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项目名称 审批类别 许可内容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许可决定日期 许可截止期 许可机关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
SHPX20170044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一、同意核发“湄浦综合活动中心”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48121555,有效期自2017年01月26日至2022年01月25日止)。 二、准予“湄浦综合活动中心”项目产生22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蕰川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湄浦村村民委员会 黄爱良 2017-01-18 2022-01-25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7-01-18
SHPX20170046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一、同意核发“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北13地块中区南区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502114265号,有效期自2017年1月26日至2022年1月25日止)。 二、准予“虹桥商务区核心区北13地块中区南区项目”项目产生的496立方米/日污水设置3个排放口排入申虹路(2个排放口)、申贵路(1个排放口)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4个排放口排入申虹路(2个排放口)、申贵路(2个排放口)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正荣御品(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章建波 2017-01-18 2022-01-25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7-01-18
SHPX20170030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一、同意核发“上海环保设备总厂”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505113063号,有效期自2017年1月25日至2022年1月24日止)。 二、准予“上海环保设备总厂”项目产生的33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墨江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墨江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环保设备总厂 91310112132610724Q 沈卫民 2017-01-18 2022-01-24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7-01-18
SHPX20170027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通州路355号教学用房改扩建”项目(位于虹口区通州路355号,用地面积7786平方米,新建幼儿园用房;总建筑面积6989平方米)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属于雨、污水合流制地区,为虹镇排水系统。同意项目内产生的污水(21立方米/日)及项目内雨水排入通州路城镇合流管道,经污水治理三期工程管道至竹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三、我局同意你单位提交的《设计文本》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项目内污水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通州路城镇合流管道。 项目内食堂餐饮污水须设置油水分离设施,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项目内雨水至排放口汇同经排水专用检测井后的污水排入通州路城镇合流管道。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城镇排水管道,以保护周边城镇排水管网,并至虹口区市政和水务管理署(四平路421弄3号)办理施工期间《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上海市虹口区教育局 常生龙 2017-01-18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7-01-18
SHPX20170013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一、同意核发“上海市宝山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月罗路2380号)”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45121556号,有效期自2017年1月23日至2022年1月22日止)。 二、准予“上海市宝山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月罗路2380号)”项目产生的25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罗迎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罗迎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市宝山区供销合作总社 刘天陆 2017-01-18 2022-01-22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7-01-18
SHPX20170036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新建鸣志电工电缆和娇点服饰厂房及业务用房”项目(位于闵行区虹桥镇合川路东,红松路南,虹中路东,新建1幢配套商业建筑,建筑面积4.9万平方米,用地面积1.9万平方米)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属于雨、污水分流制地区,为虹梅排水系统。同意项目产生113立方米/日污水排入合川路城镇污水管道,经污水治理二期工程管道,至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项目内污水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合川路城镇污水管道。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内雨水排放设置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合川路、虹中路城镇雨水管道。 (四)项目内若有食堂餐饮污水,须设置相应的除油处理设施;车辆及车库冲洗废水须设置隔油、沉砂处理设施,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五)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 、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市政管道,以保护周边市政排水管网,并至闵行区水务局(庙泾路88号)办理施工期间的《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上海上虹实业公司 髙卫忠 2017-01-17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7-01-17
SHPX20162977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一、同意核发“上海衡山药业有限公司”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506110264,有效期自2017年01月27日至2022年01月26日止)。 二、准予“上海衡山药业有限公司”项目产生106立方米/日污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江川路城镇污水管道,最终纳入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项目内雨水从1个排放口排入江川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废)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3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衡山药业有限公司 董长军 2017-01-17 2022-01-26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7-01-17
SHSX20170002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 (非排污口事项) 普通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实施连亮路(南陈路—区界)东西辟通项目桃浦河桥梁改建工程的申请。新建桥梁三跨过河,跨径组合为(9.5+16.0+9.5)m,梁底高程应高于5.0m(上海吴淞高程,下同)。 二、桥梁改建过程中,须按来文所附设计图纸对桃浦河两岸桥梁垂直投影面以下及上下游部分影响范围内的防汛墙按规划要求进行同步改造,共改造防汛墙约48.0m(两侧桥台兼做防汛墙),防汛墙顶高程为5.0m,并按规划断面对这段范围内的河道进行同步疏浚。新建防汛墙按Ⅲ等3级水工建筑物设计,基础采用两排方桩,桩长10.0m;上部采用L型钢筋混凝土挡墙型式,底板顶高程为1.95m。在防汛墙施工时,应注意与相邻侧防汛墙接顺。 三、破墙施工应尽可能安排在非汛期,按照设计图纸事先做好施工围堰。在施工过程中,须加强对周边防汛墙的监测和保护,如有异常情况应即报普陀区和市河道管理部门,防汛墙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 四、你单位须落实该工程施工期间的防汛责任,落实防汛抢险措施,确保施工期防汛排水安全。 五、工程动工前,你单位应到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另行办理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请及时组织行政许可验收,并将有关竣工资料送该中心及市和普陀区河道管理部门备案。   上海市普陀区市政水务工程建设中心 徐伟杰 2017-01-17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7-01-17
SHPX20163016 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审批 普通 一、为支持你公司对普善路(延长中路-老沪太路)排水管道实施的修复工程,现同意在修复施工期间,临时封堵普善路DN1800毫米合流管;封堵期限为:批准之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实施封堵单位为:上海溧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原则同意在临时封堵期间,采用你公司上报的“临时排水措施”过渡,“临时排水措施”不得低于原有管道排水能力。 “临时排水措施”主要内容为: (一)在普善路(老沪太路路口)DN1000毫米合流管的检查井内架设700QZ-100-110KW水泵一台,并敷设DN700毫米钢管接入下游集水箱; (二)在普善路(老沪太路南侧)DN1000毫米合流管的检查井内架设500QZ-100-55KW水泵一台,并敷设DN500毫米钢管接入下游集水箱; (三)设置集水箱(3米×3米×5米)一座,汇流两路来水后,敷设DN700毫米钢管接入下游延长中路管道; (四)在现场配备同型号备用水泵各一台。 三、为确保地区排水安全,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督促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设置临时排水设施,明确开停泵水位,落实值守人员,确保泵机的正常运行;并做好与下游泵站间的运行配合工作。 (二)督促施工单位认真组织施工,必须在排水管道临封期限内完成修复施工,及时恢复该段管道的排水功能。 (三)管道封堵影响消除后,及时办理有关管道启封手续,并按启封要求组织验收,不得留有坝头等管道内障碍物。 (四)管道封堵周期涵盖整个春节假期,为确保春节假期地区排水安全,现要求在2017年1月25日至2月10日间暂停排水管道修复施工,启封管道恢复正常通水。 四、请市排水处会同静安区排水管理部门(单位)做好“临时排水措施”的验收工作,加强对临泵运行、管道启封等工作的监管,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应急处置预案;市水务执法总队、局行政服务中心应做好配合工作。 五、根据有关规定,在实施管道封堵前,应到市排水处办理“危险场所作业备案”手续。 六、如遇突发灾害性天气,根据《上海市防汛条例》规定,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临时启封。   上海苏河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10104000040266 刘建华 2017-01-16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7-01-16
SHPX20170034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你单位于2016年08月03日提出的“上海泰普科贸有限公司”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该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审批)的申请,并颁发《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18125081号,有效期为2016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18日止)。 二、准予该项目产生的16.29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春和路市政污水管道;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春和路市政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局行政服务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英国学校 5231000MJ49251147 ANDREW FITZMAURICE 2017-01-16 2022-01-26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7-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