据有关规定,在实施管道封堵前,应到市排水处办理“危险场所作业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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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轨道交通十五号线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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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2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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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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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70788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非排污口事项) |
普通 |
你公司提出的吴泾仓库码头扩建工程在黄浦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申请收悉。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由上海中交水运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吴泾仓库码头扩建工程在黄浦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建设方案(以本次申请提交的材料为准)。
本工程位于黄浦江左岸、闵行区通海路275号,涉及河道岸线长度约92米。根据划示的规划河道蓝线,本工程涉及的防汛墙按照Ⅰ等1级水工建筑物、防御黄浦江千年一遇高潮位、墙顶高程不低于5.50米(上海吴淞高程,下同)的标准设计。主要工程内容如下:
在吴泾仓库现有码头下游侧新建一座码头平台与现有码头平接。新建码头长92米、宽16米,采用高桩梁板结构,其基础为直径0.8~1.0米、长29~31米的PHC管桩,码头面高程为5.00米;码头平台的上方前沿布置两座30t固定吊,其基础采用直径1.0米、长31米的PHC管桩。
在新建码头下游端部后方与防汛墙之间的水域新建一座引桥连接陆域。新建引桥长30.26米、宽10.0米,其基础采用直径0.8米、长33米的钻孔灌注桩,引桥面高程为4.90~5.00米。新建引桥连接至陆域防汛墙处设置一座人字形防汛通道钢闸门,新建闸门宽8.6米、高0.6米,顶高程为5.50米。
二、为确保防汛设施的安全,本工程完成并投入使用后,防汛墙后陆域的地面荷载应严格按照本次设计要求控制。
三、有关本工程涉及码头、航道等相关事宜,你公司应征求交通、海事等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结合涉河工程予以落实。
四、你公司应进一步完善、细化施工方案及施工影响范围内防汛设施的监测方案,落实好施工期间的防汛预案和防汛责任制,并于施工前到我局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有关“在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审核和审批”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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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农吴泾农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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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201606290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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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东 |
2017-04-28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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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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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70771 |
核发《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 |
普通 |
一、同意你公司临时占用宝山区南蕰藻浜路1590号、长耕内河装卸码头总长约25米岸线的河道管理范围布置LNG动力船加注设备,具体内容如下:
在防汛墙后方的码头平台上布置一处船用LNG加气站,加气站由储气罐、加注机及管路组成,其中:储气罐外形尺寸约为18米×4米(长×宽),与防汛墙墙身最近距离约11米;加注机外形尺寸约为1.2米×0.8米(长×宽),与防汛墙墙身最近距离约1.8米;储气罐与加注机之间通过钢制管道连接,钢管规格约为DN40,与防汛墙墙身最近距离约1.5米。该三部分设备结构均通过钢结构支座直接搁置于码头的砼场地上,为可移动式。本次申请临时占用的河道岸线范围内的防汛通道从设备后方场地绕行。
二、你公司应按照《上海市长耕内河装卸服务站码头防汛墙安全复核》报告的有关要求,在临时使用期间严格控制墙后地面荷载。
三、临时使用期间,你公司应加强对临时占用范围内防汛墙的监测和保护,落实防汛预案和防汛责任制,如遇墙体沉降或位移超过设计警戒值等突发情况,应及时上报市、区堤防管理部门。
四、针对本次设置的加气管道,你公司须在现场加设防护装置,同时应进一步细化、完善码头、加气站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五、本次申请实施的加气站装备属于危险性作业设施,临时使用期间你公司应根据有关规范落实安全责任。
六、有关本工程涉及海事、航道、消防等其他行业管理,你公司应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征求意见、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结合本工程予以落实。
七、临时使用期限为批准之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使用期间如遇实施城市规划、河道整治、防汛抢险等情况,你公司应无条件配合堤防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使用期满,你公司应及时拆除相关临时设施或者根据需要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至我局办理延续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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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绿动港务工程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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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201606290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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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东 |
2017-04-28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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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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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GX20170535 |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新申请) |
普通 |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锦绣里地块商品住宅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经评估,本项目在全部达到设计指标的情况下, 日用新水量为771.69立方米(其中自来水日用水量为167立方米,雨水日均用水量为12.79立方米)。
二、建设项目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必须是国家认定的节水型产品。公共场所使用的水嘴、龙头内部建议设置限流配件。
三、项目竣工前应相应配备二、三级水表,二级水表装表率应达到97.5%以上,对绿化浇灌、道路冲洗等公用部位用水也均应安装计量水表。
四、绿化浇灌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项目所有水池或水箱应设置溢流报警装置。
五、雨水利用应合理确定综合利用方式及设施规模,并做好相关安全保障。
六、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节水管理工作,制订施工期间相应的用水、节水管理制度。
七、你单位要严格按照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和节水评估报告实施,加强与市水务局的沟通,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市水务局相关部门将定期上门了解设计方案有关节水设施的施工落实情况,项目投入运营后将不定期检查节水设施使用情况。节水设施竣工后,相关资料应报送市水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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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泰利置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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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201606290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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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东 |
2017-04-28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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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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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GX20170536 |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新申请) |
普通 |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宝山N12-1001编制单元S-01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康家村)动迁安置房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经评估,本项目在全部达到设计指标的情况下, 日用新水量为385.38立方米(其中自来水日用水量为364.91立方米,雨水日均用水量为20.47立方米)。
二、建设项目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必须是国家认定的节水型产品。公共场所使用的水嘴、龙头内部建议设置限流配件。
三、项目竣工前应相应配备二、三级水表,二级水表装表率应达到97.5%以上,对绿化浇灌、道路冲洗等公用部位用水也均应安装计量水表。
四、绿化浇灌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项目所有水池或水箱应设置溢流报警装置。
五、雨水利用应合理确定综合利用方式及设施规模,并做好相关安全保障。
六、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节水管理工作,制订施工期间相应的用水、节水管理制度。
七、你单位要严格按照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和节水评估报告实施,加强与市水务局的沟通,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市水务局相关部门将定期上门了解设计方案有关节水设施的施工落实情况,项目投入运营后将不定期检查节水设施使用情况。节水设施竣工后,相关资料应报送市水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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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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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201606290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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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光东 |
2017-04-28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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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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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GX20170570 |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新申请) |
普通 |
你单位于2017年03月23日提出的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的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确认市政府规章设定的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核准等十二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序号4(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6月23日通过)、《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静安区江宁路54A项目》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经评估,本项目在全部达到节水设计指标的情况下,日用新水量为510.4立方米,雨水回用日利用量为3.9立方米。
二、建设项目使用的用水设备和用水器具必须是国家认定的节水型产品。公共场所使用的水嘴、龙头内部建议设置感应、限流配件。
三、项目竣工前应相应配备二、三级水表,二级水表装表率应达到97.5%以上,对绿化、道路冲洗等公用部位用水也均应安装计量水表,项目所有水池或水箱应设置溢流报警装置及超水位自动关闭系统。
四、循环冷却系统中冷却塔应选用散热性能、收水性能优良的产品,并运用高浓缩倍数的水处理运行技术,确保冷却水循环利用率达到最佳状态,并定期做好日常保养、维修管理工作。
五、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应做好雨水收集回用设施,经处理达标后用于室外景观水体、垃圾房、道路场地、车库地面冲洗和绿化浇灌。
六、做好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节水管理工作,绿化浇灌应采用高效节水灌溉方式,建议考虑采用微水洗车等节水措施,并做好相关安全保障。
七、你单位要严格按照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和节水评估报告实施,加强与市水务局的沟通,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市水务局相关部门将定期上门了解设计方案有关节水设施的施工落实情况,项目投入运营后将不定期检查节水设施使用情况。节水设施竣工后,相关资料应报送市水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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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国煌置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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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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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岭 |
2017-04-27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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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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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0749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虹梅创意园”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核发“虹梅创意园”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509110419号,有效期自2017年3月10日至2022年3月9日止)。
二、准予“虹梅创意园”项目产生的14立方米/日生活污水排入北松路(1个排放口)城镇污水管道,经污水泵站提升至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排入东兰路和莲花路(各1个排放口)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抄送: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上海市排水管理处, 闵行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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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旭纺织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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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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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荣进 |
2017-04-27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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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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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0742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上海托马斯实验学校”(下称: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上海托马斯实验学校”(位于宝山工业园区罗东路西、规划路南、太平洋机电东北,主要从事食品加工。项目总建筑面积约51015.35平方米)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地块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属雨、污分流制地区,为市政宝山工业园区北片污水排水系统。同意项目产生的102立方米/日生活污水达标后排入金汤宅路(2个排放口)城镇污水管道,最终至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排入金汤宅路(2个排放口)城镇雨水管道。
三: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文本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项目应在基地内污水总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餐厨废弃油脂从严监管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54)的要求,经营性餐饮的污水处理设施须设置有效的油水分离器,以强化动植物油脂的去除能力,并加强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严禁餐饮污水未经除油处理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
本项目产生的清洗污水、餐厨污水须按上述要求,经有效处理,达标排放。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道,以保护周边城镇排水管网,并至宝山区水务局(密山路10号)办理施工期间《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抄送:上海市排水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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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基建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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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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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 |
2017-04-27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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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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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0760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XXXXX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511112561号,有效期自2017年X月X日至2022年X月X日止)。
二、准予“上海XXXXX有限公司”项目产生的XX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XX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村级河道至闵行区水务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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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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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友铭 |
2017-04-27 |
2022-05-07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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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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