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项目名称 审批类别 许可内容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许可决定日期 许可截止期 许可机关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代码 税务登记代码 居民身份证号
SHPX20162049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轨道交通十五号线桂林公园站”项目(位于漕宝路北侧、桂林路西侧下,项目总建筑面积16630平方米)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属于雨、污水分流制地区,为漕河泾排水系统。同意项目产生48立方米/日污水排入桂林路城镇污水管道,至龙华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项目内污水排放设置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桂林路城镇污水管道。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内雨水排放设置4个排放口,分别排入桂林路(3个排放口)、漕宝路(1个排放口)城镇雨水管道。 (四)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 、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市政管道,以保护周边市政排水管网,并至徐汇区市政和水务管理署(钦州路111弄30号)办理施工期间的《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上海轨道交通十五号线发展有限公司 杨军 2016-09-26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09-26
SHPX20162050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轨道交通十五号线朱梅路站”项目(位于朱梅路北侧、老沪闵路下,项目总建筑面积11661平方米)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属于雨、污水分流制地区,为华泾西排水系统。同意项目产生67立方米/日污水排入老沪闵路城镇污水管道,经吴闵外排工程管道,最终至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项目内污水排放设置3个排放口,分别排入老沪闵路城镇污水管道。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内雨水排放设置7个排放口,分别排入老沪闵路城镇雨水管道。 (四)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 、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市政管道,以保护周边市政排水管网,并至徐汇区市政和水务管理署(钦州路111弄30号)办理施工期间的《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上海轨道交通十五号线发展有限公司 杨军 2016-09-26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09-26
SHPX20161963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一、同意核发“宝山区罗店医院”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17121531号,有效期自2016年9月26日至2021年9月25日止)。 二、准予“宝山区罗店医院”项目产生的276立方米/日污水设置2个排放口排入罗溪路(1个排放口)、集贤路(1个排放口)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3个排放口排入永顺路(2个排放口)、集贤路(1个排放口)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市宝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李晓惠 2016-09-26 2021-09-25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09-26
SHPX20162015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轨道交通十五号线丰翔路站”项目(位于宝山区顾村镇祁连山路、丰翔路路口,项目总建筑面积17505平方米)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属于雨、污水分流制地区,为南大路北排水系统。同意项目产生50立方米/日污水排入祁连山路城镇污水管道,经西干线,至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项目内污水排放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祁连山路城镇污水管道。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内雨水排放设置4个排放口,分别排入祁连山路城镇雨水管道。 (四)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 、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市政管道,以保护周边市政排水管网,并至宝山区水务局(密山路10号)办理施工期间的《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上海轨道交通十五号线发展有限公司 杨军 2016-09-26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09-26
SHPX20162017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复旦大学新建枫林校区二号医学科研楼项目”(位于徐汇区东安路131号。用地面积42893平方米,新建医学科研楼,总建筑面积63998平方米)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属于雨、污水合流制地区,为小木桥排水系统。同意项目产生的污水(111立方米/日)及项目内雨水排入东安路城镇合流管道,经污水治理二期工程管道,至白龙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三、我局同意你单位提交的《设计文本》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项目内污水经校区污水管道,排入东安路城镇合流管道。 项目内试验室污水排入现有污水处理设施(二级生化处理、消毒处理)、车库冲洗污水设置沉砂、隔油设施,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四)项目内雨水经校区雨水管道,排入东安路城镇合流管道。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城镇排水管道,以保护周边城镇排水管网,并至徐汇区市政和水务管理署(钦州路111弄30号)办理施工期间《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复旦大学 1 许宁生 2016-09-26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09-26
SHPX20161816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一、同意核发“上海市普陀区精神卫生中心”项目《排水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沪水务排证字第086071275号,有效期自2016年9月30日至2021年9月29日止)。 二、准予“上海市普陀区精神卫生中心”项目产生的351立方米/日污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志丹路城镇污水管道;项目内雨水设置1个排放口排入志丹路城镇雨水管道。 三、本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执行。 四、为确保污染物达标纳管排放,你单位必须加强内部雨、污水管道及其他相关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雨、污水管道不混接,并依法接受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的监督检查。 五、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本《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水总量、排放口数量和排水性质排放污水,如有变化,应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变更登记,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六、若需延续本《排水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至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办理相关手续。   上海市普陀区精神卫生中心 沈贞 2016-09-26 2021-09-29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09-26
SHSX20162028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 普通 详见行政许可决定书 上海市闵行区水文站 1 许宁生 2016-09-26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09-26
SHPX20162116 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审批 普通 一、鉴于海伦路(新建路隧道口)地下管线相当复杂,且交通组织困难,排水管道修复施工周期延长。为支持你区尽快修复管道,现同意延续临时封堵海伦路DN1800毫米两港截流输送管和海伦路DN800毫米雨水管;延续封堵时间至2016年12月31日止;实施封堵单位仍为上海晓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排水管道延续临时封堵期间的要求,仍按《上海市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受理号:SHPX20161526)》执行。   上海市虹口区市政和水务管理中心 91310115631863961E 李树逊 2016-09-22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09-22
SHPX20162113 核发《排水许可证》(小于1000吨) 普通 你单位于2015年07月31日提出的“宝山卓越商务中心”项目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经审查,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同意你单位提出的“宝山卓越商务中心”( 项目位于宝山区庙行镇,东至B-01地块,西至B-03地块,南至南蕴藻路,北至呼兰西路,总建筑面积128676.9平方米。由6栋地上10~15层办公楼和2栋地上2层附属用房及1层地下车库组成)核发《排水许可证》(初审)的申请。 二、项目在《上海市污水处理系统专业规划》、《上海市城镇雨水排水系统专业规划》中为雨、污水分流制地区,属共康(长临)排水系统。同意项目内产生的738.2立方米/日污(废)水设置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呼兰西路和南蕴藻路市政污水管道,至石洞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 三、我局原则同意你单位提交的《总体设计》和《排水方案》,并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你单位予以落实: (一)项目内部排水系统应按雨、污分流设计,施工时雨、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二)项目内污水排放设置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呼兰西路和南蕴藻路市政污水管道. 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应在污水排放口处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排水专用检测井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15毫米的格栅。 (三)项目内雨水排放设置2个排放口,分别排入呼兰西路和南蕴藻路市政雨水管道。 (四)项目所排放污水浓度,按《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DB31/445-2009)执行。 (五)餐饮废水须设置相应的除油处理设施,车库及车辆冲洗废水须设置隔油、沉砂处理设施,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相关事项告知 (一)项目的性质、规模 、内容若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向我局申请排水许可。 (二)项目施工前,须在基地内设置沉淀池等设施,严禁施工泥浆水直排市政管道,以保护周边市政排水管网,并至宝山区水务局(密山路10号)办理施工期间的《排水许可证》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后,到上海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江苏路389号)申领项目《排水许可证》。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上海市宝山区分公司 王小平 2016-09-21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09-21
SHPX20162101 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审批 普通 一、为支持轨道交通建设,现同意在黄陂南路站所涉排水管道施工期间,分阶段临时封堵金陵西路DN1350毫米和DN900毫米合流管,重庆南路DN1200毫米合流管,黄陂南路DN800毫米合流管,马当路、淡水路、长乐路、连云路和宁海西路等DN600毫米合流管。封堵时间为:自批准之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实施封堵单位为:上海洋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二、原则同意在上述管道临时封堵期间,该地区的排水采用你公司上报的“临时排水措施”过渡,“临时排水措施”不得低于该地区原有排水能力。 “临时排水设施”主要内容为: (一)黄陂南路(宁海西路口)DN800毫米合流管。在管道拆排段上游检查井内架设500QZB-100G-45KW水泵一台,敷设DN500毫米钢管接入下游管道。 (二)金陵西路(重庆南路-淡水路)DN1350毫米合流管。在管道拆排段上游检查井内架设700QZB-70G-185KW水泵一台,敷设DN800毫米钢管接入下游管道。 (三)重庆南路(长乐路口)DN1200毫米合流管。在管道拆排段上游检查井内架设700QZB-100G-130KW水泵一台,敷设DN800毫米钢管接入下游管道。 (四)金陵西路(淡水路-黄陂南路)DN1350毫米合流管。在黄陂南路(东侧)检查井内架设700QZB-70G-185KW水泵一台,敷设DN800-1000毫米钢管接入下游管道。 (五)金陵西路(淡水路-黄陂南路)DN900毫米合流管。在黄陂南路(东侧)检查井内架设500QZB-130G-55KW水泵一台,敷设DN500-800毫米钢管接入下游管道。 (六)黄陂南路(金陵西路南侧)DN800毫米合流管。在金陵西路(南侧)检查井内架设500QZB-100G-45KW水泵一台,敷设DN500毫米钢管接入下游管道。 (七)马当路、淡水路、长乐路、连云路和宁海西路等DN600毫米合流管。根据各施工阶段的需要,采用350QZ-130-30KW、50QZ-100-22KW或200QW250-15-18.5KW水泵解决被封堵管段的内排水用户排水问题。 (八)在各施工阶段施工期间,现场配备不少于一台的各类同型号备用水泵。 三、为确保该地区排水安全,特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督促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设置“临时排水措施”,并待建成通水及验收通过后,方可实施相关管道的封堵工作。 (二)加强对“临时排水措施”的管理,明确开停泵水位,落实值守人员和应急抢险队伍,确保泵机的正常运行。 (三)鉴于排水管道封堵点较为分散,且处于一个较小排水区域内,为保证排水安全,同一管道封堵点不得同时封堵。 (四)加强工程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认真组织施工,必须确保在排水管道临封期限内完成相关施工,及时恢复排水管道功能。 (五)管道封堵影响消除后,及时办理有关管道启封手续,并按启封要求组织验收,不得留有坝头等管道内障碍物。 四、请市排水处牵头做好“临时排水设施”的验收工作,加强对临泵值守、管道启封等工作的监管,并督促相关单位落实防汛排水责任制及应急处置预案;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市水务业务受理中心应做好配合工作。 五、请黄浦区排水管理部门(单位)加强对该处工地涉及排水方面工作的日常监管,随时跟踪临时措施的设置和使用、管道封堵(启封)以及管道修复等情况。 六、根据有关规定,在实施管道封堵前,应到市排水处办理“危险场所作业备案”手续。   上海轨道交通十四号线发展有限公司 91310115631863961E 李树逊 2016-09-21 2099-12-31 上海市水务局 正常 2016-09-21