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PX20170071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杨浦区五角场镇340街坊商业办公用房项目”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核发“杨浦区五角场镇340街坊商业办公用房项目”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52071279号,有效期自2016年11月24日至2021年11月23日止)。
二、准予“杨浦区五角场镇340街坊商业办公用房项目”项目产生的284立方米/日生活污水排入丽园路和徽宁路(各1个排放口)城镇合流排水管道,经泵站提升后至竹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至总排放口处与上述经检测井后的污水合并后排入丽园路和徽宁路城镇合流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抄送: 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上海市排水管理处,   |
上海物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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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010000963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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糜强 |
2017-01-13 |
2022-02-04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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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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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0040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紧固件系统产业化项目”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核发“紧固件系统产业化项目”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506114262号,有效期自2017年1月26日至2022年1月25日止)。
二、准予“紧固件系统产业化项目”项目产生的14立方米/日生活污水排入江汉路和浦雪路(各1个排放口)城镇污水管道,经污水泵站提升至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排入江汉路和浦雪路(各1个排放口)城镇雨水排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你单位排水主体、排水许可内容有变化,应向我局提出变更或重新办理排水许可申请。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抄送: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上海市排水管理处,闵行区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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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中紧固件(上海)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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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1000008617449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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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 DE WEI ROBERT |
2017-01-13 |
2022-01-25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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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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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62910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 |
普通 |
一、同意你公司本次提出的普善路-万荣路-三泉路道路辟通改建一期工程(延长中路-场中路)在走马塘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工程施工方案的申请。
二、本工程主要内容为:新建道路以短地道方式穿越走马塘-南何铁路支线节点,此处走马塘规划断面为河口宽24.0m、河底宽12.0m、河底高程0.0m(上海吴淞零点,下同),防汛墙顶高程5.0m。本次实施工程内容主要有新建万荣路穿走马塘-南何铁路支线节点地道,地道为两孔箱涵式,长515m、宽20.1m、净高5.25m,采用桥隧结合、明挖方式实施;按规划蓝线改建本工程影响范围内防汛墙116米,墙顶高程为5.0m;拆除老桥一座,按规划新建桥梁一座,桥梁一跨过河、长25m、宽14m,梁底高程按大于5.0m控制;地道两侧各设置临时钢便桥1座;河道两侧分别设置双排拉森钢板桩顺河围堰;对施工影响范围两侧共计约700m河底实施临时护坡处理。待地道结构、河道恢复施工结束后按上报方案实施临时工程的拆除工作,并对施工影响共约700m范围河道进行清障、疏浚至河道规划断面。
三、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上报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施工的技术要求也应严格遵守SHSX20161115建设项目许可决定书的相关要求。
四、你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应对工程范围及周边防汛墙进行监测和保护,当防汛墙位移、沉降日变化量及累计变化量超过警戒值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工程结束后出具监测报告。
五、你公司在施工期间应承担施工区域内的防汛安全责任,落实好防汛预案,确保施工期间防汛安全。如遇突发情况须及时处理,并报市、区河道管理部门。
六、工程完成后,你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组织由河道管理部门参加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本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通过验收后将竣工资料(包括电子版图纸)报送市、区河道管理部门及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备案。
七、本工程工期为:自批复之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
抄送:市防汛办,市水利管理处,市水务局执法总队,静安区建交委,静安区防汛办,静安区河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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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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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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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龙 |
2017-01-13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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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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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SX20162878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 |
普通 |
一、同意你所报审的彭越浦局部防汛墙改建工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施工方案。
二、本工程拟对彭越浦(广中西路~宜川路段两岸、中华新路~大洋桥段东岸)共计约987m防汛墙进行拆除重建。同时在墙后6m范围内布置防汛通道及景观绿化。具体内容为:工程范围内一级防汛墙基础均采用Φ600长8m的C30钻孔灌注桩,二级防汛墙均采用无桩基础的直立式挡墙,顶标高为5.00m。其中:
(一)总长约592m范围内一级防汛墙上部采用L型挡墙加悬挑平台结构型式,顶标高为3.50~5.00m(上海吴淞零点,下同)。
(二)总长约383m范围内一级防汛墙上部采用L型挡墙结构型式,顶标高为3.50m,墙前设直径为150mm的密排圆木桩。
(三)总长约12m范围内一级防汛墙上部采用倒T型挡墙加悬挑平台结构型式,顶标高为5.00m。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钻孔、清孔,还应做好墙身与底板之间的接缝处理。
三、施工期间你所可在距彭越浦河口线约2.0m处设宽为2.5m,顶标高为4.20m的钢板桩围堰。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将围堰拆除并对该段河道按设计断面进行疏浚。
四、你所应严格按照来文所附的施工方案及设计图纸落实工程建设。施工时的技术要求也应严格按照上海市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受理号SHSX20162604)的相关内容。
五、施工过程中,你所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防汛设施进行监测和保护,如遇位移及沉降值超过设计警戒值,应立即按照报送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市、区河道管理部门;同时应严格按照报送的防汛预案落实防汛责任制和各项措施,备足必需的抢险物资,及时掌握气象和水位信息,确保防汛安全。
六、本建设项目竣工后,你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组织由市、区河道管理部门参加的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本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竣工资料(包括电子版图纸)报送市、区河道管理部门及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备案。
七、本工程工期:自批复之日起至2017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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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河道水政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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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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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根东 |
2017-01-12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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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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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0050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准予延续,有效期限自2017年3月9日至2022年3月8日(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24120530号)。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准予你单位申报的201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丰翔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丰翔路城镇雨水管道。
二、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三、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四、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五、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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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乐宝日化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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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00400372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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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长有 |
2017-01-12 |
2022-03-08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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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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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2923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庙行镇公共服务中心”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53121568号,有效期自2017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13日止)。
二、准予“庙行镇公共服务中心”项目产生的59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富长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部分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富长路城镇雨水管道。另部分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河道至宝山区水务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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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庙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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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30000518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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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国忠 |
2017-01-12 |
2022-01-13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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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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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3021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日产汽车维修中心”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111050273号,有效期自2017年1月19日至2022年1月18日止)。
二、准予“上海日产汽车维修中心”项目产生的13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哈密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可乐东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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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日产汽车维修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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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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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伟杰 |
2017-01-12 |
2022-01-18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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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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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3010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上海城投总部大楼”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38030499号,有效期自2017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10日止)。
二、准予“上海城投总部大楼”项目产生的27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茂名南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永嘉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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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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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10000132211037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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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宏 |
2017-01-12 |
2022-01-10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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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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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62960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长春220KV变电站改造工程”项目(位于徐汇区蒲汇塘以南、宜山路以西、钦州北路以北,拆除站内部分原有建筑或装置后,新建220KV GIS楼、主控楼、主变及配电装置楼、事故油池等,总建筑面积1.07万平方米,用地面积2.71万平方米)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属于雨、污水分流制地区,为漕河泾排水系统。同意项目产生4.5立方米/日污水排入宜山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至龙华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项目内污水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通过上海中誉市政开发有限公司地块污水管道排入宜山路城镇污水管道。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内雨水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宜山路城镇雨水管道。
(四)项目内车辆及车库冲洗废水须设置隔油、沉砂处理设施,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五)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 、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市政管道,以保护周边市政排水管网,并至徐汇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中心(钦州路111弄30号)办理施工期间的《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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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检修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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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00000201608040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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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钧 |
2017-01-12 |
2099-12-31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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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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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PX20170055 |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
普通 |
一、同意核发“浦恒馨苑(浦江镇新建芦恒路北块3-7-1地块动迁安置房)”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511114263,有效期自2017年01月27日至2022年01月26日止)。
二、准予“浦恒馨苑(浦江镇新建芦恒路北块3-7-1地块动迁安置房)”项目产生592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浦锦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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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宏置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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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12000940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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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玲莺 |
2017-01-12 |
2022-01-26 |
上海市水务局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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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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